建筑间距、退界距离与规划许可要求有差异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建筑间距、退界距离误差值小于等于30厘米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建筑间距、退界距离误差值大于30厘米,但仍满足本规定有关条款最小值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建筑间距、退界距离误差值大于30厘米,又不能满足本规定有关条款最小值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8.0.7条 建筑高度、层数的规划核实
建筑层数未发生变化但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要求有差异,若建筑高度符合城市规划和航空限高要求的,可办理规划核实;若建筑高度不符合城市规划和航空限高要求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8.0.8条 配套设施用房的规划核实
建设项目配套设施用房的建设(物管用房、社区用房、公厕、垃圾点等)符合规划条件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8.0.9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全民健身活动场所、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符合规划条件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8.0.10条 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明确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须拆除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九章 附 则
第9.0.1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经核定规划条件,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已批准的方案若需调整,必须符合相关程序的要求。
第9.0.2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执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现行技术规范要求有矛盾时,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9.0.3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按建筑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2 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楼)、别墅、商住楼、公寓等。商住楼是住宅楼的一种形式,是由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多层、高层建筑。
3 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4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如下: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1层至3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11.0米的为低层住宅;4层至6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0米的为多层住宅;7层至9层且建筑高度
不大于30.0米的为中高层住宅(不含6跃7层);10层及10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0米的为多层建筑(含单层建筑),大于24.0米的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5 住宅平均层数: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6 公寓: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生活单元,中央商务区内“公寓”的建筑面积占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受限制,除中央商务区外的其他区域“公寓”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20%。
7 非居住建筑: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本规定中不包括工业建筑)。
8 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9 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0米的附属建筑。
10 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11 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12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13 避难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14 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15 低层辅助用房:与主体建筑配套使用的高度不大于6.0米,且不直接临路开设出入口的门卫、车库、垃圾房、市政设施用房、物管用房等。
16 停车空间: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17 容积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8 建筑密度: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9 绿地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20 高层建筑主要朝向:①高层居住建筑中主要房间如卧室、起居室、书房、健身房等的开窗(含阳台)面的朝向;②高层非居住建筑中次要朝向以外的朝向;③高层建筑中面宽大于20.0米的各类朝向。
21 高层建筑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设置卫生间、盥洗室、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内走廊窗以及服务阳台等。
22 点式高层住宅:主要朝向投影面宽小于35.0米的高层住宅。
23 多、低层建筑长边:主要功能房间开窗面、阳台、阴台设置面以及面宽大于18.0米的山墙面。
24 多、低层建筑山墙:多、低层建筑面宽不大于18.0米的短边。山墙面每层可设置面积不大于1.8平方米的走道窗、楼梯间窗;面积不大于0.6平方米的卫生间窗、盥洗室窗、开水间窗、储物间高窗。
25 层高: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6 过街楼: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27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535—2005)执行。
28 工业建筑:包括直接用于生产的建筑、必要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
29 农业产业化项目:主要指就地加工,在全市工业集中发展区以外的农产品加工项目。
30 中心城中心城由以下部分组成:
(1)成都市外环路外侧500米生态带以内的区域; (2)含高新西区和高新区大源组团;
(3)五城区在外环路外侧500米生态带以外的行政区域。 31 旧区:指成都市中心城三环路以内的区域。 32 新区:指成都市三环路以外的中心城区域。 33 第一圈层:外环路以内的区域。
34 第二圈层:外环路以外的主城区,含新都、青白江、龙泉驿、双流、温江、郫县。
35 第三圈层:主城区以外的市域范围,含都江堰、邛崃、彭州、崇州、大邑、蒲江、新津、金堂。
36 中央商务区范围:北至新华路、西至东城根街、南至锦江、东至红星路及其路东侧局部区域;其中春熙路片区规划范围为北至华兴街、西至署袜南街及太升南路、南至东大街、东至纱帽街(具体范围详见附图二)。
春熙路北段、南段、西段、东段,大科甲巷,荔枝巷,与春熙路北段连接的12.0米规划道路、红星路三段为规划步行街。
37 一般地区:除中央商务区及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范围以外的区域。
38 带状绿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标注有宽度的城市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地。
39 块状绿地:除带状绿地之外的城市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地。
40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41 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42 城市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43 城市蓝线: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包括城市取水点上游100米和穿过城市的江河、溪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的相当区段,指“水体现状、规划及严格保护界线”。
44 城市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45 城市黑线:指轨道交通线路控制线,含铁路、轻轨、地铁等线路控制线。 46 城市黄线: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47 特殊控制线:如机场净空限高控制线、等值线、城市微波通道等控制范围的界线等。
48 建筑控制线:有关法规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外轮廓必须依此线型设计,不得超出或后退的界线。
49 明度:表示物体表面颜色明亮程度的视知觉特性值,以绝对白色和绝对黑色为基准给予分度。
50 彩度:表示物体表面颜色浓淡的视知觉特性值,用距离等明度无彩点的距离给予分度。
51色调:颜色的三属性之一,用以表示红、黄、绿、蓝、紫等颜色。 注:坡屋顶或曲面建筑的色彩面积比例计算应以其垂直面的投影面积为准。
52 “198”地区:指中心城内非城市建设用地的范围。
附录二 计算规则
1 容积率计算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出的总建筑面积中,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
(2)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 (3)给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4)地上建筑作为停车库(场)的建筑面积(专用停车场除外); (5)设备管道层.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不计入面积的项目: (1)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2)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3)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4)建筑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5)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蓬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挑阳台、挑廊;
(6)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7)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8)独立烟囱、烟道、地沟、贮油(水)罐、气柜、水塔、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2 建筑密度计算
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它一般的计算规则是:独立的建筑,按外墙墙体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门廊、门厅等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凸阳台、凹阳台、平台均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高于室外地坪大于4米的悬挑不落地的阳台(不论凹凸)、平台、过道等,均不计算。 建筑基底总面积是指所有建筑基底面积总和。
3建设用地面积:指规划建设项目的净用地面积(不包括各类公共用地的面积,如绿地、道路、道路广场和水域)。
4 建筑朝向确定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北:偏东60°到偏西60°范围;南:偏东30°到偏西30°范围;东西:东或西偏北30°到偏南60°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