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6条 建筑外墙装饰材料宜采用玻璃、钢材、金属幕墙、金属百叶、高级天然石材、高级环保人工石材、高级环保涂料等,严禁使用非环保型外装材料、劣质面砖、劣质涂料等。
第5.0.7条 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面积不宜大于外墙总面积的40%。
第5.0.8条 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得临道路设置;底层为住宅时,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
第5.0.9条 对于建设项目主体底层设置檐廊以形成连续的公共空间,要求檐廊从建筑外墙出挑不大于4.0米,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可落柱),檐廊投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檐廊距地面高度不小于4.5米,并与主体建筑风格相统一。檐廊投影范围内的花池、踏步等附属设施从建筑底层外墙出挑不大于1.2米,檐廊地面与市政人行道路地坪之间平滑连接,不得设置台阶、踏步等。
建筑主体二层及二层以上(高度15.0米以内且为商业功能时)外挑的平台、廊道,要求必须有独立对外的垂直交通及出入口且保证对外开放,以形成室内外之间的过度空间,并保证只能作为交通空间的功能,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
第5.0.10条 临规划宽度40米(含40米)以上道路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进行公建化设计要求的规定:
1.建筑外立面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
2.建筑外立面不宜采用涂料作为外装饰材料;
3.有底商的建筑在底商部分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
4.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 第5.0.11条 每套住宅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
第5.0.12条 三环路以内的住宅项目兼容的商业部分,如采用底商形式,不宜临规划的快速路、交通性主干道和大于40米的道路布置;三环路以外的住宅项目兼容的商业部分,如采用底商形式,不得临规划的快速路、交通性主干道和大于40米的道路布置。
第5.0.13条 鼓励高层建筑临道路侧主体部分直接落地。
第5.0.14条 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住宅,其建筑层高不得高于3.6米,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住宅,其建筑层高不宜高于3.6米。
第5.0.15条 作为避灾场所的绿地,宜采用疏林草坪为主。
第六章 建筑色彩规划管理
第6.0.1条 在建筑色彩规划管理中应配套使用《成都市中心城建筑色彩分区管理图》(以下简称“分区图”,详见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建筑色彩控制管理图》(以下简称“控制图”详见附图五)。
第6.0.2条 城市建筑色彩设计引导
1.城市建筑色彩控制原则:整体协调、局部统一、突出特色、展现风貌; 2.建筑色彩选用色卡为《中国建筑色卡GSBl6—1517.1—2002》。数量化表色体系以色调、明度、彩度三属性来确定颜色标号,表示方法为彩色 H V/C(色相 明度/彩度),无彩色 N V(中性色 明度);
3.基本色是复合灰(应为明度在N6一N8.5之间,彩度≤5的色调)之下的多元化组合。
第6.0.3条 城市建筑色彩控制分区
1.成都市的建筑色彩依据《分区图》被划分为“城市色彩一类控制区”、“城市色彩二类控制区”和“城市色彩三类控制区”;
2.城市色彩一类控制区:主要包括中心城以内的部分历史文化风景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区域内建筑色彩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区域内建筑主色调应依据《控制图》相应地块色号确定;
(2).区域内禁止使用任何破坏整体环境色调的建筑色彩。现状建筑色彩与本区域环境色调不协调的,需通过色彩整治等措施进行改造。
3.城市色彩二类控制区:三环路以内部分现状已建成或部分建成,且建筑密集的区域,区域内建筑色彩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区域内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幼儿园、中小学、农贸市场、社区用房、公共服务设施等建筑)主色调应依据《控制图》相应地块色号确定。主色调调整范围宜为:色相H±2,明度V±1,彩度C±2;
(2).丰富城市建筑特色、增加城市色彩活力,区域内非居住建筑,如:商业、办公、图书、会展等公共建筑可不控制色调,但应符合本规定第6.0.2条的有关规定,并注意与相邻城市色彩控制区建筑颜色的协调与过渡。
4.城市色彩三类控制区:中心城以内除一、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区域,区域内建筑色彩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原则上只控制区域内建筑的明度和彩度,不控制色调; (2).区域内建筑色彩应符合本规定第6.0.2条的有关规定。 第6.0.4条 城市建筑色彩控制管理
1.色彩管理应依据《控制图》和《分区图》进行,在建设项目用地的设计条件中,提出建筑色彩控制要求,并附相应的主色调色号。如1.9Y (±2) 7.5(±1)/2.4(±2);
2.在建筑渲染图和总平图说明书上,应注明主色调色号并附色卡; 3.建筑渲染图报批标准格式详见图示一。
图示一
建议色彩报批采用建筑渲染图,图面右下角为建筑色彩标注符号:HV/C(色相 明度/彩度)如2.5P 7/2;N为无彩色 NV(中性色 明度)如N6。
第七章 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管理
7.1 城市景观照明控制分区
根据城市土地利用情况和景观处理的协调,将规划管理范围划分为以下六类控制区,作为一般情况,各类控制区照明设置的规划技术要求详见表7.1:
表7.1 各类控制区照明设置规划技术要求 限制等级 照度控制 光色控制 气氛控制 适用范围 包括商业、服务类(商业、服务业,小区级以上市场等)、商业办公类(金融、商业性办公等)、旅游区和文体娱乐类(影剧院、活动中心、体育中心等) 包括对外交通用地、车站、机场、码头门户口岸等 包括行政办公、团体、社区用地等 包括各类工业区、仓储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途用地(如保税区、军事保安区)所属范围。 包括文化机构、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宗教、社会福利等机构 包括城市居住用地、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自然保护区、农田保护区、风景区、水域及其保护区、各种园地、耕地及发展备用地 —类控制区 丰富多较丰富,整体上为彩、繁鼓励照明 整体以暖高照度区 华、欢乐色为主 的 二类控制区 三类控制区 鼓励照明 整体上为以冷色为高效、简高照度区 主 洁 以中性色稳重、简为主 洁、明快 整体上为允许照明 中等照度区 整体上为允许照明 中等照度区 整体上为限制照明 较低照度区 四类控制区 以中性色高效、简为主 洁 五类控制区 以中性色 稳重、简为主 洁、明快 六类控制区 限制照明 整体上为以暖色为和谐、宁低照度区 主 静 7.2 建筑立面景观照明
第7.2.1条 一般建筑景观照明
1.应根据被照明对象的特征确定,不宜采用单一的泛光照明; 2.表面反射比小于20%时不宜使用泛光照明;
3.玻璃幕墙建筑不宜使用泛光照明;
4.住宅区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宜在建筑的屋顶以下的外墙实施景观照明。 第7.2.2条 标志性建筑景观照明 1.现代建筑
(1).高层现代建筑应采用三层布光的照明方法。建筑屋顶用投光灯或串灯照明呈现建筑的天际轮廓线;建筑主体用各具特色的墙面泛光形成中景;建筑裙房以高照度的内透光或重点灯光,强调建筑入口和视野内的近距景观;
(2).玻璃幕墙建筑宜采用内透光;
(3).轮廓灯宜用于比较清晰、整齐的建筑; (4).照明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白天的景观。 2 .历史建筑
(1).利用不同的灯光手法, 通过照明亮度、光线性质(直射光、漫射光等)、照明光色、正面照亮或背光剪影等方面的差别,体现历史建筑的形体感和层次纵深感;
(2).可在屋脊和檐口敷设线光源勾勒轮廓线,强调历史建筑丰富多变的建筑轮廓;
(3).用散射光对建筑构件照明,体现景观对象具有特色的细节;
(4).结合具体情况,使用暖色调的照明,形成与人亲近的效果;使用冷调光色,增添怀古气氛。
第八章 建筑项目规划核实
第8.0.1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8.0.2条 规划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第8.0.3条 容积率的规划核实
建筑的平面尺寸、高度、层数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竣工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3%的,可办理规划核实;竣工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积)的比例大于3%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8.0.4条 建筑密度的规划核实
建筑密度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可办理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但误差值小于等于1.5%的,可办理规划核实,误差值大于1.5%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8.0.5条 绿地率的规划核实
绿地率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可办理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但经整改后误差值小于等于3%的,可办理规划核实,经整改后误差值大于3%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8.0.6条 建筑间距、退界距离的规划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