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 图文(8)

2019-01-27 10:28

6 需标明场地室外地坪、道路的控制标高,明确标注各规划建筑(含所有建、构筑物及设施)最高处的绝对海拔高程。施工图阶段须标明±0.000米标高所对应的绝对海拔高程。

7 建设用地范围内要保留的现状建筑应明确标注,同时总图中应正确表达用地周边现状建筑。总平面图审查时对用地范围内未标注的现状建筑视为将被拆除,不纳入指标计算,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先予拆除。

8 须表达规划以及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幢数编号、建筑性质、层数、高度(施工图阶段需标明定位坐标)。涉及不同性质、不同层数、不同高度的建筑,须分别标注相应的范围、性质、层数、高度。

9 建筑物、构筑物名称使用数字编号时,应列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编号表”。

10 地下室、水池、油库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并在图中引注说明。

须明确规划以及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相互尺寸关系,及其与各类规划控制线控制点的最小距离。

11 建筑之间、建筑与各类控制线之间成夹角关系时,须标注夹角的角度,并根据技术规定计算间距。

12 须标注建筑附属构件(包含但不限于阳台、落地凸窗、雨棚、楼层出挑、室外楼梯、踏步等)与各类控制线之间的最小距离。

13 如有公寓,则应明确公寓的具体位置及范围,并标注公寓的楼层、套数。 14 须在总平图上明确规划要求的各类配套设施(包含但不限于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厕所、门卫、社区居委会、开闭所、变电站、市政设施点位等)的具体位置及范围,并准确标注其面积、楼层、用途等相关信息。

15 总图中应明确架空层的具体位置及范围,并标注其用途及面积。

16 报建总图中不表达环境景观设计(包含但不限于广场、绿地、泳池、体育休闲设施、小品等)的具体方案。

17 总图中应注明用地四邻原有及规划河道、防护绿地、街头绿地等的位置及范围、宽度等。

18 总图中应对规划建设净用地内各块绿地进行编号,标明其名称与面积等信息。 19 须明确集中绿地的范围线,并在其所在位置注明面积。

20 如有全民健身用地,则须明确全民健身用地的范围线,并在其所在位置注明名称和面积。

21 如有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等需加以注明,并明确其保护范围控制线。 23 总图中应注明规划及保留的建筑物的各类的出入口位置。 24 需表达用地周边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名称、宽度。

25 需明确绘制出项目用地机动车交通出入口的位置、宽度,并以文字注明。 26 图中需标注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红线等规划控制线的最小距离及用地内机动车道的宽度,并对地面机动车位进行编号,标明停车方式。 (三)、综合技术经济指标部分 具体要求详附录四 三、其它要求

1 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交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总图,并对总平面图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项目设计平、立、剖图纸须与总平面图表达的有关内容完全一致。

3 报建总平面图的蓝图上须加盖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注册建筑师执业章。如为拼建、联建以及涉及两家及两家以上建设单位的,还需加盖相关建设单位公章。 4 设计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增添必要的内容。

5 总平面图的编制还应满足《总图制图标准》、《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6 建筑规划设计电子图形数据标准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7 本规定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附录六:规划城市用地分类

第1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类,46中类,73小类。

第2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3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4条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5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5的规定:

表5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大中小类 类 类 R 居住用地 居 住 范 围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 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建筑用地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R23 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R24 道路用地 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绿地 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 R31 住宅用地 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R32 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R33 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R34 道路用地 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绿地 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用地 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R43 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 道路用地 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44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绿地 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续表 一类居住用地 R11 住宅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R1 用地 R13 道路用地 R14 绿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中小类 类 类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公共设施用地 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 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C12 非市属办公用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 地 用地 C21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 商业用地 装、纺织品、医药、日暖和杂货、五金交C22 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 金融保险业用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用C23 地 地 C24 贸易咨询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C25 服务业用地 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 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6 旅馆业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市场用地 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旅馆、招待所、渡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C3 文化娱乐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C33 用地 C34 广播电视用地 C35 图书展览用地 C36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 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C42 体育训练用地 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续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大中小类 类 类 C C5 医疗卫生用地 C51 医院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范 围 教育科研设计 用地 C61 C6 高等学校用地 C62 C63 中等专业学校 C64 用地 C65 成人与业余学 校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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