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工程软件及系统集成技术规范书
2.电子公文交换
电子公文交换的目的是为了加快衡阳市各级公文的交换速度,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促进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增强政府响应和应急指挥能力。
利用各级电子政务应用支撑平台的消息中间件、适配器等功能实现电子公文跨部门的安全传输,支持电子公文的发送、传输、接收、校验、回执、跟踪、管理的业务操作,提供丰富而实用的查询、统计、打印的功能,提供通信薄管理、日志的辅助工具。
3.公文处理
公文处理是政务办公的重要核心业务,主要对衡阳市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各种公文流转进行管理,实现公文自动流转处理,收文管理、发文管理、内部文件管理等主要功能。公文处理要基于市级电子政务应用支撑平台的工作流引擎,根据用户的特点自由定制各种公文流程,实现每一个公文按照定制的过程流转,流转过程中,各级人员可以进行批注、填写拟办意见等操作,实现电子公文跨组织的收、发与流转功能。
4、衡阳市及各县市区互联网舆情监控及舆情分析系统
建设市本级及各个县市区的互联网舆情监控及舆情分析系统,并能与各自的协同办公系统进行集成、传递信息。
互联网舆情监控及舆情分析系统,要求采用第三方的、具有国内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产品。采用先进的信息采集检索技术和算法,结合中国的国情,达到及时、准确、全面地采集国内新闻网站、国外新闻网站、各大论坛、博客中的静动态网页、图片、文档、视频等各类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数据的抽取、挖掘、聚集和分析等,经过一系列数据的深入整合,为用户提供专业、及时、精准和富有实时价值的数据和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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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实施和测试内容
5.1 工程实施
合同签约后,工程实施阶段划分如下: 1. 现场开发
包括需求分析、概要设计、详细设计、编码开发等工作。 2. 系统集成
包括系统集成方案设计(包括对卖方提供的设备配臵清单进行核实完善)、系统软件集成安装等工作。
3. 上线测试
包括程序的单元测试、集成测试、用户测试、压力测试、恢复测试等。 4. 试运行
试运行期6个月,在此期间系统质量和可靠性等各项指标应始终保持合格。试运行期间如果主要指标不符合要求应从次日开始重新计算试运行的时间,如果其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那么试运行期就延长1个月,直至全部指标都合格为止。如在系统试运行期间发生故障,从故障恢复之日起重新开始试运行。
5. 初验
试运行通过后进行初验。 6. 初验合格证书
对各项检查测试合格后,由买方签署合格证书。 7. 最终验收
系统初验后运行1年,双方将根据技术规范书的要求确认各阶段测试检验结果,对系统设备的各项性能进行总验收。对工程进行综合评定,签署最终验收合格证书。
8. 保修期
最终验收后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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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测试内容
系统在上线运行前必须进行测试,建议测试内容包括: ⑴ 功能测试
对系统所实现的每一项功能进行测试,查看系统是否具备一些必备的功能。 ⑵ 性能测试
对系统所要求的性能指标进行逐项测试,是否满足需要和相关规定。 ⑶ 稳定测试
测试系统的稳定性运行时间。 ⑷ 大业务量测试
测试系统在满足卖方容量需求的前提下,所能承受的大业务量测试,直至系统报满警告发生以及在此业务量下系统的稳定运行时间。
⑸ 容错测试
人为生成不符合标准的数据包(经常出现的错误,要求系统给予纠正),看看系统是否能正常处理。
⑹ 故障测试
人为制造一些错误,如拔掉网线等,检查系统是否能照旧运行。 ⑺ 安全测试
人为对系统进行恶意攻击,检查系统是否能进行安全防范、过滤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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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技术服务和培训及技术文件
6.1 技术服务 6.1.1 安装技术指导
⑴ 卖方须提供安装、调测硬件系统及软件系统的技术和用于安装、调测的有关设备,并负责安装调测的技术指导;
⑵ 卖方应派具有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任工程督导,卖方应事先向买方给出工程督导的资历,并征得买方的同意;
⑶ 卖方的督导人员应能指导设备的安装、测试,负责处理设备质量和数量短缺等问题,并对系统质量全面负责。
6.1.2 修理服务及维护备件
⑴ 卖方应提供系统产品本身保修时限。工程实施阶段以工程项目管理为基础;系统投入运行后,实行全天候、全面的服务,并贯穿整个系统的生命周期;
⑵ 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在安装期、试运转期及最终验收后的保修期内,发生除硬件故障外任何主要问题(操作问题或系统故障),卖方应免费及时提供所需的技术与其它支持,卖方应承诺7×24小时维护热线、2小时远程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恢复系统正常运行。卖方应派员定期例行巡检或根据需要指导维护工作;对于硬件故障问题,卖方应配合硬件厂商现场解决问题。
⑶ 标准的服务流程应如下: 卖方同买方一起,第一次发现问题; 形成问题报告申请;尽力解决;
若需硬件/第三方厂商配合,与对应厂家联系解决(包括现场等安排); 问题解决报告送到买方。
⑷ 在设备保修期满后,卖方仍应提供对任何再次出现故障的问题进行修理; ⑸ 卖方提供的设备应保证在六年内提供系统软件升级或系统扩容的集成服务(价格不高于本次工程设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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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技术支持
⑴ 卖方应具体说明所能提供的技术指导及技术支持的范围和程度,尤其是在需求预测、系统规划、网络带宽计算等方面。当买方对卖方提供的设备需要扩容、调整时,卖方应帮助准备预算、规范书、设备数量及工程有关事项;
⑵ 当系统进行二次开发或在建设其它工程涉及到本系统时,卖方应无偿地派专人到现场配合并提供一切可能的支持;
⑶ 买方可永久享有软件版权,如卖方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提供技术服务,卖方应及时提供所有源程序代码、文字说明和技术材料。
6.1.4 系统软件的局部修改
⑴ 设备在安装期与运营期内,任何因系统设计、系统制造、程序编制、安装工程等缺陷而发生的设备修改和软件更换,卖方应免费提供并负责修改工作;
⑵ 买方需改进系统的运行状况和可靠性时,卖方应免费提供软件与硬件的修改;
⑶ 对系统软件的任何修改,卖方应提供全部所需专用工具和设备; ⑷ 所供系统在今后利用新技术从软件方面有任何性能或功能的改进以及产品革新,卖方须免费书面通知买方其改进的详细情况,并提供以优惠价格为基础的修改部分的报价,以便买方选择。 6.2 技术培训
为了保证卖方所提供的设备能良好运行,必须培训一批合格的维护人员和少量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同时,为保证系统能够正常投入使用,要求卖方必须对系统的最终用户提供培训。
6.2.1 培训内容
⑴ 系统安装培训
为保证买方系统管理员对系统的软、硬件配臵及安装过程的熟悉,系统管理员可在系统安装时参与系统安装,并进行实际的安装培训;
⑵ 系统管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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