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林权抵押贷款已遍布多个地区
林权抵押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不仅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拓了市场,而且有利于降低其信贷风险。随着林权证的发放到位、森林资源流转市场的建立、森林灾害保险业务的开展,投资林业的风险正在逐步降低,信贷安全系数大大增加。在林权制度改革进程中,为了真正将森林资源资本化,体现林权证的价值,林业部门与银行密切配合,大力推动了林权证抵押贷款的快速发展。从贷款地区看,福建省、江西省等近20个省市已陆续探索开办了林权抵押贷款;从贷款对象看,既有大型龙头企业,也有林业中小企业和林农;从开办林权证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看,有国开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等少数股份制银行,还有北京银行等多家城商行和大部分信用社。
(一)林权抵押贷款内涵界定 1.林权内涵
对“林权”内涵的界定是对林权抵押内涵与特征界定的前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林权”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对其承包林地的开发权,林上、林中、林下资源利用权等。对于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则要根据取得的方式,根据所有权的取得是否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与意志为根据,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根据所有权取得的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林木所有权归结为两大类。
一类是对在国有或集体的林地上已经生长起来的林木承包经营的,这些林木归属国家或集体所有,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即林权人可以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和森林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林木的用途对其进行合理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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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获得收益。在林地使用期限届满时,国家或集体有权与林地一起收回林木的经营权,而无须对经营人作出任何补偿。
另一类是在获得林地使用权后林权人营造的林木。这一类林木虽然存在于林地之上,但作为土地上的定着物,它是独立的、区别于土地的不动产,可以独立进行登记,不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变动的影响。在国家或集体收回林地使用权时,应当允许林权人继续享有林木所有权,或者根据林木的价值补偿林权人。
可见,在林权人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后,并不当然获得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从上述两类林木所有权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第一类林木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林权人即便通过采伐取得木材的所有权,其依据也来源于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而非对林木的所有权,属于林权人对其承包林地使用、收益的一种形式,是林权的当然内容之一。后者虽然归属林权人所有,但是其所有权是林权人通过行使林权,使用林地种植林木而原始取得的,属于行使林权的获得的收益,而非林权的直接内容。
2.林权抵押贷款内涵
林权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林权人(从事林业种植、加工和经营的企业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将林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林权证》载明的拥有或有权依法处分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至于林地上林木所有权是否一并抵押,则要看抵押合同的具体约定。我国法律对在以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时,并未按以房屋和建筑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方式规定设押林地上的附着物须一并抵押。如果林权人对其承包经营林地上的林木享有所有权,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与林木所有权一并抵押,也可以单独以林地承包经营权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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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因此,我们可以将林权抵押划分为两种形式:以林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抵押形式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抵押形式。
界定清楚林权抵押的内涵后,林权抵押贷款的内涵也就非常清楚了。所谓林权抵押贷款,是指从事林业产业种植、加工与经营的企业法人或个人法人,按照相关法政策法规的规定,用林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林权证》规定的拥有或有权依法处分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共同作抵押,经林业管理部门确权、评估和办理登记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的信贷品种。
(二)商业银行实施林权抵押贷款成效 1.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地区达20个
从我国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地区来看,目前主要集中在福建省、云南省、四川省、浙江省、江西省、重庆市、山东省、黑龙江省、广东省、海南省等林木资源丰富的省市,据统计目前已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省或直辖市近20个。
其中,福建省是我国最早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地区,目前该省无论在业务开展范围、业务模式创新、贷款投放量上都名列前茅。截至2011年末,福建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的银行近十家,全省新增各类林业贷款103.9亿元,同比增长7%,其中林权证抵押贷款新增11.3亿元,林业小额贴息贷款新增10.7亿元。
继福建省之后,云南、浙江、四川、重庆四地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的有声有色,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截至2011年末,云南全省16个州(市)96个县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银行增加到13家,贷款余额达74.11亿元,同比增长25.61亿元,增幅达52.8%,居全国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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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全省16个州(市)中有15个州(市)共建立林权评估机构67家,建立林权抵押登记机构117个。林权评估工作得以有效开展,并通过这117个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流转林地779万亩,交易金额达24亿元。
2.各类型银行均涉猎林权抵押贷款
从参与林权抵押业务的债权人看,最早的时候只有与农业导向性相关的商业金融机构参与该项业务,主要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国开行、农发行)、涉农性商业金融机构(农信社、农合行、农商行)。从2009年农业银行涉足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始,各类型商业银行也积极进军该领域。
图表 3:部分商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开展情况
银行 工商银行 泰隆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山东省农信社 林权抵押贷款开展情况 截至2012年一季度,工商银行云南分行林权抵押贷款4.97亿元,较年初新增1.08亿元 截至2012年一季度,泰隆银行丽水区域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00余笔,贷款余额700余万,惠林通卡60余张 截至2012年8月,国家开发银行累计发放林业贷款787亿元,余额超过389亿元 截至2012年一季度,山东省农村信用联社林权抵押贷款存量贷款148笔,余额2.36亿元,累计发放贷款6.07亿元 3.林权抵押贷款目标客户类型更丰富
近几年我国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借贷方主要为林业企业和林业大户,普通农户相对较少。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普通农户所拥有的可抵押林业资源规模相对较少,导致以林权抵押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成本过高而无利可图。普通农户对于资金的需求仍然无法从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得到满足,普通农民融资难问题仍需通过多种融资手段才能得以解决。但是,目前各地正在通过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方式将普通农户汇总起来,形成规模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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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银行融资。
4.林权抵押贷款可抵押权利范围扩大
林权抵押业务开展最初,其抵押物主要是用材林的林地使用权。发展至今,可用于抵押的林权已扩大到以下范围:(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木处臵权;(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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