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及其成员行使监督职能,社员讨论决定执行监事由理事会之外的社员担任,因而10个发起人中有1人担任执行监事,其余9人入阁理事会。至此,创新竹木专业合作社开始运作。
在吸收社员方面,创新竹木合作社重点以山林评估折价入股扩大合作社规模的问题。10位发起人首先对各自的山林资产进行评估以便折价入股。为增强评估的公正性、合理性,发起人在自评的基础上,聘请了几名村代表、老农组成评估小组,对入股山林逐块进行评估。评估小组在评估中发现,5个自然村靠得比较近,其气候、山地土质差别不大,都以毛竹林种植为主,种植密度约为2100株/hm2。结合毛竹可持续利用的特点及当时的市场价格,社员同意仅对每块山林按面I积进行粗略评估是符合经济原则的,折价入股标准为3万元/hm2合作社只需审核林农入股的毛竹林面积与林权证的登记面积是否一致。山林折价入股完成之后,创新竹木合作社新增社员18人,总社员达28人。最后确定总股本205.4万元,分为100股,其中理事、监事的现金出资70万元,占34.08%,该现金出资作为风险担保金和合作社的启动、运转资金;社员毛竹林面积总共为45.13hm2,占股比例为65.92%。
2.贷款运作机制
为充分利用林木资源,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切实方便广大林农进行林权抵押贷款,整个专业合作社林权反担保贷款担保涉及一个个体(林农)和四个组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创新竹木专业合作社、县林业局、乡人民政府)。
(1)合作社与银行的关系
创新竹木合作社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保证存款账户内不少于10万元的风险担保金。银行向合作社提供的担保总额控制在合作社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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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险担保金的10倍以内。如创新竹木合作社有社员现金出资70万元,如果全部存入银行,那么合作社向社员提供贷款担保总额达到700万元。如果林农贷款总额超过700万元,合作社要想继续为社员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合作社还得另外筹钱存入银行,否则合作社的贷款担保功能将会失效。
为了降低贷款风险,银行通常在林农办理借款时要求追加银行认可的合作社成员提供连带担保。在贷款额度上,单户林农的林权抵押贷款最高额度是其山林评估折价额的50% ,但最高也不能超过5万元。社员将林权抵押给合作社的时候,社员与合作社签订林权抵押贷款反担保合同。如果林农借款到期后逾期3个月还没有偿还.银行将书面通知合作社,并从合作社的基本账户里扣划全部借款本息。为降低林农的违约风险,鼓励林农建立良好的信用,银行与合作社商议后决定,单户林农贷款遵循“一贷一还”原则,林农只有归还上次借贷的本息后才有资格向银行申请下一次的贷款,合作社才会为之提供担保服务。
(2)林农(社员)与合作社的关系
当林农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时,林农把林权证抵押给创新竹木合作社,直至他把贷款本息还清,才能领回林权证。林农向银行的借款由合作社作为担保人,合作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从创新竹木合作社的贷款担保运作来看,合作社每年向每笔贷款收取1.2%的担保服务费和0.2%的他项权证工本费。此外,如果林农申请的林权抵押贷款超过5万元,合作社就没有权利提供担保服务了。对有大额资金需求但无不良贷款行为的林农,当地的做法是由林业产业公司提供担保。
(3)合作社、林业局和乡政府的关系
若林农逾期2个月还没有归还贷款本息,银行就从合作社的账户里扣划担保金额的本息,同时合作社有权要求以采伐方式处臵林农的山林,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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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符合采伐审批条件的,林业部门会优先给予安排。单次采伐结束后,如果采伐收益抵不上林农的贷款本息之和,合作社仍然扣留林农的林权证,直至采伐收益填补贷款为止。值得注意的是,造林仍由林农负责,采伐费用也不计入采伐收益。在这里,当地林业局和乡政府只是起到协调山林处臵的作用。
3.贷款运作成效
专业合作社林权反担保贷款模式在林木专业合作社中应用的时间虽然不长,但它的优越性已经初显。
第一,打破了林农信贷约束困境,将林农从“贫困恶性循环陷阱”拉出来。创新竹木合作社为林农提供林权抵押贷款担保服务后,森林资源通过“变现”成为“绿色银行”,这缓解了林农贷款难的问题,提高了林农造林、育林、护林积极性。
第二,降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增加了林农申请贷款的成功率,也提高了合作社融资的可能性。创新竹木合作社扎根于农村基层,合作社管理者对林农的山林经营情况、信用、家庭资产状况等比较熟悉,能较确切地辨明林农的还贷能力。当地银行通过创新竹木合作社发放贷款时,银行早已通过合作社对林农进行了筛选,不仅可以节约信息搜寻成木,还能掌握林农的信用状况。如果银行对合作社整体统一授信,那么社员为维护合作社的信誉而相互监督也能降低银行的信贷风险。信贷供给一旦增加,林农贷款难、合作社融资难的问题也就解决了。
(三)林权抵押反担保贷款的成效机制
农户之所以难以获得林权抵押贷款,一方面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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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金融机构高估了农户的违约风险;另一方面,因为信息不对称以及农户规模小等原因导致农户林权抵押贷款的供给成本较高。因此,要想缓解农户难以获得林权抵押贷款的状况,必须从上述影响因素入手,提高金融机构的供给意愿。林业协会等中介机构运作的林权抵押反担保贷款就是依照该思路进行的融资模式的创新,意在缓解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问题,减少内生交易费用,降低金融机构的借贷成本,从而提高其借贷意愿。
图表 5:林权抵押反担保贷款的成效机制
通过对屏南县林业协会和浙江竹木专业合作社的林权反担保贷款模式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启示:一是林业协会等中介机构运作的林权抵押反担保贷款模式可以有效地降低借款人的道德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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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二是可以有效地降低金融机构的借贷供给成本,包括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较高的贷前信息搜集成本以及金融机构的监管成本及收贷成本。简而言之,林业协会等中介机构运作的林权抵押反担保贷款可以有效的规避金融风险,实现资金的安全运行,是一种可以减少内生和外生交易费用的有效的制度安排。
三、林权抵押贷款的创新模式
(一)基地+公司+林农联保贷款+森林保险
在原有的“基地+公司+当地林农联保贷款”模式的基础上,将联保小组或基地成员的林木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在此过程中由政府为林农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联保机制的存在能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险的引入能较好地保全抵押物价值。在保险公司方面,由于投保面积较大,加上有政府补贴,他们开展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也有所提高。虽然比起单户林权直接抵押贷款来说,在这种模式下林农要多负担保险费和担保费;但是,由于贷款和投保的规模较大,规模效应和政府的支持能够确保由林农承担的担保费与保费费率不会太高,相反,贷款利率却会下降,贷款期限得以延长,从而在整体上降低交易成本。
林业作为对自然有很大依赖性的行业,受到诸如森林火灾、风雪虫害等各种自然风险,以及偷砍乱伐等人为破坏的威胁,且灾害发生时所造成的损失面积大,按照一般的商业性保险费率厘定方法计算出的森林保险费率很高,而林农的支付能力却很有限,加之林业生产具有一定的外部性,所以森林保险的开展需要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参与。2009年10月,保监会和林业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政策性森林保险体系建设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在该文件的指导下,江西、湖南、福建、四川等省已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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