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
汇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范围:第一类是相关法规明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二类是相关法规或依据不明确,或超出现行规定但具有合理性且符合改革方向的业务需求,包括一些疑难、重大问题等需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事项。
二、申请人上报的程序:一是由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除法规明确由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的事项外,部分中央企业重大审批事项,若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或相关部委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协商确定的,也可由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二是申请人通过外汇局分支局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事项。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程序:
经办人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文处理程序和内控制度等相关要求,履行必要的程序。涉及重大事项的,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经办人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拟写详细的办文说明,特别是第二类审批(相关法规或依据不明确,或超出现行规定),要详细说明:为什么要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与现行规定有哪些不符或超出现行规定,审批或不审批的原因及掌握的原则等,重大事项须报局领导批示。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时限: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的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在2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前,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及理由。先经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查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业务,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国家外汇管理局接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的审查报告后,也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做出决定。
五、材料审核与留存:在办理业务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的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认真审核。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应以“简洁、能说明问题”为原则,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已有相关记录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已留存过的材料尽量不要求申请人再次提供。业务办理完毕后,对于业务申请书(表)等应留存原件,其他材料可留存加盖签章的复印件。未办理“五证合一”(即尚未办理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境内机构,在提供原营业执照时,还应提供原组织机构代码证。
1.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06号)。 3.《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5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14号)。
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7.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分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材料
1.申请书(包括辖内经济金融发展情况、机构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存在问题、融资需求和申请额度等)。
2.本年度辖内短期外债指标需求汇总以及短期外债指标分配计划。 3.辖内机构短期外债和指标需求情况汇总表(电子版)。 二、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局申报材料
1.申请书(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上年度业务经营和资产负债状况、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本年度融资需求和资金用途等)。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流动性需要或资金用途有关的证明材料。
4.外资金融机构的境内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提供:
(1)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
(2)“短期外债管理行”还应提供其境外总行授权文件,并附各成员行提出的短期外债指标需求计划和有关财务报表(有人民币业务的还须单独提供外汇财务报表)。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数据和补充说明。 三、境内非金融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申报材料
1.申请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上年度指标使用和还本付息等履约情况、本年度融资需求和资金用途、偿还来源等)。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初次申请的机构,除新成立企业外,应提供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3.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
4.信贷机构出具的承诺贷款的意向书(意向书如为外文,除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外,还应提供经申请机构盖章的主要条款中文翻译件)。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数据和补充说明。
审核原则
1.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货币政策取向和债务人实际短期外债需求等因素,为部分境内机构(含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核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2.短期外债实行余额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债务人在任一个工作日末应当纳入短期外债指标控制的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短期外债指标。
3.除下列情形外,选择指标管理模式的金融机构承担的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下的各种形式短期对外负债均应纳入指标管理:
(1)期限在90天(含)以下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90天(含)以下海外代付;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后续做海外代付的,两者期限合计不超过90天;纳入豁免范围的海外代付,在期限、金额以及发生时点等方面,应与货物进口合同存在合理对应关系。
(2)由境外同一自然人在境内同一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其余额之和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含)的;境内同一法人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或实行指标集中管理的外国银行各分行,应对境外同一自然人的不同外汇账户余额进行合并计算。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账户余额,以及境外机构或个人按规定开立的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业务相关的非居民账户余额。
(4)金融机构因国家政策性项目及其特殊经营需要而产生的对境外机构或个人的负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实行“外来外去”业务管理模式的。
(5)金融机构吸收的非居民人民币存款和各种期限的贸易项下人民币对外融资。
(6)黄金拆借。
(7)国家外汇管理局明确的其他不需要纳入指标管理的情形。
4.除第3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开立的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海外代付、期限不确定或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境外机构或个人存款,视同短期外债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
5.金融机构初次提出短期外债指标申请,由其所在地分局在地区指标内按照不超过外汇营运资金或资本金的2倍核定其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6.短期外债资金的使用期限应与其还款期限相匹配。除“搭桥”外,短期外债不得用于中长期用途;短期外债不得用于金融性投机交易。
7. 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融入外汇资金可结汇使用。
8.未经批准,境内机构借用外债,其签约、提款和还本付息的币种应当保持一致。
授权范围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其对各机构系统重要性的判断,审核或调整部分境内机构的外债指标:
(1)政策性银行。
(2)全国性法人制中、外资商业银行。
(3)对短期外债指标实行集中管理的外资银行分行。 注意事项
1.与跨境人民币结算制度安排直接相关的人民币外债,如各种期限的人民币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境内银行吸收的非居民人民币存款,暂不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
2.各分局应按规定在每季度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短期外债指标执行情况。
3.在外汇局新核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生效前,原有指标继续有效。
1.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36号)。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1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合格投资者初次申请基础额度内投资额度的,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1.申请投资额度备案的情况说明,并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2.经审计的合格投资者近三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3.证监会资格许可证明文件。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表》。
二、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内的追加额度申请,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1.申请投资额度备案的情况说明。
2.经审计的合格投资者近三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表》。
三、合格投资者初次申请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由托管人代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1.托管人及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投资额度的理由,并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2.经审计的合格投资者近三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3.证监会资格许可证明文件。
4.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合格投资者追加额度申请、且拟追加额度加上已获批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由托管人代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1.托管人及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追加额度的理由及已获批额度的使用情况。
2.经审计的合格投资者近三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3.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1.合格投资者基础额度内投资额度(包括初次申请和追加申请)的备案,托管人应按标准准确核实其基础额度及拟备案的投资额度后,于每月10日内,将QFII额度备案申请集中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2.合格投资者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包括初次申请和追加申请)的审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合格投资者额度评审会,对额度申请进行审议。
3.国家外汇管理局可综合考虑国际收支、资本市场发展及开放等因素,对额度计算标准进行调整。
4.合格投资者报经当地监管部门备案的资产负债表、管理的证券资产数据等,也可以作为其计算基础额度的资产(或管理的证券资产)依据。
5.国家外汇管理局对QFII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即:QFII累计净汇入资金不得超过经备案及批准的投资额度。
6.合格投资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卖、转让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自备案或批准之日起1年未能有效使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投资额度。
7.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对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时间、金额及汇出资金的期限予以调整。
8.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授权范围
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审批。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负责有关报备信息的收集。
1.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13年第90号)。
3.《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27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初次申请基础额度内投资额度的,通过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1.申请投资额度备案的情况说明,并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2.经审计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近三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3.证监会资格许可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