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全文)(4)

2019-03-05 21:18

注意事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机构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委托所在地外汇局对机构相关软硬件设施进行实地检查,在相关要求和设施符合标准后,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结售汇业务资格许可,并核定其结售汇综合头寸。

第二部分 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

汇业务操作指引

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

二、除另有明确时限要求外,外汇分(支)局应当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在2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前,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及理由。需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业务,外汇分(支)局应当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三、在办理业务时,外汇局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的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认真审核。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应以“简洁、能说明问题”为原则,简单业务可用《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代替申请书,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已有相关记录或外汇局已留存过的材料尽量不要求申请人再次提供。业务办理完毕后,对于业务申请书(表)等应留存原件,其他材料可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未办理“五证合一”(即尚未办理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境内机构,在提供原营业执照时,还应提供原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外汇分(支)局可按照相关法规及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内控制度关于资本项目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的要求办理相关业务。

五、《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等21类资本项目业务申请表格式见“五、格式文本范例”表1-21。

一、跨境信贷业务

2.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06号)。 3.《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5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14号)。

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7.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上年度业务经营和资产负债状况、当前指标使用情况、本年度融资需求和资金用途等)。

2.最新一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流动性需要或资金用途有关的证明材料。

4.外资金融机构的境内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提供:

(1)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

(2)“短期外债管理行”还应提供其境外总行授权文件,并附各成员行提出的短期外债指标需求计划和有关财务报表(有人民币业务的还须单独提供外汇财务报表)。

5.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1.短期外债使用无不良记录。

2.外汇局根据外资银行对外汇资金的实际合理需求,统筹考虑国际收支等因素为银行核定短期外债指标。

3.短期外债实行余额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债务人在任一个工作日末应当纳入短期外债指标控制的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4.除下列情形外,金融机构承担的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下的各种形式短期对外负债均应纳入指标管理:

(1)期限在90天(含)以下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90天(含)以下海外代付。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后续做海外代付的,两者期限合计不超过90天。纳入豁免范围的海外代付,在期限、金额以及发生时点等方面,应与货物进口合同存在合理对应关系。

(2)由境外同一自然人在境内同一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其余额之和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含)的;境内同一法人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或实行指标集中管理的外国银行各分行,应对境外同一自然人的不同外汇账户余额进行合并计算。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账户余额,以及境外机构或个人按规定开立的与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业务相关的非居民账户余额。

(4)金融机构因国家政策性项目及其特殊经营需要而产生的对境外机构或个人的负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实行“外来外去”业务管理模式的。

(5)金融机构吸收的非居民人民币存款和各种期限的贸易项下人民币对外融资。

(6)黄金拆借。

(7)国家外汇管理局明确的其他不需要纳入指标管理的情形。

5.选择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模式的,银发〔2017〕9号文件规定的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豁免项不适用本条操作。

6.除第4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开立的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海外代付、期限不确定或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境外机构或个人存款,视同短期外债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

7.短期外债资金的使用期限应与其还款期限相匹配。除“搭桥”外,短期外债不得用于中长期用途;短期外债不得用于金融性投机交易。

8.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融入外汇资金可结汇使用。

授权范围

各分局根据辖内符合条件的机构的申请,为其核定短期外债指标。

注意事项

1.在外汇局新核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生效前,原有指标继续有效。 2.中资金融机构按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以下简称“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入外债。2018年1月12日以前,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模式和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2018年1月12日以后,外资金融机构自动适用宏观审慎管理模式。

2.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公布)。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基本情况,本次拟备案(登记)外债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等)。

2.外债合同正本和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对外发行债券的,需提供发行通函、认购协议正本及协议主要条款复印件、全球债券证书等材料,材料为外文的应另附主要内容中文译本。

3.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等材料。

4.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跨境融资管理模式选择的书面说明等材料。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的,还应提供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5.经其他外债管理部门批准逐笔借用外债的,还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1.除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外汇局应发给非银行债务人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2.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无论期限长短,均应在境外债券交割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境内机构对外发行短期债券的,应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进行管理。采用“投注差”外债管理模式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包括2007年6月1日前成立的外资房地产企业)在境外发行短期债券,所发行的短期债券应占用该企业按“投注差”方式计算的外债额度。

3.中资非银行债务人按照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入外债。2018年1月12日以前,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在现行外债管理模式和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2018年1月12日以后,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自动适用宏观审慎管理模式。

4.在银发〔2017〕9号文件所规定的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书面备案报告,明确其在过渡期内选择的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如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应同时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数据。跨境融资管理模式一经确定,不得变更。过渡期结束后,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融资管理模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以下简称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总体实施情况评估后确定。

5.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性质的公司与房地产企业,不适用于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比照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

6.宏观审慎管理模式按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1)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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