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土地使用税 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是指由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耕地占用税 人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耕地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 土地开发费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征地、拆迁、各种补偿、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万元/ha)。 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所需的工程建设的测算综合投资,应包括土地开发费用住宅单方综合和居住区用地内的建筑、道路、市政管线、绿化等各项工程建设投资及必要的造价 管理费用(元/m2)。 五、 房屋功能细分术语
住房功能细分术语 居住空间 卧室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起居室(厅)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厨房 卫生间 使用面积 套型 层高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也就是一层房屋的高度。在1987年发布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砖混结构住宅建筑层高采用的参数为:2.6米、2.7米、2.8米。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和层高的关系可以用公式来表示:净高=层高-楼板厚度。即层高和楼板厚度的差叫“净高”。 住宅的开间就是住宅的宽度。在1987年颁布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对住宅的开间在设计上有严格的规定。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开间常采用下列参数:2.1米、2.4米、2.7米、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 住宅的进深就是指住宅的实际长度。在1987年实施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进深常用参数: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4.5米、4.8米、5.1米、5.4米、5.7米、6.0米。为了保证住宅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进深不宜过长。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室内净高 住宅开间 住宅进深 平台 第 36 页 共 41 页
露台 过道 壁橱 壁龛 吊柜 跃层住宅 走廊 架空房屋 阁楼 骑楼 单元式房屋 幢 廊 柱廊 檐廊 挑廊 通廊 门廊 一般是指住宅中的屋顶平台或由于建筑结构需求而在其他楼层中做出大阳台,由于它面积一般均较大,上边又没有屋顶,所以称作露台。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利用墙体厚度的局部空间,存放日常用品的部分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指底层架空,以支撑物体承重的房屋,其架空部位一般为通道、水域或斜坡。 指位于自然层内,利用房屋内的上部空间或人字屋架添、加建的使用面积不足该层面积的暗楼,不计层次。 指建在马路旁,底层的一部分是人行道的楼房。 指整楼设计分割为由多个可独立出售或出租的部位及各种特定功能的共用部位组成的房屋。如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综合楼等类型。 是指一座独立的、同一结构的、包括不同层次的房屋。 泛指联接房屋墙体以外,有围护结构和台面,作为通道的建筑物。一般不具备构成“房屋”的相应条件。 有顶盖,有廊台、有支柱或兼有一侧围护墙体的供人通行的建筑物,如长廊、回廊等。 在屋檐下有顶盖、有廊台和建筑物相连的作为通道的伸出部位。 挑出房屋墙体外,有顶盖、有围护物(如栏杆)、无支柱的通道。 指联接建筑物间,有顶盖、有廊台,具备一定形式的通道。在地面上的称底层通廊或长廊、迥廊;高出地面的,二层以上的则称架空通廊。 指建筑物门前突出的,有顶盖、有廊台的通道。如门斗、雨罩、雨蓬等。 泛指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台面、与房屋相连、可以活动和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根据其封闭情况分为非封闭阳台和封闭阳台;根据其与主墙体的关系分为凹阳台和凸阳台;根据其空间位置分为底阳台和挑阳台。 原设计及竣工后均为封闭的。 阳台 封闭阳台 非封闭阳台 原设计或竣工后不封闭的阳台。 凹阳台 凸阳台 底阳台 挑阳台 凹进楼层外墙(柱)体的阳台。 挑出楼层外墙(柱)体的阳台。 房屋一层的阳台。 房屋二层(含二层)以上的阳台 第 37 页 共 41 页
房屋总层数为地上层数加地下层数之和。房屋所在层数系指房屋的层次,采光房屋总层数 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层数用自然数表示,地下的层数用负数表示;房屋层高在2.20米(含)以上的计算层数。 房屋地上层一般按室内地坪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数 2.20米(含)以上的,计算地上层数。 房屋地下层指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的,其室内层高在2.20米(含)以上的地下室的层数。 数 自然层 技术层 一般指楼层高度在2.28米以上的标准层次及在2.70米以上的住宅。 指建筑物的自然层内,用作水、电、暖、卫生等设备安装的局部层次。 附属层(夹层) 指介于自然层之间的夹层。 假 层 避难层 自然层数 中间层 标准层 指位于自然层以上,层高不是全部为2.20米以上的非正式层,不计层数,如屋面层。 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的楼层。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设备)转结构(设备)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设备)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换层 (设备)转换层。 六、 建筑物比率定义
建筑物的各项比率 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a)或以总建筑面建筑容积率 积(万㎡与居住区用地(万㎡)的比值表示。附属建筑物也计算在内,但应注(建筑面积毛密度) 明不计算面积的附属建筑物除外。 建筑密度 即建筑覆盖率,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是指成套住宅建筑面积与实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住宅成套率(%)= 成套住宅建筑面积/实有住宅建筑面积×100% 绿化率 住宅成套率 住宅自有(私有)率 住宅自有率(%)= 自有(私有)住宅建筑面积/实有住宅建筑面积×100% 户型比 面积误差比 它是指各种户型在总户数中所占百分比,反映到住宅设计上,就是体现在一定数量住宅建筑中,各种不同套型住宅占住宅总套数的比重。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合同约定面积 第 38 页 共 41 页
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10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7~9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层)比例 人口毛密度 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毛) 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净) 住宅面积毛密度 住宅建筑净密度 拆建比 居住区用地 住宅用地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m2/ha)。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的比率(%)。 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得到建筑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系数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十、 房屋修缮术语
房屋修缮术语 指房产在使用时间内损耗的价值,称房产折旧。计算时通常采用直减法(使用年限法,定额折旧法),将房产应提取的数额,按使用年限分配。其公式如下:房产每年折旧额=[房产原值(计价时的净值)—残余价值+清理费用]/房产预计使用年限(尚能使用年限) 房产折旧 通常指房屋能按其设计功能正常使用的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二级房屋耐用年限 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房屋修缮 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以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 是指完好房屋和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积与全部房屋建筑面积之比。计算公式:房屋完好率= (完好房屋建筑面积+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总面积×100% 第 39 页 共 41 页
房屋完好率
危房率 翻修工程 大修工程 中修工程 小修工程 综合维修工程 房屋修缮投资 保修期 共用部位 是指危险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建筑总面积之比。计算公式:危房率=危险房屋建筑面积÷总的房屋建筑面积×100% 是指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是指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是指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屋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是指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 是凡成片多幢(大楼为单幢)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综合维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是指对房屋进行各项修缮的投资。 是指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后,对业主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共用设施设备 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商品房维修基[1998]213号)的规定,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建立的共用部金 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房改房维修基[1998]213号)的规定,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金。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额 金总额。 (简称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住宅共用部位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住宅共共用设施设备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简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维修基金 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十一、 城市居住用地名词解释
城市居住用地名词解释 居住区用地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第 40 页 共 41 页
住宅用地 道路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 居住区(级)道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路 小区(级)路 组团(级)路 宅间小路 公共绿地 配建设施 其它用地 道路红线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如托用地 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用地 修设施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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