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2月14日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医生徐某某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在调查该医务室违法所得时,当事人极不配合,执法人员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反复向该单位宣传法律法规,说明利害关系,终于在2009年6月22日当事人后勤部副主任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通过对其询问得知,该单位在2009年5月做过一次盘存表,医务室非法所得为人民币贰仟肆佰伍拾玖元肆角伍分(2459.45元)。
本案当事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该单位:1、责令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肆佰伍拾玖元肆角伍分(2459.45元);3、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元)整。当事人已在2009年9月8日自觉履行。该单位后又聘请一名持有?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申请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案例评析”
1、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证行医案件,卫生监督员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清晰的描述了在该校医务室内发现有医疗仪器、器械、药品和医疗废物,明确说明该诊所进行了医疗诊疗活动,并进行摄像、拍照。经过对医务室医生和校方管理人员询问,并且通过向淮上区卫生局核实,证实该医务室未在卫生行政部门取得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因此,卫生监督员认定该校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2、学校的主管部门为教育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主要对学校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本案是我局医疗机构管理科在对学校进行传染病防治工作督导时发现该校存在无证行医行为,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在其大力协助下使得该校的违法行为及时得到了纠正,当事人自觉履行。
随着卫生监督体制的改革,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移交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监督工作重心将转移到医疗机构监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等方面,因此执法人员应加强学习,提高综合执法能力。
3、打击无证行医是医疗机构监管中的重点和难点,面广点多,尤其像学校这种特殊的、人员集中的地方,更不能忽略无证场所的存在。对学校这种特殊的场所,将他们纳入到卫生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之下。采取疏导的方式,让那些具备行医资质的专业人员在学校成立合法的诊疗场所,解决在校学生就医的问题。
25、 洪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案情介绍:
2008年12月24日我局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乡街道有一个标志为?XX门诊?的诊所,标志牌上写有?内外妇儿、骨科、新生儿科、X光机透视、钡餐、电子胃镜、纤维肠镜、化验?等内容。现场检
- 26 -
查诊所内有三名患者正在输液,诊所内有药架、药橱、常用药品、读片机一台,见到2008年12月4日至2008年12月23日处方10张,卫生监督员当场进行调查取证,拍摄照片,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洪某进行询问,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并要求洪某签字确认,洪某均在相应的文书上签字确认。2009年1月6日我局组织案件承办人员和卫生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合议一致认为:洪某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1、立即停止非法行医活动;2、没收药品和器械;3、行政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009年1月7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洪某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2009年1月20日我局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洪某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请求。
洪某非法行医在2005年8月受到我局的行政处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次第二次受到行政处罚。2009年5月14日我局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洪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然在开展诊疗活动,情节恶劣。因此我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卫生部、公安部印发?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将此案移交县公安局立案侦察。
评析:
一、本案是一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活动的非法行医案,执法部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做出的处罚和处理决定适当,程序合法。
二、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在我局尚属首次。洪某非法行医在2005年8月受到我局的行政处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执行不彻底,形成遗留问题,2009年1月受到第二次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2009年5月检查时发现洪某仍然在从事非法行医活动,情节恶劣,无视法律。我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卫生部、公安部有关规定精神,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提升本案的性质,有助于案件的执行,更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目前此案正在办理中 ,此案如能顺利办理,对非法行医者将是极大的振动,对于卫生监督执法在查处重点和难点案件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同时也体现了在?打非?活动中相关单位的密切合作精神。
三、本案在调查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如对洪某本人是否具有执业资质,现场是否还有其他执业人员,是否具有执业资质情况没有进行调查,对当事人的询问在其非法行医时间上、收入情况没有表述,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27 -
四、取缔是一种强制性的行政行为,此案在取缔过程中,由于洪某的煽动,受到当地群众的阻扰,行政取缔无法实施。执行前应与相关单位联系(如公安、工商等)取得合作、联合执法,降低执行的难度。
26、 H县查处某医院非法行医案
●案情摘要
2009年5月H县某医院,使用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学毕业生独立开展诊疗活动,在救治患儿潘某时因抢救无效死亡,引发医患纠纷。T县卫生局经立案调查核实,该医院在救治患儿潘某过程中,存在使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使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学毕业生曹某、詹某在儿科病区独立当班、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儿科主任吴某默许未取得执业资质和处方权的医学毕业生曹某、詹某代签处方签名;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曹某擅自冒用儿科医生吴某签名开具处方,为患儿潘某实施救治。
T县卫生局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某医院使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医学毕业生曹某、詹某独立从事临床活动,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儿科主任吴某默许未取得执业资质和处方权的医学毕业生曹某、詹某代签处方签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儿科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曹某擅自冒用他人姓名开具处方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给予罚款3000元,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均自动全部履行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点评
此次事件暴露出该医院内部管理不严、依法执业意识淡薄。打击非法行医和医院管理年活动已开展四年多,仍有少数医疗机构对打击非法行医和依法管理、规范执业认识不足,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卫生部门形象。本案的查处体现了T县卫生局依法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管,切实规范依法执业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心。
27、 W县查处社区服务人员私自家中行医案
●案情摘要
2009年10月W县某镇卫生院来信反映,该镇风西社区服务站人员李某私自在家中开展医疗诊疗活动。县卫生监督所遵照县卫生局批示,立即派
- 28 -
人前往该镇卫生院了解有关情况,并在当地公安部门的配合支持下,对李某的家中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
李某、系某镇望马楼村乡村医生,后调整到该镇风西村社区服务站工作。经对居住望马楼村李某家中检查发现,家中一约8平方米小屋内存放有大量药品和一次性输液器械,以及医疗废弃物等,李某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本人乡村医生执业证执业地点也未变更,监督员当场对以上证据作先行登记保存。经社区服务站调查核实,李某在家中私自行医行为未得到该站同意,所收钱款也未上交所属卫生服务站。李某对家中私自行医活动如实承认。
李某作为社区服务站人员,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副本已上交发证机关,因此李某在家中私自行医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李某作出没收和所有药品及器械,罚款人民币四千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这是W县首例社区服务站医务人员擅自站外行医行政处罚案。对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和稳定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环境起到了一定警示促动作用。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医疗公共卫生事业的基石,如何优化整合现有的本地人才资源,构造和谐社区内部关系。必须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管理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将老百姓的健康利益放在首位。作为卫生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基层社区服务站基础设施的投入。行政许可机构应及时对进站人员原执业许可证进行公开注销,防止两头执业现象。
28、 张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申请强制执行案 2009年5月19日,F县计生委在孕情摸排中发现孕龄妇女韩某在熟人介绍下到Z诊所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因Z诊所属B区辖区,遂将案件移交B区计生委,区计生委电话通知要求区卫生局协查。
2009年5月19日,经B区卫生、计生、F县计生委联合办案,在赶赴Z诊所现场检查后发现以下事实:1.Z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内外科常见病的诊疗活动,开业时间超过三个月,诊所开业至今的违法所得无相关收据发票及文字记录,现场查扣药品器械两箱,并公告取缔;2.诊所医生张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3.张某作为中间人介绍F县孕龄妇女韩某在某医疗机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在鉴定结果为女孩后由外请流动医生唐某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
- 29 -
经合议认为:介绍他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依据?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应当由计生部门进行处罚。区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诊疗执业活动。按行政处罚程序送达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申请法院予以了强制执行。 案件简评
本案特色为多部门联合执法后,各部门依据相关职责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在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后,当事人据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最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圆满结案。该案的处理经有关网站公布后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反响。
29 一起依法判决非法行医罪的案件
已被评为2008年度全省典型案例
30、 案例六:XX医院出租科室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张秋元开展妇科、男科诊疗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09年5月14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我市XX医院将三楼科室出租给非本单位职工开展诊疗活动。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调查。检查发现,该院三楼妇科、男科的负责人为福建省莆田人张秋元,经询问,张秋元聘用了医生马瑞、乔柱,护士孙伦云、刘路、赵敏,导医安宁等人开展诊疗活动,其中除孙伦云为本院职工,工资由医院发放外,其余人员的工资均由张秋元发放。现场查见2008年12月份XX医院与张秋元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协议规定XX医院与张秋元的合作期为5年,张秋元每年向XX医院缴纳男科、妇科管理费30万元。执法人员查看了该院账目并询问XX医院负责人,因男科、妇科开展诊疗活动后,病人一直很少,张秋元与医院协商减少了部分管理费,自承包之日起至今共缴纳管理费88000元。
根据?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1]:?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