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第16.3款;并且
(2)按照第19.6款收取雇主的付款。
在上述终止合同的情况发生之后的六年时间内,未经承包商同意,本工程不得重新开工。
3 雇主代表
雇主代表的职责与权力
3.1 雇主代表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雇主代表无权修改本合同。
雇主代表可行使本合同中明文规定的和必然隐含的权力。如果在雇主对雇主代表的任命条件中,要求雇主代表在行使上述权力之前需获得雇主的专门批准,那么,上述要求应在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予以注明。否则,在雇主代表行使上述任何一项权力时,均应视为雇主代表已按要求从雇主处得到了批准。
除非本合同条件中明确说明,雇主代表无权免除本合同对承包商规定的任何一部分职责、义务或责任。雇主代表的任何建议、检验、检查、试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动(包括没有否定),均不能免除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包括承包商对其错误、遗漏、不一致以及不符合第5.3款和第5.4款等的责任。
雇主代表应将根据本合同发出或收到的所有往来文书复制给雇主。 对雇主代表的要求
3.2 雇主代表应当是具有遵行本条各款的经验和能力、且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师或其他合适的专业人员;或者应当雇用具有相应资格、并能为本合同效力的工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 雇主代表权力的委托
3.3 雇主代表有时可以将其承担的任何一种职责委托给助理,并可随时撤回这类委托。上述的委托和撤回委托,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在其副本送达雇主和承包商之后方才生效。 上述任何一名雇主代表助理按照委托书所做的任何决定、指令、检验、检查、试验、同意、批准以及类似行动,应与雇主代表所做的具有同等效力。但是,
(1)对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加工质量未予否定,不应影响雇主代表拒收上述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加工质量的权利;
(2)如果承包商对雇主代表助理的任何一项决定或指令提出质疑,那么,承包商可将此情况提交雇主代表。雇主代表应对上述决定或指令加以确认、取消或改变。 雇主代表的指令
3.4 除非在法律上或按自然法则不能实施,承包商应遵行雇主代表按照本合同发出的各项指令。
雇主代表应努力达成协议
3.5 当需要雇主代表对价值、费用或延期作出决定时,雇主代表应与承包商协商,并努力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那么,雇主代表应公正、合理地按照本合同对上述事项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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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4 承包商
基本义务
4.1 由承包商完成的工程,应完全与本合同一致、并符合本合同中所明确的工程设计意图。本工程应包括为满足雇主要求、承包商建议书和投标书附表等所必需的或本合同隐含的以及由承包商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程,还应包括本合同虽未言及、但可以推断出对本工程的稳定性、完整性或安全、可靠、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所有工程。
承包商应在规定工期内完成本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包括提供施工文件;并应在合同有效期内修补好所有缺陷。本工程设计、施工、竣工以及修补缺陷所需要的所有工程监督、工人、工程设备、材料、承包商设备、临时工程及其他所有物资,不论是临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均应由承包商提供。
承包商在开始设计之前,应弄清雇主要求(可能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书)以及第4.7款所言及的各种基准标志。承包商应将雇主要求和上述基准标志中存在的错误、不完整或其他缺点通知雇主代表,雇主代表在收到此通知后,应决定是否执行第14条,并向承包商发出相应的通知。
不管是否已经雇主代表批准或同意,承包商应对现场全部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与全部工程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履约担保协议
4.2 承包商应自费从第三方取得履约担保协议,担保金额与币种应符合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并在合同生效日之后28(二十八)天内将其交给雇主。履约担保协议应由雇主核准的法人提供,并采用本合同条件所附格式或采用经雇主核准的其他格式。
履约担保协议的有效期,截至承包商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补。履约担保协议应在履约合格证签发后14(十四)天内退还给承包商。如果雇主根据履约担保协议提出索赔,那么,在任何情况下,雇主皆应在提出索赔之前通知承包商,说明据以提出索赔的违约之性质。 承包商代表
4.3 除非本合同中已指定了承包商代表,承包商应在合同生效日后十四天内,将其拟任命的代表的姓名及个人详细情况提交雇主代表,以取得同意。未经雇主代表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撤消对该承包商代表的任命。
承包商代表应将其全部时间用于指导施工文件的编制和工程的施工。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代表应(代表承包商)受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令、同意令、批准书、证书、决定及其他往来文书。承包商代表每次要离开现场时,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向雇主代表发出相应的通知。
承包商代表可将其任何一部分职权委托给胜任的人员,并可随时撤消此类委托。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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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委托与撤消委托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在雇主代表事先收到由承包商代表签发的、说明所委托或撤消的职权内容的通知之后方才生效。承包商代表及其受托人应能流利地使用第1.4款所规定的语言,进行日常交流。 工程协调
4.4 承包商应负责工程的协调(包括在雇主要求范围内与其他承包商的协调)与正确施工。承包商应根据雇主要求中的规定,为下列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各种适当的机会: (1)雇主雇用的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 (2)雇主的工人;以及
(3)雇主可能雇用的、在现场或现场附近从事本合同中未包括但可能为雇主所需要的工作的、合法公共机构的工人。
承包商应将各分包商的所有详细资料(包括在现场外实施的工程的详细情况)收集、整理并提交雇主代表,供其查阅。各分包商、承包商自己或其他承包商的工作位置及材料存放位置,应由承包商统一负责,以保证上述各方在工作上不发生冲突。 分包商
4.5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如果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未另作规定,那么, (1)承包商采购材料、雇用本合同指定的分包商,无需征得同意; (2)承包商雇用其他分包商须得到雇主的事先同意;
(3)承包商至少应提前28(二十八)天,将各分包商预定的现场开工日期通知雇主代表;以及
(4)在所有适合工程所在国承包商分包的场合,承包商应为他们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机会。
承包商应负责使所有分包商都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分包商及其代理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均应被视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应由承包商负责。 转让分包契约
4.6 如果某分包商就其所设计或施工的工程、或其所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与承包商签订了持续、可转让承包契约,而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到期后,该契约将继续有效,那么,在雇主提出要求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承包商应在本合同有效期期满时,将上述契约剩余有效期内的权益转让给雇主。 放线
4.7 承包商应根据雇主要求中给定的(若未给定,则按雇主代表书面给出的)原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给本工程放线。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方面存在的任何差错,承包商应自费加以纠正。 质量保证
4.8 除非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另有规定,承包商应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以证明其能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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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本合同的各项要求。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的详细规定。但遵行该质量保证体系并不免除承包商所承担的职责、义务和责任。
在每一个设计和施工阶段开始之前,承包商应将所有程序和执行文件的详细情况提交雇主代表,供其查阅。在向雇主代表提交上述任何一种文件时,应按本合同的详细规定,附上经签字的、该文件的质量说明,雇主代表有权对质量保证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核,并有权要求采取纠正措施。 现场基础资料
4.9 在基准日之前,雇主应将其或其代表对本工程勘测后取得的、现场水文及地下情况的基础资料以及对环境影响的研究报告,提交给承包商。承包商应对上述所有基础资料的解释负责。
承包商应被视为,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及周围环境、上述现场基础资料及其他现有资料进行了检查与审核,并且已尽其所能考虑了费用和工期,明确了以下内容: (1)现场的地形和特性,包括地下情况; (2)水文与气候条件;
(3)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及缺陷修补所必需的工作与材料供应的范围与性质;以及 (4)进入现场的方法和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
承包商应被视为已取得了可能对其投标书有影响的、有关风险、意外事故及其他各种情况的全部必要的资料。 影响本工程实施的事项
4.10 承包商应被视为已确认本合同总价正确无误、数额适当。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规定,本合同总价的支付范围,应包括本合同中与可能准备的暂列款项下所规定的、承包商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本工程的正确设计、施工与修补缺陷所需要的全部物资。 不可预见的地下情况
4.11 如果承包商遇到了在他看来是任何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都无法预见到的地下情况,那么,承包商应通知雇主代表,以便雇主代表能够对上述情况进行检查。雇主代表在收到上述通知并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检查和调研之后,若上述情况确是任何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都无法(在基准日之前)预见到的,则雇主代表应执行第3.5款,商定或决定: (1)第8.3款所规定的、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工期延长期;以及 (2)因上述情况而新增的费用,并将其加入本合同总价中。 同时,应给承包商发出相应的通知。 进场道路
4.12 承包商应被视为已确认,他所选用的进场道路是合适的、可供使用的。就合同双方而言,承包商应负责进场道路的养护,应提供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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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对引导其职员、工人及其他人员进场所必需的路标或方向标志。承包商应得到使用上述进场道路、路标和方向标志可能需要的、有关当局的许可。
对于因使用上述进场道路或其他类似原因可能引起的索赔,雇主不承担责任。对于上述进场道路是否合适、是否可供使用,雇主不予保证。对于在修筑上述进场道路期间,因为该道路不适合或不能供连续使用而提出的索赔,雇主不予考虑。 道路通行权与设施
4.13 承包商应为自己进场取得进场道路的特别通行权或临时通行权,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承包商还应自费提供为其实施本工程所需的、在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工程进度计划
4.14 在本投标书附录规定的时间内,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提交一份工程进度计划,供其查阅。该进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承包商拟定的完成本工程的工作顺序(包括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检查、试验和试运行等各个阶段); (2)施工文件编制过程中的所有主要事项与业务工作; (3)第5.2款规定的施工前审查的期限、雇主要求中规定的其他送审、批准和同意的期限;以及
(4)本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检查和试验的顺序。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应采用排序网络技术,标出最早开始、最迟开始、最早结束、最迟结束的日期。 每次当雇主代表提出要求时,承包商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一份为本工程的实施拟采用的工作安排与方法的总说明,供其查阅。在未通知雇主代表的情况下,承包商不得对本进度计划或上述工作安排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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