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任何时候,如果承包商的实际进度已落后于第4.14款所载明的计划进度,或者情况明确显示实际进度将落后于计划进度,那么,承包商应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向雇主代表提交一份经修订的进度计划,同时还应当将其为实现在规定工期内竣工而采取的加快进度的步骤通知雇主代表。
如果承包商为履行本款规定义务而采取的步骤使雇主增加了费用,那么,雇主就应从承包商处收回新增的费用,也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 约定的误期损害赔偿费
8.6 如果承包商未遵行第8.2款,那么,承包商就应向雇主缴纳投标书附录中为此类违约行为规定的损害赔偿费(该笔费用应当是承包商应为此类违约行为支付的唯一款项),损害赔偿费的金额应以规定的相关工期与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日期之间相差的天数(或不足一天的时间)进行计算。但是,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损害赔偿费(若有的话)的限额。
雇主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上述损害赔偿费(这样做并不影响雇主采用其他方法收回上款)。如果根据第8.3款给予了延长期,那么,根据本款应缴纳的赔偿金额就应相应地重新计算;多扣的款额应返还承包商。缴纳或扣除了上述损害赔偿费,并不能免除承包商完成本工程的义务以及本合同对其规定的其他职责、义务或责任。
在雇主取得了收取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权利之后,雇主代表任何时候都可根据第15.1款通知承包商,要求其在规定的合理工期内竣工。这种行为不应影响雇主根据本款得到损害赔偿费的权利和根据第15.2款终止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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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停工
8.7 雇主代表可随时指令承包商,要求本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全部暂停施工。在停工期间,停工的那部分工程应由承包商加以保护和保管,以保证其不变坏、不丢失、不受损。 暂时停工的后果
8.8 如果承包商因为执行了雇主代表根据第8.7款发出的指令或者因为恢复施工而延误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而且上述的延误工期和(或)增加费用是任何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基准日之前都无法预见到的,那么,承包商就应通知雇主代表,并将通知副本提交雇主。雇主代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执行第3.5款,商定或确定: (1)根据第8.3款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工期延长期,以及 (2)上述新增费用的金额(该笔金额应加入合同总价), 并应给承包商发出相应通知。但是,如果暂时停工起因于承包商,或者按照第17.5款是承包商不得不承担的一种风险,那么,承包商就无权得到上述延长期及新增费用。
如果工程发生的损坏、损伤或丢失是由承包商的设计、加工质量或材料所存在的问题造成的,或者是因承包商未按第8.7款规定采取措施所致,那么,承包商就无权得到为弥补上述损坏、损伤或丢失所需的延长期及新增费用。
暂停生产或交付的工程设备与材料的付款
8.9 如果工程设备的生产或者工程设备和(或)材料的交付被暂停达28(二十八)天以上,而且
(1)承包商按照雇主代表的指令已标明上述工程设备和(或)材料为雇主的财产,
(2)上述暂停并非起因于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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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承包商就应有权得到上述物资的付款,付款金额应与上述暂停生产与交付的工程设备和(或)材料的价款相等。
若承包商要求雇主接手上述暂停生产或交付的工程设备和(或)材料的保护、保存、保安和保险等工作,则雇主就应接手上述工作;暂停工程丢失或受损的风险从此也转移给了雇主。 工程持续停工
8.10 如果第8.7款所述的工程停工持续了84(八十四)天以上,且停工并非起因于承包商,那么,承包商就可通知雇主代表,要求允许他在28(二十八)天内继续施工。若在上述时间内未取得许可,则承包商就可根据第14条将本工程中受停工影响的部分视为删减项目。若所述停工影响到了整个工程,则承包商就可根据第16.2款终止其工作。 复工
8.11 在得到复工许可或接到复工指令后,承包商应先通知雇主代表,然后与他一起对受停工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本工程、工程设备或材料在停工期间发生的损坏、损伤或丢失,应由承包商负责恢复。
如果雇主已根据第8.9款接替承包商承担了对暂停工程的风险和责任,那么,在承包商得到复工许可或接到复工指令后的14(十四)天内,雇主应将上述风险和责任重新划归承包商。 9 竣工试验 承包商的义务
9.1 在提供了第5.6款与第5.7款所规定的文件后,承包商应按照本条与第7.4款进行竣工试验。承包商应提前21(二十一)天将预计可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雇主代表;除非另行商定,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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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试验应在所通知的日期后的14(十四)天内、雇主代表明令指定的那天或数天内进行。
在考虑竣工试验结果时,雇主代表应考虑到雇主以任何一种方式使用本工程所产生的对本工程的性能或其他特性的影响。本工程或其分项工程一旦通过了竣工试验,承包商就应向雇主代表和雇主提供一份经核证无误的、包括上述各项试验结果的报告。 竣工试验被延误
9.2 如果承包商不适当地延误竣工试验,那么,雇主代表就可通知承包商,要求其在接到本通知后的21(二十一)天内进行竣工试验。承包商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确定其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一天或数天),并应将该日期通知雇主代表。
如果承包商未在所规定的21(二十一)天内进行竣工试验,那么,雇主代表可自行进行这些试验。但是,由雇主代表做的所有竣工试验的风险与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所有这些试验均应被视为在承包商在场时进行的,而且,对于这些试验结果的准确性,承包商应予以认可。 重新试验
9.3 如果整个工程或某分项工程竣工试验不合格,那么,就应执行第7.5款。雇主代表或承包商可要求按照原试验条件,对试验不合格的项目和相关工程的竣工试验项目重新进行试验。 竣工试验不合格
9.4 如果整个工程或某分项工程按第9.3款重新进行竣工试验仍不合格,那么,雇主代表就有权:
(1)下令根据第9.3款再进行一次竣工试验;
(2)拒收整个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实际情况而定),在这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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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雇主应有权对承包商采取第15条所规定的补救办法; 或者
(3)签发一份接收证书(若雇主有此要求):此时,雇主和承包商可商定一笔款额(作为对竣工试验不合格的赔偿),并应从合同总价中减去这笔款额。此后,承包商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中对其所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10 雇主接收工程 接收证书
10.1 除第9.4款所述情况外,当本工程(下文第(1)段所述的局部工程除外)已按合同规定竣工并通过了竣工试验,而且雇主代表已按照本款规定为本工程签发了或被视为签发了“接收证书”时,雇主即应接收本工程。若本工程被分成了若干分项工程,则承包商应有权就每一分项工程申领一份“接收证书”。
当承包商认为,本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实际情况而定)即将竣工且接收的准备工作即将就绪时,承包商最早可以提前14(十四)天向雇主代表发出通知,申领“接收证书”。雇主代表在收到承包商申请后的28(二十八)天内,应
(1)给承包商签发“接收证书”,说明本工程或该分项工程(不影响本工程或该分项工程按其设计意图使用的局部未完成的工程除外)按合同竣工(包括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或者
(2)退回申请,说明其不接受的理由,并指出在签发“接收证书”之前承包商尚需做的工作。承包商此时首先应完成上述工作,然后再根据本款规定另发通知,申领“接收证书”。
如果雇主代表在所规定的28(二十八)天期限内既未签发“接收证书”,也未退回承包商的申请,而本工程或该分项工程(视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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