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工程设计建造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通用条件(6)

2019-03-27 18:43

包商承担。

对于本工程的任何一个部分,除已事先取得雇主代表同意的事项外,

(1)在涉及该部分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的施工文件审核期期满之前,该部分工程不得开工;

(2)施工应按照已经审核的施工文件进行;以及

(3)如果承包商想对已交施工前审核的设计或文件进行修改,那么,承包商应立即通知雇主代表;随后,应将修改好的文件交雇主代表进行施工前审核。

如果雇主代表下指令,完成本工程还需补充施工文件,那么,承包商在接到雇主代表的指令后,应立即着手编制所需文件。

施工文件中出现的错误、遗漏、歧义、不一致、不完整及其他缺陷,应由承包商负责纠正,并承担费用。

承包商的承诺

5.3 承包商保证,只要在法律上以及按自然法则做得到,其设计、施工文件、工程施工与竣工的工程,符合下列文件(按优先次序排列)要求:

(1)工程所在国法律;以及

(2)按变更令更改或修改后的、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技术标准、规章、条例

5.4 设计、施工文件、工程施工和竣工的工程,均应符合工程所在国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建筑、施工与环境方面的规章、条例,适用于本工程拟产产品的规章、条例,以及雇主要求中规定的、适用于承包商建议书和投标书附表的标准或者法律所规定的标准。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中所引用的上述规范、标准等文件,均应视为在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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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适用的版本。如果在基准日之后,上述版本发生了重大改动,或者有新的、适用的国家规范、标准或规章、条例生效,那么,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提出遵行上述规定的建议。雇主代表若认定上述建议已构成变更,则应按照第14条正式提出变更意见。

样品

5.5 承包商应按照第5.2款对施工文件规定的审核程序,向雇主代表提交下列样品及相关资料,供其进行施工前审核: (1)制造商的标准材料样品;

(2)雇主要求中规定的样品(若有的话);以及 (3)雇主代表根据第14条下指令新增的样品。

每一个样品均应附有注明原产地以及在本工程中的预定用途的标签。

竣工图

5.6 承包商应编制一套完整的、有关本工程施工情况的“竣工”记录,并不断录入最新竣工信息;该竣工记录应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部位、尺寸、细部图,以及相互参照的有关规范和数据表。上述竣工记录应保存在现场,其使用范围仅限于本款规定场合。在竣工试验开始之前,应提交两套副本给雇主代表。

此外,承包商应负责编制并向雇主代表提交本工程的“竣工图”,该竣工图应如实记载所有工程的施工情况。竣工图的编制应随着本工程的施工同时进行;承包商应将竣工图提交雇主代表审查,以在竣工工程的尺寸、基准系统及其他相关细节等方面取得雇主代表的同意。

在雇主代表签发任何一份接收证书之前,承包商应向雇主代表提交上述相关“竣工图”的一套缩微胶片拷贝,一套照原尺寸的正本和六套晒印本,以及雇主要求中规定的其他施工文件。在承包商将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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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交给雇主代表之前,本工程不能被视为已竣工、且不可根据第10.1款由雇主接收。

操作维修手册

5.7 在竣工试验开始之前,承包商应按照雇主要求编制好本工程的操作维修手册,并将其提交雇主代表;上述操作维修手册的深度应能满足雇主操作、维护、分解、组装、调整、修理本工程的需要。在承包商将上述操作维修手册交给雇主代表之前,本工程不能被视为已竣工并可根据第10.1款由雇主接收。

承包商造成的错误

5.8 如果发现施工文件中有错误,那么,承包商应负责纠正施工文件及工程中相应的错误,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专利权

5.9 如果属于下列情况,那么,对于因侵犯专利权、已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标名、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应保障雇主免于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1)索赔或诉讼起因于本工程的设计、施工、制造或使用;

(2)本工程的一部或全部被用于本合同规定的、或按本合同合理推定的使用范围之外的某种目的,但侵权(或被指称的侵权)并非由此造成的结果;

(3)本工程的一部或全部与其他承包商提供的物资被联合使用或合并使用(所述联合使用或合并使用一事在基准日之前未告知承包商、在本合同中也没有记载),但侵权(或被指称的侵权)并非由此造成的结果;以及

(4)侵权(或被指称的侵权)并非承包商遵行雇主要求而不可避免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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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在接到向其提出的、本款项下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可以就解决该项索赔进行谈判,或者进行可能由此而引起的诉讼或仲裁,费用自理。除非承包商在接到应诉要求之后的合理时间内未接手上述的谈判、拆讼或仲裁,雇主或雇主代表不得作出任何可能对承包商不利的认错表示。

除已经雇主同意的之外,在承包商按照雇主可能提出的要求、向雇主提供适当担保之前,承包商不得作出任何可能对雇主不利的认错表示。所述担保的金额应为雇主可能要承担的、适用本款项下的赔偿条文的补偿、损害赔偿、拆讼费及其他费用的应缴总额。

应承包商要求,雇主应在上述索赔或拆讼活动中,协助承包商进行争辩,费用由承包商承担;此外,雇主因此而发生的全部合理费用均应由承包商偿还。 6 职工

职工的雇用

6.1 承包商所需(当地或外地的)全部职工的雇用,以及他们的工资、住宿、膳食和交通工具,均应由承包商自行负责安排。

工资等级与劳动条件

6.2 承包商所执行的工资等级以及所提供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工作所在地对同类行业所规定的标准。如果现行标准中没有适用的标准,那么,承包商所执行的工资等级以及所提供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类似行业中各雇主所执行的标准的一般水平。

他人所雇的人员

6.3 承包商不得从雇主或雇主代表所雇用的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其所需要的职工。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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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承包商应遵守适用于其雇员的所有相关的劳动法,如期给其雇员支付工资并保障他们享有各项法定的权利。承包商应要求其全体雇员遵守适用的、有关安全施工的法律、规章和条例。

工作时间

6.5 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否则,在投标书附录载明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以及在当地公认的休息日,在现场不得进行施工: (1)本合同另有规定;

(2)有不可避免的工作、或者有为生命或财产的安全所必需的或为本工程的安全所必需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应立即通知雇主代表;或者

(3)已取得雇主代表的同意。 供职工使用的生活设施

6.6 除非在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为其自己的(及其分包商的)职工提供并维护好所有必需的食宿与福利设施。承包商还应为雇主和雇主代表的人员提供雇主要求中所规定的设施。承包商不得允许其任何一个雇员在构成本工程一部分的建筑物内保有临时或永久性居住场所。

健康与安全

6.7 承包商应采取预防措施以保证其职工的健康与安全。承包商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并按其要求,保证在住地和现场始终配有医务人员、急救设施、病房和救护设施;保证按照福利与卫生方面的所有必然要求以及预防流行性传染病的需要,作出适当安排。承包商应按照雇主代表提出的合理要求,做好有关人员健康、安全与福利情况以及财产受损情况的记录,并提出报告。

承包商应委派一名在现场的职员,负责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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