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工程设计建造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通用条件(7)

2019-03-27 18:43

故预防工作。该职员应具有胜任其工作的资格,并有权下发指令和采取保护性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了事故,承包商应尽快将事故详情报告送交雇主代表。

承包商负责监督

6.8 在本工程设计与施工期间及期后,只要雇主代表认为对承包商正确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是必要的,那么,承包商就应提供所有必要的监督服务。提供上述监督服务应有足够的人员,而且这些人员对为圆满、安全地实施本工程而进行的各项作业(包括所需要的方法和技术、可能遇到的意外事件及预防事故的方法)均应非常熟悉。

承包商雇用的人员

6.9 承包商应雇用(或促使雇用)工作认真和具有相应资格的、在其各自行业或职业方面有熟练技能和经验的人员。雇主代表可要求承包商撤换(或促使撤换)受雇在现场或为本工程工作的、雇主代表认为有下列一项行为的人员,包括承包商代表: (1)工作中总出差错;

(2)无能力履行其职责或玩忽职守; (3)不遵行本合同的规定;或者

(4)坚持有害于安全、健康或环保的行为。

如情况属实,则承包商应另行委派(或促使委派)合适的替代人员。

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6.10 承包商应随时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职工或职工内部发生非法行为、暴乱性行为或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并维持好治安、防止上述行为殃及本工程附近的人员和财产。 7 工程设备、材料和加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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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的实施方法

7.1 拟提供的所有工程设备和材料以及待做的所有工作,均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制造或实施。如果本合同未规定制造或实施方法,那么,工程的实施就应使用恰当、精细、周到的方法。选用配置合理的设施和安全无危险的材料,按照公认的良好惯例进行。

运抵现场

7.2 建成本工程所需要的所有工程设备、材料、承包商设备以及其他物资的采购、运输、接货、卸货和安全保管,均应由承包商负责。

检验

7.3 在本合同规定要提供的所有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制造、加工和准备过程中,不论工作地在何处,雇主与雇主代表均有权对上述物资的原料与加工质量进行检验、检查或试验,并有权对上述物资的生产进度进行检查。承包商应向他们提供一切机会,让他们在现场或其他工作地对任何在制物件进行检验、检查、测量或试验。

每当上述在制物件准备就绪、有待进行包装、覆盖或掩蔽之前,承包商应及时通知雇主代表。雇主代表则应立即进行检验、检查、测量或试验,不得无故拖延;或通知承包商说明无需进行上述工作。如果承包商未按上述要求发出通知,那么,当雇主代表提出要求时,承包商就应除去上述在制物件上的覆盖物,随后再将其恢复原状,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试验

7.4 如果本合同规定在竣工试验之外还应进行其他试验,那么,承包商应负责提供为进行上述试验所必需的所有文件和其他资料,还应提供为有效进行上述试验所需要的协助、工人、材料、电力、燃料、试验用品、试验器械和仪器、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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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工程设备或本工程的其他组成部分进行试验的时间和地点,应由承包商和雇主代表商定。雇主代表至少应提前二十四小时将其参加试验的意图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提供足够的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职员进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试验。

如果雇主代表未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场,或者承包商与雇主代表商定雇主代表不参加试验,那么,除非雇主代表另有指令,否则,承包商就可开始进行规定的各项试验。所有这些试验均应被视为是在雇主代表在场时进行的。

承包商应立即将经正式核证无误的试验报告提交雇主代表。对于量测记录的准确性,即使雇主代表未参加上述试验,他也应予以认可。当规定的各项试验合格之后,雇主代表应在承包商试验合格证背面签字,或者给承包商签发一份相应的合格证书。

拒收

7.5 如果雇主代表根据检验、检查或试验结果判定,某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加工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那么,雇主代表就可拒收上述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加工质量,同时应立即通知承包商,并说明拒收的理由。承包商则应立即修复缺陷,并保证上述被拒收的项目符合本合同规定。

如果雇主代表要求对上述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加工质量重新进行试验,那么,这些试验应按其原试验条件进行。若因上述拒收和重新试验而使雇主增加了费用,则雇主就应从承包商处收回新增的费用,也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

工程设备与材料的所有权

7.6 自下列时间(以较早的时间为准)起,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财产权均应为雇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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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上述物资运抵现场时;

(2)当承包商根据第8.9款的规定有权取得与有关工程设备与材料的价款相等的付款时。 8 开工、延误和暂停 工程的开工

8.1 本合同生效后,雇主代表应在投标书附录所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通知。承包商在接到雇主代表发出的开工通知后,应按照常情尽早开始本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并应以适当的速度、毫不拖延地实施本工程,直至工程竣工。 工期

8.2 整个工程或各分项工程(若有的话)应在其各自的工期内竣工并通过竣工试验。 延长工期

8.3 如果承包商在规定的工期之前或之后因为下列某一个原因而被延误或将被延误,那么,承包商可以申请延长工期:

(1)发生了变更(除非根据第14.3款已商定对工期作调整); (2)发生了(第19.1款所界定的)某种不可抗力事件; (3)存在着根据本合同条件某一款(除非承包商未遵行该款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延长期的延误原因;

(4)现场自然条件或环境异常恶劣,对此,任何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基准日之前都无法预见到;或者 (5)雇主造成了延误、阻碍或妨碍。

如果承包商企图提出延长工期的申请,那么,他应尽快地、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在造成延误的事件开始后的28(二十八)天之内,向雇主代表发出有关上述意图的通知以及本合同要求的、与延误原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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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其他通知。承包商应在现场或在雇主代表所能接受的另一地点,保存好为证实其延期申请所必需的同期记录以及雇主代表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记录。承包商应允许雇主代表检查上述所有记录,并应按雇主代表的要求提供上述记录的副本。

自发生上述延误的第一天起28(二十八)天内(或在雇主代表可能同意的其他期限内),承包商应提出其延期申请的完整详细证明材料。但是,如果因为延误原因持续了7(七)天以上,致使承包商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无法提出所有有关的详细材料,那么,(自发生上述延误的第一天起)承包商至少每隔28(二十八)天就应提出一次中期详细材料,并在上述延误终止日之后21(二十一)天内,提出完整的最终详细证明材料。

雇主代表应执行第3.5款,商定或确定应当提前给予的或后补的工期延长期,并应给承包商发出相应的通知。雇主代表每次确定延长期时,均应对其以前所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而且可以进行修改,但不得减少延长期的总期限。 公共机构造成的延误

8.4 如果实际情况与下列各条相符,即:

(1)承包商严格遵循工程所在国依法成立的有关公共机构所制定的程序;

(2)上述公共机构延误、阻碍或妨碍了承包商,以及 (3)对工程造成的延误是任何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基准日之前都无法预见到的,

那么,因上述情况造成的延误将被视为根据第8.3款承包商有权得到延期的延误原因。 工程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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