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工程设计建造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通用条件(5)

2019-03-27 18:43

方法,作重大改动;若工程实际进度与本进度计划不符,雇主代表可指令承包商修改进度计划,并说明为在规定工期内竣工所需修改的内容。

工程进度报告

4.15 承包商应编制月进度报告,一式六份,提交给雇主代表。第一次报告所包含的时段,应自开工日起至开工当月后第一个历月的月底。此后每月报一次,每次报出时间均应在次月的前十四天内。在本工程接收证书上所记载的、至竣工日尚未完成的那些工作全部完成之前,承包商应持续提出报告。每一份进度报告应包括:

(1)设计、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和试运行等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照片与详细说明;

(2)反映施工文件、采购订单、制造和施工等状况的图表; (3)各主要工程设备和材料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率,以及开始制造、承包商检查、试验与交付等的实际日期或预期日期;

(4)在现场的人员与承包商设备的记录;

(5)质量保证文件、材料试验结果及合格证的副本; (6)安全统计,包括对环境和公共关系有危害的事件与作业的详细情况;以及

(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会影响本工程按期竣工的各种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所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承包商设备

4.16 除非本合同第二部分另有规定,承包商应提供为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全部承包商设备。所有承包商设备,一旦运抵现场,都应被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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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工程专用。未经雇主代表同意,承包商不得将上述任何设备运出现场。 安全预防措施

4.17 承包商在其设计、进场安排及现场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章、条例。除非本合同第二部分另有规定,自现场开工至雇主接收本工程,承包商应提供:

(1)本工程的围栏、照明、保卫及看守;以及

(2)可能为毗连地段的所有人和占用人、公众或其他人员的便利和安全所需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警卫及围栏。 环境保护

4.18 承包商应采取各种适当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及其他后果所造成的、对人员或财产的损害或滋扰。承包商应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从现场排出的废气、地面排水及污水,不超过雇主要求中规定的排放标准以及法律规定的排放标准。 电、水、煤气

4.19 因工程需要,承包商有权使用现场能提供的电、水、煤气及其他公共设施,有关详情,见雇主要求。承包商应按雇主要求中规定的价格付费给雇主。雇主代表应测定耗用量,并将应付金额作为减项列入期中付款证书和最终付款证书。承包商应提供为使用上述公共设施及测定耗用量所需的仪表,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与费用。 雇主提供的机械和材料

4.20 雇主承诺按照雇主要求中规定的明细,提供机械和材料(若有的话)。雇主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上述机械和材料运交承包商,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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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在指定地点收到了上述各项机械和材料后,应对其进行外观检查,并应将发现的短缺、缺陷等问题通知雇主和雇主代表。此时,雇主应立即解决上述短缺、缺陷等问题。若承包商与雇主代表协商同意,可将上述问题列为一项更改,由承包商负责解决。外观检查后,上述机械和材料应归承包商保管、管理和维护。承包商履行检查、保管、管理和维护等义务,不应免除雇主对上述机械和材料中尚未发现的短缺、缺陷等问题应负的责任。

雇主还承诺按照雇主要求中规定的明细、工作安排及职责,负责上述机械和设备的运行。承包商应给雇主支付相应的费用;该项费用的应付金额应由雇主代表确定,并作为减项列入期中付款证书和最终付款证书。 现场清理

4.21 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保持现场没有不必要的障碍物,应妥善存放和处置承包商设备或多余材料。承包商应从现场清除并运走所有残余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接收证书一经签发,承包商就应立即从该接收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与工程中,清除并运走所有承包商设备、多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承包商应使该部分现场与工程保持清洁和安全,使雇主代表感到满意。除此之外,在本合同有效期期满之前,承包商有权在现场保留为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所需的那部分承包商设备、材料和临时工程。

在履约合格证签发后28(二十八)天内,若承包商未运走所有剩下的承包商设备、多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雇主可将上述物资出售或另作处理。雇主有权从出售上述物资的收入中,扣留足够款额,以抵付出售、处理上述物资和清理现场所发生的费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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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收入的余额应归还承包商。若上述收入不足以抵付雇主的支出,则雇主应从承包商处收回未清偿的差额。 现场安全

4.22 除非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另有规定,

(1)承包商应负责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现场;以及 (2)许可进入现场的人员仅限于承包商的雇员、其分包商的雇员以及经雇主或雇主代表批准的人员。 承包商应在现场内作业

4.23 承包商应将其各项作业限制在现场以及可能由承包商提供、经雇主代表同意作为工地的其他另增的作业区内。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保证其人员与设备均处在现场和上述作业区范围之内,避免并禁止其人员与设备侵占邻地。 化石

4.24 在工程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钱币、珍贵文物或古文物、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建筑及其他遗迹或物品,就合同双方而言,应为雇主的财产。承包商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止其职员、工人或其他人员拿走或损坏上述任何物品。承包商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立即通知雇主代表。雇主代表可发出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令。

如果承包商因执行雇主代表的上述指令而延误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且这种延误和(或)费用是任何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基准日前)所无法预见的,那么,承包商应通知雇主代表,同时将副本提交雇主。雇主代表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执行第3.5款,商定或决定:

(1)第8.3款规定的、承包商有权得到的工期延长期;以及 (2)上述新增费用总额,并将其加入本合同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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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应向承包商发出相应的通知。 5 设计

基本义务

5.1 承包商应完成本工程的设计并对其负责。设计文件应由有资格的设计师,即符合雇主要求中规定条件(若有的话)的工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编制。负责本工程任一部分的设计人员或设计分包人,若不是本合同中所指定的人员,则事先均应得到雇主代表的同意。根据本合同,设计人员(设计分包人)与雇主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或职业责任。

承包商自己、其设计人员和设计分包人应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商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同雇主代表的讨论。

施工文件

5.2 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文件,其深度应能满足各级管理部门审批的需要,应足以能用来指导供应商和施工人员实施本工程,应对本工程竣工后的运行加以说明。无论在何处编制施工文件,雇主代表均有权对施工文件的编制过程进行审核与检查。

已编制完毕、有待使用的任何一种施工文件,均应交雇主代表进行施工前审核。在本款中,“审核期”系指雇主代表所需要的工作周期;自雇主代表收到施工文件与承包商通知之日算起,该工作周期(除非雇主要求中另有规定)不得超过21(二十一)天。上述承包商通知应说明,所交施工文件可供按本款进行施工前审核之用,同时也可供实际施工之用。如果雇主代表在审核期内通知承包商,所交施工文件(在所规定的范围内)不符合雇主要求,那么,承包商应对该施工文件进行修改,然后按本款规定重新提交审核,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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