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互联规程》
第二节 职责
第20条
XX公司总部机构在网间互联工作中的职责包括:
一、 与互联申请者总部机构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保证互联双方工作渠道的畅通。向互联申请者总部机构提供XX公司总部机构互联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二)。
二、 受理全国性的网间互联申请,并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本规程中,全国性的网间互联是指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的网间互联。
三、 负责与互联申请者总部机构间的谈判、协议签订、修订等事宜,并组织协议履行工作。
四、 根据互联申请者总部机构的需要,向其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含网络组织、信令方式、计费方式、同步方式)、设备配置(光端机、交换机)的信息,以及与互联有关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光缆(纤)、带宽、电路等通信设施的使用信息。
五、 规范、指导省级机构网间互联工作,跟踪、监督、检查各省级机构对网间互联协议的执行情况,保证互联工程、业务开放等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 协调解决各省在网间互联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省级机构不能解决的问题,以及网间互联建立后在运行管理、网间结算、用户服务等方面的问题。
七、 负责与电信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向其报告网间互联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八、 负责解决其他与网间互联有关的问题。 第21条
XX公司省级机构在网间互联工作中的职责包括:
一、 与互联申请者省级机构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保证互联双方工作渠道的畅通。向互联申请者省级机构提供XX公司省级机构及地(市)级机构互联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二)。
二、 对于涉及全国性的网间互联,受理在本省实施互联的需求确认书。 三、 对于仅在本省范围内实施的网间互联,受理互联申请者省内网间互联申请,并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本规程中,省内的网间互联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的网间互联。
四、 负责与互联申请者省级机构间的谈判,协议签订、修订等事宜,并组织协议履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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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互联规程》
五、 根据互联申请者省级机构的需要,向其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含网络组织、信令方式、计费方式、同步方式)、设备配置(光端机、交换机)的信息,以及与互联有关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光缆(纤)、带宽、电路等通信设施的使用信息。
六、 规范、指导地(市)级机构进行网间互联的实施工作,跟踪协议履行情况。检查、督促地(市)级机构互联工程、业务开放等工作的实施情况。
七、 负责与互联申请者省级机构制订具体的互联测试方案和测试流程。在互联建立前(含业务开通前)按照测试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进行严格的测试,确保网间互联符合协议及国家的有关规定。
八、 协调本省范围网间互联建立后的网间运行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网间通信质量问题,以及涉及网间互联的用户服务等方面的问题。
九、 履行网间结算协议,依互联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共同进行网间结算工作。
十、 配合互联申请者省级机构及时进行网络扩容调整。
十一、 对于重大扩容改造工程,当可能影响到互联申请者的用户通信时,负责以书面形式提前三个月向互联申请者省级机构通报情况。因网内发生路由组织、中继电路、信令方式、局数据、软件版本、网络割接等方面的调整,当可能影响到互联申请者的用户通信时,负责以书面形式提前15日向互联申请者省级机构通报情况。
十二、 负责与电信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向其报告网间互联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十三、 负责解决本省范围内其他与网间互联有关的问题。 第22条
XX公司地(市)级机构在网间互联工作中的职责包括:
一、 与互联申请者地(市)级机构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保证互联双方工作渠道的畅通。向互联申请者地(市)级机构提供XX公司地(市)级机构互联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二)。
二、 根据互联双方省级机构的工作要求,签订相应的互联实施协议及维护实施协议。
三、 根据互联申请者地(市)级机构的需要,向其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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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互联规程》
络功能(含网络组织、信令方式、计费方式、同步方式)、设备配置(光端机、交换机)的信息,以及与互联有关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光缆(纤)、带宽、电路等通信设施的使用信息。
四、 根据省级机构指示,完成网间互联实施工作。
五、 负责与互联申请者地(市)级机构制订具体的互联测试方案和测试流程。在互联建立前按照测试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进行严格的测试,确保网间互联符合协议的规定。
六、 及时发现并解决网间互联中的通信质量及用户服务等问题,对不能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省级机构;收集网间互联情况,定期向省级机构汇报。
七、 根据互联双方省级机构的工作要求,执行网间结算协议,依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网间结算工作。
八、 与互联申请者地(市)级机构共同配合,及时进行网络扩容调整。 九、 对于重大的扩容改造工程,当可能影响到互联申请者的用户通信时,负责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互联申请者地(市)级机构通报情况。因网内发生路由组织、中继电路、信令方式、局数据、软件版本、网络割接等的调整,当可能影响到互联申请者的用户通信时,负责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向互联申请者地(市)级机构通报情况。
十、 负责解决其他与网间互联有关的问题。 第23条
XX公司直辖市级机构同时履行省级机构和地(市)级机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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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互联申请者的义务和职责
第一节 义务
第24条 第25条 第26条 第27条 第28条
在网间互联工作中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监督。 严格履行与XX公司签订的网间互联协议。 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实施网间互联。
保证用于网间互联的设备符合电信设备进网要求。
保证己方电信网络的平稳、安全运行,网间互联的正常运行,网间结
算的正常执行。与XX公司共同保证网间通信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29条
对XX公司提供的与互联有关的业务资料以及网络功能、设备配置的计
划和规划等信息保密,不利用该信息从事与网间互联无关的活动。对网间互联磋商过程中签署的各种互联备忘录、互联协议等按照商业秘密文件资料级别进行管理,未经互联双方同意,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泄露,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0条 第31条
与XX公司相互配合,及时进行网络扩容调整。
如果己方出现重大特殊情况,如公司名称、地址或法人代表的变更、
业务经营权被取消或更改、通信业务的暂停或终止以及互联必需的其他事宜,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XX公司。
第二节 职责
第32条
互联申请者总部机构在与XX公司网间互联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 与XX公司总部机构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保证互联双方工作渠道的畅通。向XX公司总部机构提供互联申请者总部机构互联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二)。
二、 向XX公司总部机构提出有效的全国性网间互联申请。
三、 负责与XX公司总部机构间的谈判、协议签订、修订等事宜,并组织协议履行工作。
四、 根据XX公司总部机构的需要,向其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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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互联规程》
网络组织、信令方式、计费方式、同步方式)、设备配置(光端机、交换机)的信息,以及与互联有关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光缆(纤)、带宽、电路等通信设施的需求信息。
五、 规范、指导省级机构网间互联工作,跟踪、监督、检查各省级机构对网间互联协议的履行情况,保证互联工程、业务开放等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 协调解决各省在网间互联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省级机构不能解决的问题,以及网间互联建立后在运行管理、网间结算、用户服务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七、 负责与电信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向其报告网间互联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八、 负责解决其他与网间互联有关的问题。 第33条
互联申请者省级机构在与XX公司网间互联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 与XX公司省级机构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保证互联双方工作渠道的畅通。向XX公司省级机构提供互联申请者省级机构及地(市)级机构互联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二)。
二、 对于涉及全国性的网间互联,当在省内实施时,向XX公司省级机构提交实施互联的需求确认书。
三、 对于仅在本省范围内实施的网间互联,向XX公司省级机构提出有效的省内网间互联申请。对于全国性网间互联,
四、 负责与XX公司省级机构间的谈判、协议签订、修订等事宜,并组织协议履行工作。
五、 根据XX公司省级机构的需要,向其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含网络组织、信令方式、计费方式、同步方式)、设备配置(光端机、交换机)的信息,以及与互联有关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光缆(纤)、带宽、电路等通信设施的需求信息。
六、 规范、指导地(市)级机构进行网间互联的实施工作,跟踪协议履行情况。检查、督促地(市)级机构互联工程、业务开放等工作的实施情况。
七、 负责与XX公司省级机构制订具体的互联测试方案和测试流程。在互联建立前按照测试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进行严格的测试,确保网间互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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