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互联规程(7)

2019-04-01 16:16

《XX公司互联规程》

查找原因,尽快修复故障。对于互联双方地(市)级机构不能及时解决的障碍,应上报各自省级机构。

开始地市级、省级机构协调解决是否解决?否是报备/报告抄报总部上报省通信管理局协调解决总部跟踪解决情况省级是否解决是报备/报告否总部协调解决是否解决是通知省级机构否上报信息产业部协调解决图4 网间通信故障处理流程

第113条 对以下情形,互联双方地(市)级机构在当地配合处理问题的同时,应在1小时内上报各自省级机构:

一、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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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 四、发生网间通信严重障碍。

第114条 对于省际间的网间通信故障,发现网间通信故障的互联一方省级机构应进行网内自查、组织测试,如为本省内问题,则按省内通信故障处理流程进行处理;否则向相关省的本方省级机构转发网间通信故障处理要求,相关省的互联双方省级机构有义务相互配合,按省内通信故障处理流程进行处理。

第115条 互联一方省级机构收到本方地(市)级机构上报的网间通信故障报告后,应立即向互联另一方省级机构电话申告,并在1日内补交书面申告(网间互联互通故障申告单见附件九)。

第116条 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应当立即进行协商,确定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时限,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当发生网间互联严重障碍和事故时,互联双方应按照《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并参照《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报告规定(试行)》规定的时限、程序、内容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其地(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参与指挥故障排除。

当发生网间互联重大事故时,互联双方应按照《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和《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报告规定(试行)》规定的时限、程序、内容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其省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参与指挥故障排除。

第117条 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如果不能按期协调解决,由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及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协调解决,同时抄送各自总部机构。 第118条 互联一方总部机构收到本方省级机构上报的网间通信故障报告后,应立即向互联另一方总部机构电话申告,并在1日内补交书面申告(网间互联互通故障申告单见附件九)。

第119条 互联双方总部应当立即协商解决。互联双方总部机构如果不能协调解决,应及时上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120条 对于行政协调无法解决的互联争议,互联双方总部机构可采用司法程序或仲裁予以解决。

第121条 申告受理方地(市)级机构在收到网间通信故障申告单后2日内,填写网间通信故障申告单相关内容,并反馈申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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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告受理方省级机构在收到网间通信故障申告单后5日内,填写网间通信故障申告单相关内容,并反馈申告方。

申告受理方总部机构在收到网间通信故障申告单后7日内,填写网间通信故障申告单相关内容,并反馈申告方。

第122条 在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互联双方应对有关局数据、信令数据、话务量数据以及各种设备状态数据进行采集、记录、保存和交换,并对处理过程、处理方法以及互联双方配合情况进行书面记录。上述数据和相关书面记录应至少保存6个月。

第123条 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排除后,互联双方应继续对受影响范围的网间通信情况进行后续跟踪,并及时向电信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故障申告方应在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解决后5日内牵头组织互联双方召开分析会,分析原因,制订防范措施,并将会议情况上报电信主管部门。

第六节 用户服务投诉的处理

第124条 在本地网范围内,互联双方电话用户间的通信,或一方用户呼叫另一方网内挂设的业务台(含紧急特服台),如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或用户投诉,原则上由该用户归属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受理解决,如投诉处理过程涉及另一方,该方应予配合。其中对属于通信故障类的投诉处理可参照本章第五节“网间通信故障的处理”中规定的流程进行处理,解决用户投诉;对于其他原因的用户投诉,在涉及到互联双方的经营者时,应当由XX公司与互联另一方按照同级解决的原则共同配合解决用户投诉。

第125条 XX公司的电话用户选择使用另一方的国内长途电话业务、国际电话业务、IP电话业务,如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或用户投诉,原则上由另一方负责受理解决,如投诉处理过程与XX公司有关,XX公司应予配合。

第126条 互联任一方不应单方面向用户宣传或承诺涉及对方的资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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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网间结算的管理

第127条 原则上,互联双方以省为单位进行网间结算。网间结算由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共同实施。如有一方不具备省级结算条件,则在互联点所在的各本地网,由互联双方地(市)级机构进行网间结算。其处理过程与互联双方均为省级机构进行网间结算的处理过程相同。

第128条 互联双方应按互联协议规定的结算计费依据、结算周期等内容进行网间结算。

第129条 网间结算过程主要包括:互联双方各自生成网间结算账单并准备网间结算的详细话单、互联双方交换结算账单、确定结算金额(或预结算金额)、结算付费以及差异核对处理等一系列活动。

互联双方应在网间结算协议中明确网间结算各环节的具体时间要求,其中支付结算费用的时间以银行票据上的日期为准。网间结算流程如图5所示。 第130条 生成网间结算账单并准备网间结算的详细话单

互联双方按约定的时间,以各自网间计费数据为依据,生成一个完整结算计费周期的网间结算账单。并准备网间结算的详细话单,以备差异核对之用。 第131条 交换网间结算账单

在每个结算计费周期结束后的15日内,互联双方须当面交换该结算计费周期的网间结算账单。网间结算账单应细化到按照业务类型和互联点所在本地网分别提供结算数据。

第132条 确定结算金额(或预结算金额)

在每个结算计费周期结束后的20日内,互联双方根据已交换的网间结算账单,确认该结算计费周期的结算金额。如无法确认结算金额,应确定预结算金额,并确定差异核对处理的计划。结算金额(或预结算金额)确定后,互联双方应签订本结算计费周期的结算确认书或预结算确认书,该确认书对互联双方具有法定约束力。

一、 当互联双方均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网间结算账单时,互联双方可根据最近一个结算计费周期已确认的结算金额,协商确定本结算计费周期的结算金额,签订结算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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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当只有一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网间结算账单时,互联双方以该方的计费数据(指所交换的结算账单中的计费数据,下同)为准确认结算金额,签订结算确认书。

三、 当互联双方均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网间结算账单时,互联双方的计费数据差异小于等于3%时,以互联双方的计费数据的算术平均值为准确认结算金额;若互联双方的计费数据差异大于3%且小于10%时,可以互联双方计费数据的算术平均值为准确定予结算金额;当互联双方的计费数据差异大于10%时,可以互联双方的上一期数据为准确定当期预结算金额。互联双方签订预结算确认书。

四、 本规程中定义的计费数据差异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计费数据差异=互联双方数据差值/互联双方数据算术平均值×100% 计费数据差异应分互联点所在本地网、分业务类型分别计算。 第133条 结算(或预结算)

在每个结算计费周期结束后的30日内,结算付费方应将已确认的结算金额或预结算金额支付给结算的收费方,收费方向付费方出具发票。 第134条 预结算后差异核对处理

一、 在互联双方签订预结算确认书后,应互联任一方的书面要求,互联双方均应组织有关人员在两个月内完成计费数据的差异核对处理工作。互联双方应积极配合,组织有关人员协同查找造成网间结算差异的原因。

差异处理原则如下:

1、在互联双方均无法提供误差部分的网间结算详细话单的情况下,取互联双方计费数据的平均值确认结算金额;

2、在只有一方能够提供误差部分的网间结算详细话单的情况下,取该方的计费数据确认结算金额;

3、在互联双方均提供误差部分的网间结算详细话单的情况下,互联双方可对全部话单进行分析,也可随机抽取部分话单进行分析。完成话单分析后,如一方的计费数据无过错,以该方的计费数据确认结算金额。如互联双方的计费数据均有差错,由互联双方协商确定差异处理办法,确认结算金额。

二、 差异核对后,应确定调帐方案,签订调帐确认书,并对预结算作多退少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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