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互联规程(8)

2019-04-01 16:16

《XX公司互联规程》

三、 未进行差异核对处理工作时:

1、在一方提出差异核对处理要求的10个工作日内,若另一方不提供必要的手段和资料供对方进行差异核对处理,则以有利于提出差异核对处理一方的计费数据确认结算金额,签订结算确认书;

2、在签订预结算确认书的20日内,互联双方均未提出和实施差异核对处理要求,则以预结算金额确认为结算金额,互联双方以书面形式将预结算确认书转变为结算确认书。

第135条 如互联双方在本结算周期的2个月后,对该周期预结算后的差异核对处理仍有争议,无法达成共识,可按本规程的互联争议处理程序处理。 第136条 互联双方在确认结算金额或预结算金额后,如果付费方未能按网间结算协议规定的时间交付网间结算费用,相关处理程序如下:

一、 如欠费方在限定时间内未结付欠费,收费方有权向欠费方发出追缴欠费的函件,要求对方结付欠费;或者向欠费方发出律师函,督促其必须尽快清偿债务;或者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协调;或者通过司法程序,向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由于收费方原因使付费方不能按时支付结算费时,付费方可顺延支付时间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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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流 程

互联双方生成 网间结算账单 每个结算计费周期 结束后15日内

每个结算计费周期 结束后20日内

每个结算计费周期 结束后30日内

仅一方 交换网间结算账单 双方/仅一方按时提交结算数据? 均未提供 双方 双方计费数据误差 小于或等于3% 否 按相关规定进行预结算 是 双方确认结算金额 双方确认预结算金额 双方签订结算确认书 双方签订预结算确认书 双方收付网间结算费用 预结算网间结算费用 预结算后差异核对处理重新核准网间结算费用 收费方收到发票 对预结算费用 多退少补

图5 网间结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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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互联争议处理

第137条 出现网间互联争议后,互联双方应以事实为基础,以现有法律、行政法规、政府主管部门规章和互联双方协议为依据,按照先同级协调、后逐级上报的原则,积极协商解决

第138条 网间互联建立和互联后的管理过程中,如出现争议,互联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互联任一方均可根据互联协议,就争议问题提请仲裁或诉讼;互联任一方也可依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交互联争议协调申请书。

互联争议协调申请书应包括对争议问题的定义、互联双方的分歧、产生分歧的原因及解决方案的建议。

第139条 互联双方总部机构之间的网间互联争议,由总部机构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书面提交互联争议协调申请;省级机构之间的网间互联争议,由省级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书面提交互联争议协调申请。 第140条 在提交互联争议协调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如没有收到电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则从提出争议协调申请书的日期起,进入争议处理程序,如互联双方均提出了争议协调申请,则以较早提出互联争议协调申请书的日期为准。

第141条 在电信主管部门做出书面协调意见(初步协调意见或最后协调意见)后,争议任一方如不同意该协调意见,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电信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并抄送另一方。如互联双方均没有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电信主管部门提出异议,视为互联双方接受协调意见,以电信主管部门做出协调意见后的第10个工作日为争议处理程序结束时间。

第142条 如争议一方或双方均不接受最后协调意见,由电信主管部门进行公开论证、做出行政决定后,以做出行政决定日期为争议处理程序结束时间。争议一方或双方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争议双方必须执行行政决定。

第143条 对于在网间互联建立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争议处理时间不计入互联时限。对于在互联后的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互联双方在争议处理时,应共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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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与该争议无关的互联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144条 互联争议处理程序结束后,互联双方应按照争议协调意见或行政决定开展有关工作。

第十一章 网间互联的暂停和终止

第145条 互联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权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暂停网间互联通信服务:

一、互联一方的通信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二、互联一方的系统对另一方的系统的正常运行有严重影响。

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后,互联双方暂停网间互联通信服务。 第146条 互联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权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终止网间互联通信服务:

一、有确切证据证明互联一方已完全停止向客户提供双方互联协议项下的电信业务;

二、互联一方已被注销或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后,互联双方终止网间互联通信服务。 第147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暂停、终止或恢复网间互联通信服务的,互联双方应暂停、终止或恢复网间互联通信服务。

第148条 如果互联协议终止或到期后的30天内,由于互联另一方(或对设备所在点有控制权的第三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互联一方没能完好的收回设备,该方可向另一方要求合理的赔偿,另一方在要求提出后的10天内必须做出赔偿。 第149条 互联协议终止或到期后,除非互联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为不损害互联双方的权利,一方必须将另一方根据互联协议规定已经支付的周期性款项,根据适当的或相当的比例返还给对方。互联协议的终止或到期并不意味着对违反协议任何条款的弃权,并且对互联协议终止或到期前产生的一方的权利、责任或义务没有任何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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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则

第150条 本规程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151条 本规程由XX公司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本规程如需做出修改,在报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XX公司负责实施,修改后的规程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152条 本规程遵循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及互联互通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5号)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信部电[2003]499号) 《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要求─电话呼叫的接通率和拨号后时延》(YD/T 1284-2003)

《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测试方法─电话呼叫的接通率和拨号后时延》(YD/T 1285-2003)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通话费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信部电[2003]454号)

《非主导电信企业的固定本地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网间互联技术规定》(信部电[2000]1027号)

《新建国内长途网与其他电话网网间互联技术规定》(信部电[1999]667号) 《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与其他通信网网间互联技术规范》(信部电[1999]921号)

《IP电话网与其他电话网网间互联规定》(信部电[2001]497号) 本规程中未尽事宜以及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的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文件为准。

第153条 本规程相关专用术语及解释详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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