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互联规程》
第二节 省内网间互联建立的工作流程
第67条 第68条
省内网间互联建立的工作流程如图2所示。
互联申请者省级机构向XX公司省级机构提出网间互联正式申请,并按
XX公司要求提交省内网间互联申请表(见附件七)。互联申请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务核准文件,包括经营许可证或业务开放批准文件、使用资源的核准文件等;
二、业务名称、业务描述、收费方式; 三、网间互联的本地网范围(名称、数量); 四、要求互联业务开通时间; 五、互联中继数量; 六、关口局位置。 第69条
XX公司省级机构正式收到互联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互联申请的
有效性进行核实,给出相应的受理确认表(见附件五),向互联申请者省级机构答复其申请是否有效。
互联申请有效性的审核包括以下方面: 一、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有效; 二、是否符合受理范围;
三、是否符合网间互联的有关规定。 第70条
XX公司省级机构确认受理互联申请者的申请后,确认互联工作启动,
并以XX公司省级机构收到有效申请的日期作为互联工作启动时间。 第71条
如果XX公司省级机构确认互联申请无效,将在受理确认表中给出具体
的原因。互联申请者省级机构可在具备条件后重新提出互联申请,或者放弃互联申请。互联申请者省级机构重新提出互联申请,则视为新的互联申请。 第72条
互联双方省级机构确认互联工作启动后,各自成立谈判小组,并组织
相关部门调查网间互联所涉及的网络资源,网络支撑能力等情况。谈判双方起草并协商省级互联协议。互联协议主要包括:签订协议的依据、互联工程进度时间表、互通的业务、互联技术方案、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及通信设施的提供、与互联相关的设备配置、互联费用的分摊、互联后的网络管理及网间通信质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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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间结算、违约责任和其它法律条款等。 第73条
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对互联协议进行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
签订省级互联协议。 第74条
省内网间互联需新设互联点的,当省级互联协议包括互联工程实施和
维护实施等时,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应在互联启动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签订省级互联协议;当不包括互联工程实施和维护实施等时,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应在互联启动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签订省级互联协议。
省内网间互联不需新设互联点,只需进行网络扩容改造的,当省级网间互联协议包括互联工程实施和维护实施等时,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应在互联启动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签订省级互联协议;当不包括互联工程实施和维护实施等时,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应在互联启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省级互联协议。
省内网间互联只涉及局数据修改的,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应在互联启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省级互联协议。 第75条
由双方省级机构签订的互联协议,在互联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
XX公司省级机构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报备,同时应抄送XX公司总部机构,并由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向各自地(市)级机构转发互联协议。 第76条
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将省级互联协议实施工作细化并将协议文件、实施
要求等下发至地(市)级机构后,互联双方地(市)级机构根据省级机构的指示签订地(市)级的互联工程实施协议和维护实施协议。 第77条
互联双方地(市)级机构根据互联工程实施协议和工程进度时间表,
在各自建设范围内组织施工建设。 第78条
互联双方省级机构组织、指导地(市)级机构进行互联测试,测试工
作包括呼叫测试、信令测试、计费结算准确性测试、时钟同步测试等,测试合格后即可开通业务,网间互联建立工作完成。 第79条
网间互联建立后,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应在地(市)级机构的配合下,
共同书面确认网间互联建立工作的完成情况,并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互联业务开通确认书表格(见附件六),报告互联后3日内的网间通信质量情况。 第80条
省内网间互联需要新设互联点的,应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7个月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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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网间互联。
省内网间互联不需新设互联点,只需进行网络扩容改造的,应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4个月内建立网间互联。
省内网间互联只涉及局数据修改的,应当自互联启动之日起1个月内建立网间互联。 第81条
网间互联建立后1个月内,互联双方省级机构应组织对互联设备的运
行情况、网间信令规范情况、网间业务负荷情况、通信质量指标、计费结算准确度指标等进行连续监测,发现问题后由互联双方省级机构组织共同协商、及时解决。 第82条
互联双方在网间互联建立的过程中,应注意调整进度,确保网间互联
建立工作在互联时限内完成。如果由于互联一方的原因影响网间互联建立的进度,由该方承担影响进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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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与时限 流 程
省内网间互联 申请及受理阶段 互联申请者提出申请 5工作日内 是 XX公司省级机构接收申请 是否重新申请 否 终止
互联时限:需新设互联点-7个月内 需网络扩容或设备改造-4个月内 仅局数据修改-1个月内 XX公司省级机构审核 否
申请是否有效 是 否 是否进入争议 处理程序是 进入争议处理程序 确定互联工作启动时间 谈判及协议签订阶段 省内网间互联协议谈判前期准备 协议谈判 是否达成 一致意见 否 进入争议处理程序 是 省级网间互联协议签订 实施阶段 省级机构下发协议文件至地(市)级机构 地(市)级机构按照省级机构的要求实施 互联测试 互联测试 是否合格 否 是 互联建立 图2:省内网间互联建立的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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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网间互联后的网络运行管理
第83条
网间互联后的网络运行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互联双方网间维护范围的界定; 二、网间互联后的网络扩容和调整; 三、局数据的制作;
四、网间通信质量的相互通报; 五、网间通信故障的处理; 六、用户服务投诉的处理。 第84条 体系。 第85条
网间互联后,根据维护协议,互联双方要指定相应的网间维护组织机网间互联后,互联双方的网间运行维护纳入各自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构,明确相关职责,做好互联后网间运行管理和网间互联电信设备的维护工作,保证网间运行稳定、可靠及互联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86条
如果在运行维护过程中出现争议,互联双方应按照本规程第十章争议
处理流程的程序进行处理。
(适用于中国电信、中国网通)当互联一方的电话用户呼叫紧急特服业务经过XX公司固定本地电话网转接时,为了保障紧急特服台的畅通,该互联方应按规
定每日进行紧急特种业务的拨叫例测,同时形成书面测试记录,并在必要时向XX
公司提供。互联双方共同保证紧急特种业务的通信质量。
第一节 互联双方网间维护范围的界定
第87条
除以下情况外,互联双方按产权划分互联传输线路的维护责任:
一、互联传输线路为互联双方共建时按维护协议划分维护责任; 二、互联传输线路为租用时按租用协议划分维护责任。 第88条
互联双方按照各自的网间互联维护管理规定,分别维护己方的电信设
备及相关配套设施。维护测试需对方配合时,另一方有义务及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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