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互联规程》
协议的规定及国家的有关规定。
八、 协调本省范围网间互联建立后的网间运行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网间通信质量问题,以及涉及网间互联的用户服务等方面的问题。
九、 履行网间结算协议,依互联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共同进行网间结算工作。
十、 配合XX公司省级机构及时进行网络扩容调整。
十一、 对于重大扩容改造工程,当可能影响到XX公司的用户通信时,负责以书面形式提前三个月向XX公司省级机构通报情况。因网内发生路由组织、中继电路、信令方式、局数据、软件版本、网络割接等的调整,当可能影响到XX公司的用户通信时,负责以书面形式提前15日向XX公司省级机构通报情况。
十二、 负责与电信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向其报告网间互联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十三、 负责解决本省范围内其他与网间互联有关的问题。 第34条
互联申请者地(市)级机构在与XX公司网间互联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 如果互联申请者有地(市)级机构,由互联申请者地(市)级机构负责与XX公司地(市)级机构的网间互联工作;如果互联申请者没有地(市)级机构,由互联申请者省级机构负责与XX公司地(市)级机构的网间互联工作。
二、 与XX公司地(市)级机构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保证互联双方工作渠道的畅通。向XX公司地(市)级机构提供互联申请者互联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二)。
三、 根据互联双方省级机构的要求,签订相应的互联实施协议及维护实施协议。
四、 根据XX公司地(市)级机构的需要,向其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含网络组织、信令方式、计费方式、同步方式)、设备配置(光端机、交换机)的信息,以及与互联有关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光缆(纤)、带宽、电路等通信设施的需求信息。
五、 根据省级机构指示,完成网间互联实施工作。
六、 负责与XX公司地(市)级机构制订具体的互联测试方案和测试流程。在互联建立前按照测试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进行严格的测试,确保网间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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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协议的规定。
七、 及时发现并解决网间互联中的通信质量及用户服务等问题,对不能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省级机构;收集网间互联情况,定期向省级机构汇报。
八、 根据互联双方省级机构的工作要求,执行网间结算协议,依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网间结算工作。
九、 与XX公司地(市)级机构共同配合,及时进行网络扩容调整。 十、 对于重大扩容改造工程,当可能影响到XX公司的用户通信时,负责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XX公司地(市)级机构通报情况。因网内发生路由组织、中继电路、信令方式、局数据、软件版本、网络割接等的调整,当可能影响到XX公司的用户通信时,应当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向XX公司地(市)级机构通报情况。
十一、 负责解决其他与网间互联有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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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互联范围
第35条 示。
表1(适用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 互联类型
互联申请者 XX公司 移动通信网 固定本地 移动通信电话网 网 √ √ 国内长途 电话网 √ 国际 出入口 √ IP 电话网 √ XX公司的电信网与互联申请者的电信网可实现的互联类型如表1所
注:“√”表示两网间可实现互联,“×”表示两网间不允许互联。
表1(适用于中国电信、中国网通) 互联类型
互联申请者 固定本地 移动通信电话网 XX公司 网 固定本地电话网国内长途 电话网 √国际 出入口 √IP 电话网 √ √ √ 注:“√”表示两网间可实现互联,“×”表示两网间不允许互联。
第36条
双方互联的地区应在电信主管部门许可经营的业务区域内。互联双方
业务区的覆盖范围应符合电信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37条 第38条
互联双方开放的互联业务应是电信主管部门同意开放的业务。 互联业务包括电信主管部门要求互联的业务、XX公司和互联申请者自
行协商一致同意进行互联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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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互联点
第39条
XX公司的电信网与互联申请者的电信网进行网间互联时,互联点的具
体位置应设置在XX公司侧设备的一端(当互联传输线路为光缆时,为光配线架ODF的外侧)或由双方协商确定。各电信网互联时互联点的位置如表2所示。 表2(适用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 互联点的位置
互联申请者 XX公司 移动通信网 固定本地 移动通信电话网 网 国内长途 电话网 国际 出入口 IP 电话网 双方协商 双方协商 XX公司侧 XX公司侧 XX公司侧
表2 (适用于中国电信、中国网通) 互联点的位置
互联申请者 固定本地 移动通信电话网 XX公司 网 固定本地电话网国内长途 电话网 XX公司侧国际 出入口 XX公司侧IP 电话网 XX公司侧 双方协商 双方协商
第40条
XX公司指定的网间互联关口局以及互联点等相关信息,应以适当的方
式向互联申请者提供。包括局址、数量、版本、传输、管孔、端口、信令等,并制作相关表格。
网间互联关口局是指互联点两侧用于疏通网间业务的交换机,该关口局可以为同一互联申请者的不同业务网共用,也可以由不同的业务网分别设立。 第41条
如因特殊原因,互联申请者不使用XX公司指定的互联点作为网间互联
接口点,应书面向XX公司说明原因。互联双方应就新互联点的技术可行性及对网络的影响等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实施新互联点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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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网间互联建立的工作流程
第42条
在本规程中,网间互联建立是指XX公司的电信网与互联申请者的电信
网之间建立物理连接,以及在XX公司的电信网内开放互联申请者的网间业务。
按照网间互联工作内容的不同,本规程中的网间互联建立可分为:需要新设互联点的网间互联;不需新设互联点,但要进行网络扩容或设备改造的网间互联;只涉及局数据修改的网间互联。 第43条
网间互联建立的工作流程包括三个阶段:申请及受理阶段、谈判及协
议签订阶段和实施阶段。
从互联申请者提出申请到互联工作启动时间确认,为申请及受理阶段。 从互联启动时间确认到协议(全国性互联时指总部协议,仅在省内互联时指省级协议)签订,为谈判及协议签订阶段。
从协议签订到网间互联建立工作完成,为实施阶段。 第44条
如果在网间互联建立工作中出现争议,互联双方应按照本规程第十章
争议处理流程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一节 全国性网间互联建立的工作流程
第45条 第46条
全国性网间互联建立的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
互联申请者总部机构向XX公司总部机构提出网间互联正式申请,并按
照XX公司的要求提交全国性网间互联申请表(见附件三)。互联申请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务核准文件,包括经营许可证或业务开放批准文件、使用资源的核准文件等;
二、业务名称、业务描述、收费方式; 三、网间互联的本地网范围(名称、数量); 四、要求互联业务开通时间。 第47条
XX公司总部机构正式收到互联申请后,在8个工作日内对互联申请的
有效性进行核实,给出相应的受理确认表(见附件四),向互联申请者总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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