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法史(2)

2019-04-08 23:02

?愿主宰生灵的天地大法官、我所信赖的主神沙马什,毁灭彼之王国,使其司法之权无由执行,使彼迷失路途,使其军队动摇,当彼祭祀占卜之时,赐彼以王统根绝、国家灭亡之恶兆,并使恶兆立即应验。

?愿沙马什在上界使其生命绝灭,在下界使其灵魂干涸;

?愿上天之主、其圆轮(?)照耀于诸神之间并为我的创造者之神新,剥夺彼之王冠与王位,使其身罹深重的罪孽与严厉的惩罚,且永不脱离其身,令彼统治之日月岁时俱在叹息悲哀之中结束,使其统治之负担沉重,注定彼之命运,虽生犹死;

?愿肥沃之主、天地之灌溉者、我的盟友阿达得,剥夺其天上之雨水与河源之洪流,使其国因饥馑穷困而亡,怒吼于其城市之上,使其国境洪水泛滥,土地成为丘墟;

?愿伟大之战士、在右侧前进的埃·库尔之长子萨巴巴,在战场之上毁灭其武器,使其白昼变为黑夜,使其遭受敌人之蹂躏;

?愿为我的武器开辟道路的战争与战斗之女主、爱护我的统治的仁爱的庇护女神伊丝达,在其盛怒之下,心怀愤懑,诅咒彼之王位,使其善事变成恶事,在战争与战斗之场中毁灭彼之武器,赐之以叛变与暴动,使其战士丧生,血染尘埃,积尸成堆,遍布荒野,而不加宽恕,使其披枷带锁,为敌国之囚;

?愿众神之中雄勇有力、赐我以胜利的无敌的战士尼尔格尔,以其伟大的威力焚烧其人民,如烈火之于芦苇,以其强大之武器斩其身驱,折其关节,如毁土俑;

?愿万方崇高的女王、生我的圣母宁都,灭绝彼之后嗣,使其继承无人,并使其人民绝子灭孙;

?愿安努之女、在埃·库尔为我祝福的宁卡拉克,使其关节发生重病、恶疾与痛苦万状的痈疽,医生不知其病源,绷带不能平息其痛楚,有如致命之创伤,其患实无根治之方,当彼一息尚存之时,使彼为其刚强武勇之日趋衰竟而悲痛;

?愿伟大的天地之神,一切安努那克,神庙之保护神,埃巴拉之庙砖,共同以可怖之咒语,诅咒其本人,诅咒其子孙,诅咒其国家,诅咒其战士(?),诅咒其人民及其军队; ?愿恩利尔以其金口玉言,大声诅咒之,并立使诅咒降临其身。 (三)法典的内容

?社会结构:阿维鲁穆、穆什钦奴/奴隶 ?君主专制制度与大河文明

?土地制度:土地公有和有限度的私有 ?债权法:契约的种类与形式要求/利息/人质 ?婚姻、家庭、继承法(家内继承/诸子均分)

①结婚的双方必须缔结婚约,无婚约的婚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口头约定 ②婚约按照财产买卖契约方式订立。

③婚约的缔结不是由结婚者本人,而是男方与女方的父亲或监护人来完成的。 ④证明古巴比伦的婚姻是买卖婚最重要的理由就在于,男方必须给付聘金。 ——聘金返还

?刑法:特色犯罪、刑罚特点 特色犯罪:

第109条 倘犯人在卖酒妇之家聚议,而卖酒妇不报捕此等犯人,送之宫廷,则此卖酒妇应处死。——国事罪

第218条 如果医生用青铜刀为一个人的严重伤口作手术,而致人死命,或是用青铜刀在人太阳穴上开刀,而弄瞎了人的眼睛,那么应割掉他的手。

第219条 如果医生用青铜刀为一个穆什钦奴的奴隶的严重伤口动手术,而致死,那么他应以奴还奴。——职务犯罪

同态复仇:

?第196条 如果一个人弄瞎了一个人之子的眼睛,那么也应弄瞎他的眼睛。 ?第197条 如果他折断一个人的骨头,那么也应折断他的骨头。

?第199条 如果他弄瞎了一个人的奴隶的眼睛,或是折断了一个人的奴隶的骨头,那么他应交出其价格的一半。

?第200条 如果一个人打掉了与他地位相同的人的牙齿,那么也应打掉他的牙齿。 ?第202条 如果一个人打了一个地位比他高的人的嘴巴,那么他应在集会上被用牛皮鞭打六十下。

?诉讼:宣誓、神明裁判 宣誓: 第120条

倘自由民将其谷物交存于自由民之家,而藏谷发生缺少情事,或屋主开仓擅取谷物,或根本否认曾藏谷其家,则谷物之主人应对神宣誓,证明其谷物,此屋主应将彼所擅取之谷加倍交还谷物主人。 第249条

倘自由民租牛,而牛为神所击而死,则租牛之人应对神宣誓,免其责任。 神明裁判:

?在汉穆拉比之前,案件由祭师在神庙中审理;汉穆拉比之后,尽管案件名义上由国王的官员审理,但审理案件的地点仍为神庙。

?第2条 如果一个人控告另一个人以巫术罪而不能证实,被控犯巫术罪的人应到河神那里去,并浸入河中,如果河水淹没了他,那么控告他的人可拿去他的家产。如果河神证明他清白,他未受伤害,那么控他以巫术罪的人应被处死。浸入河中的人可拿去其控告者的家产。

?第132条 如果一个人的妻子因为另一男人的缘故受到指责,但没有被抓到同另一男人睡觉,那么为了她丈夫,她应浸到河里去。

三、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与历史地位 (一)基本特点

?法典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 ?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法的基本领域。

?法典缺乏理论抽象合一般原则,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 ?私法比较发达。

?楔形文字法属于世俗法或者说人定法,而非宗教法或者说神意法。 (二)历史地位

思考题:比较中国古代夏商时期的法律与楔形文字法的异同,并分析原因。

第二章 印度法

学习目标:重点掌握古印度法的概念、渊源及古印度法的两大特征:1、以种姓制度为其核心内容;2、宗教性。

一、古印度法的概念 (一)印度简史

(二)古印度法的产生、发展

史前印度 前2350~前1750 哈拉帕文明

前1500~前1000前1000~前600 恒河文明 吠陀教-婆罗门教

古代印度 前600~前2世纪 佛陀时期 佛教 前322~前185 孔雀王朝时期 前200~200 外族入侵时期 320~540 笈多王朝时期 印度教 606~647 戒日王时期

中世纪印度 712 穆斯林入侵 伊斯兰教 1206~1526 德里苏丹时期 1526~1858 莫卧儿帝国时期 近代印度 1757~1947 殖民统治 现代印度 1947 印度独立 婆罗门教的三大纲领 ?吠陀天启 梵我如一 ?祭祀万能

?婆罗门至上 业力轮回 佛教的诞生

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生于今尼泊尔境内的迦毗罗卫,是释迦族的一个王子。一般认为生活于公元前6~前5世纪。他在青少年时即感到人世变幻无常,深思解脱人生苦难之道。29岁出家修行。得道成佛(佛陀,意译觉者)后,在印度恒河流域中部地区向大众宣传自己证悟的真理,拥有越来越多的信徒,从而组织教团,形成佛教。80岁时在拘尸那迦逝世。 (三)古印度法的概念 (四)古印度法的渊源 ?吠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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