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私法发展特征:市民法、万民法体系的并立 市民法:内事裁判官(BC367) 适用范围:罗马公民 内容:公法较多 形式:形式主义色彩浓重 万民法:外事裁判官(BC242)
适用范围: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非罗马公民之间 内容:所有权与债法 形式:更为灵活 市民法与长官法的界定
4.帝国前期(前27年-3世纪) ?帝国的建立和鼎盛:屋大维 ?罗马私法发展的特点: 法学家法的盛衰 裁判官法的衰落
5.帝国后期(3世纪-476年) ?罗马帝国的衰落
?多米那特制 、四帝共治制 ?帝国分裂 、西罗马灭亡
?罗马私法发展的特点:皇帝敕令地位的上升 。 ?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法典编纂 :《狄奥多西法典》
6.东罗马帝国时期 ?东罗马帝国
?罗马私法发展的特点:国法大全的编纂 ?查士丁尼 ?国法大全
法典Codex 立法文件汇编 529/534 法学阶梯Institutiones 法学教科书 533 学说汇纂Digesta 法学著作汇编 534 新律Novellae 立法文件汇编 565
罗马法发展总结:罗马法发展简表
共和前期:十二表法 451-450BC 元老院决议 各种议会制定的法律
共和后期:内事最高裁判官367BC 外事最高裁判官242BC 科伦卡纽士254BC 帝制前期:皇帝敕令
130-138AD哈德良帝《最高裁判官告示汇编》 212AD卡拉卡拉帝《安敦尼努敕令》
特许解答权 普鲁库斯派与萨宾派 五大法学家[法学昌明时期]
帝制后期:《狄奥多西法典》 《查士丁尼国法大全》 426AD《学说引证法》 (二)罗马法的分类 公法: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 私法: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市民法: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
万民法:外邦人相互间、外邦人与罗马人间的法律/一切民族所共有的法律 自然法:调整一切动物的法律 成文法/不成文法 市民法与长官法 (三)罗马法的基本特点 ?罗马法是人定法而不是神意法 ?罗马法具有强烈的实践性
?罗马法以私法为核心,罗马私法特别发达
二、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一)人法 1、人:自然人/法人 2、人格
?自由权 人格大减等 ?市民权 人格中减等 ?家长权 人格小减等
3、法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4、家庭:家父
5、婚姻: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二)物法 1、物和物权法 物的分类
自物权:所有权(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 他物权:
?役权(地役权/人役权) ?地上权 ?永佃权
?担保物权(信托、质权、抵押权) (占有) 2、债权法
债的概念:法锁;给付行为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债的发生原因: ?契约
?准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遗赠/共有等 ?私犯 ?准私犯 3、继承法
?概括继承——有限继承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三)诉讼法 时间
法定诉讼:盛行于共和国前期
程式诉讼:盛行于共和国后期和帝政前一百年
特别诉讼:帝国后期唯一的诉讼制度 适用范围
法定诉讼:只适用罗马市民
程式诉讼:适用于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 特别诉讼:适用于罗马境内全体自由人 诉讼阶段
法定诉讼:整个程序分为法律审查与事实审查 程式诉讼:整个程序分为法律审查与事实审查 特别诉讼:只有一个诉讼阶段 法官
法定诉讼:由民选的承审官判决
程式诉讼:裁判官主持法律审,承审官主持判决 特别诉讼:皇帝亲自任命的官吏担任法官 诉讼特点
法定诉讼:特别讲究形式主义,极小的形式错误都将导致失败。公开进行。 程式诉讼:裁判官通过记录程式获得了造法大权。公开进行。
特别诉讼:允许告密、逼供拷打取证;秘密进行;由官府强制出庭和执行;书面地位渐重;无需诉讼费;上诉
三、罗马法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一) 罗马法的复兴
11-13世纪 意大利波伦那 注释法学派 伊纳留斯阿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