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绑架罪的修正构成的解释与适用——兼评修正案对绑架罪的修改(7)

2012-08-22 22:46


   

注释:
    ①即程乃伟案。21岁的行为人程乃伟从其舅舅家偷走一步传呼机,因舅舅将此事告诉了村里人,程觉得无脸见人,产生了报复动机。一日,程租用“面的”车到其舅舅儿子聪聪上学的学校,将放学的聪聪骗上车拉走。而后程给其舅舅打电话索要6000元现金,限两小时交到。程给聪聪买了一些小食品之后,开车到约定地点等候。程舅报警,程父获悉后与公安人员一起赶到现场。当时程与聪聪正在车上打扑克,程父走到“面的”车边搂住程的脖子,程见有公安人员,就把碗片放在聪聪的脖子上说:“你们不要过来,过来我就杀了他!”在其父夺碗片时,程划伤聪聪的脖子(表皮伤0.05×3.0cm)。公安人员随即将程抓获。参见《程乃伟绑架案——特殊情况下减轻处罚的适用》,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第4卷(上),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页及以下。当然,就该案的最终结果(最高法院以“鉴于本案发生于亲属之间,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为由,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而言,其虽然为最高法院所做裁定从而具有既判力,这种减轻处罚的幅度却可能值得商榷。在法定起点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时候,最高法院直接裁定减轻为3年有期徒刑,并且适用缓刑,这可能不够严肃。特别减轻处罚虽然必要,但是减轻处罚也不能无限制地减轻而应该受到刑格的限制,判处缓刑恐怕更不合适。关于减轻处罚需要受到“刑格”之限制的观点,可见梁根林:《现代法治语境中的刑事政策》,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张明楷教授更是认为,“对减轻处罚没有任何限制的做法,有损刑法的安定性,也不利于实现报应的正义性。”参见张明楷:《许霆案减轻处罚的思考》,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9期。
    ②我国学者李洁教授指出,无论是何种立法规定模式都是利弊兼有的,没有无弊端的立法规定模式。立法的细密与简约的区别只能是规则对事案抽象到何种程度而不是要不要抽象的问题。至于抽象到何种程度是合适的,并不存在一个客观的通行于世界的统一标准,而只能根据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这种选择所依据的事项除了一个国家的司法传统、法律文化、习惯等因素外,司法者的素质与司法环境应该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参见李洁:《罪与刑立法规定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前言第4页。
    ③《〈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三审稿将绑架罪起刑点从一审时的3年提高至5年》,载2009年2月26日《南方都市报》。
    ④赵秉志、赵远:《试论绑架罪的立法完善》,载2009年2月18日《法制日报》。
    ⑤刑法将出于索取债务的目的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明文规定为适用非法拘禁罪的规定,也从反对解释的角度标明在成立绑架罪的场合,双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绑架人通常也是不存在过错、至少不存在严重过错的。
    ⑥比如付志军案之中,行为人付志军为了和女友保持恋爱关系,将女友的父亲作为人质,法院就认为,“被告人以非法拘禁的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予以支持。但被告人付志军系因其女友禹利英与自己分手而心怀不满,其主观动机是威胁禹的家人以达到与禹利英继续恋爱的目的,客观方面虽然实施了捆绑行为,但未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其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应予变更。”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刑事专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39—240页。
    ⑦比如兰隆成案之中,三村民因撕毁法院公告和阻碍执行被某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三人之妻及亲戚要求任村治保主任、组长的被告人兰隆成解释原因,兰因对法院拘留该三人不满,便称“我也解释不清楚,你们自己去找法院”。后该村村民约50人租乘一辆中巴客车,到达人民法院。村民冲进法庭,围攻身着法官制服准备开庭的两名法官。此时被告人兰隆成搭乘村民的摩托车亦赶到现场,村民们即腾开路让其上前,兰不但没有劝阻村民,反而对其中一名法官说:“你们将上午抓的那三个社员放了,就没事了。”该法官拒绝了这一无理要求,并与另一法官分别向村民们讲解法律,村民不听,将二人向法庭外推、拉,欲将二人强行带回本村。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前来阻止,兰隆成对民警说:“现在要将两名法官弄回村里,只要法院放了上午抓的那三个人,我们就放人。”由于参与挟持法官的村民众多,且情绪激动,当天正逢集市,围观群众达数百人,现场秩序较乱,民警解救法官的努力没能实现。到达某汽车站附近时,被告人兰隆成叫人乘汽车将法官带回去,由于二法官奋力反抗,加之出租车驾驶员的拒绝,才未得逞。众村民继续推、拉、扭着两名法官走到某镇场口。因担心再遇到解救人员,村民们押着法官改走小路前往本村,此时被告人兰隆成乘坐摩托车先离开现场,回村等候。两名法官被拘、押着步行了10公里左右,被解救队伍截住,终被解救,此时两人的法官制服纽扣被撕落、肩章被扯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在这一案件之中,法院最后也是认定本案属于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绑架罪。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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