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绑架罪的修正构成的解释与适用——兼评修正案对绑架罪的修改(9)

2012-08-22 22:46


    (20)同注(18),第668页。
    (21)持同样观点的主张可见周光权:《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4页。
    (22)周光权教授也认为,撕票未成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完全能够做到罪刑均衡。但是,他一方面认为绑架罪中的“杀害被绑架人”不是指着手实施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而是指故意实施杀害行为并导致死亡结果,另一方面又认为在故意杀害行为已经实施但未造成死亡结果的情况下,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引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的规定,对行为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周光权:《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4页。可是,在未能杀死被绑架人的情况下,是因为行为根本不符合“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而适用本罪的基本法定刑10年至无期(这是本文所采的主张)呢,还是因为虽然符合了本罪加重构成的规定但是因为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从而减轻处罚到基本法定刑呢?光权教授的解释可能有自相矛盾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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