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私权处分的路径设计(7)

2012-08-22 23:37


  [2]王超:《全国盯紧北京宋庄画家村走势》,载《中国青年报》2008年3月11日;王秋实:《画家村小产权房案续:画家反诉房主索赔》,载《京华时报》2008年3月4日。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5日发布并实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京高法发(2004)391号],在该纪要中,北京市高院认为,农村住宅买卖合同虽应被认定无效,但是在计算买房方损失时,不仅买房方扩建装修形成的添附价值要包括在内,而且土地升值产生的价差都是考虑因素。
  [4]佚名:《城里人在农村买房首判有效》,载《共产党员》2007年第22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终字第09544号判决书]。以上两份材料均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唐勇先生提供,谨致谢意。
  [5]如果立法原意还包括要求买方可申请的面积指标等于或大于标的宅基地的话,寻找适格买方的难度更大。
  [6]参见尹飞:《应当赋予宅基地使用权充分的可流通性》,载中国房地产法律实务研究论坛:http://www. realestatelaw. com. cn/Html/bu-dongchanchanquan/20070719614_2.html,发布时间:2007年7月19日;韩世远:《宅基地的立法问题》,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5期;江平:《农村土地立法三难题》,载新浪财经网:http://finance. sina. com. cn/chanjing/6/20051221/12072216630. shtml,发布时间:2005年12月21日。
  [7]前引[6]江平文。
  [8]德国法学家鲍尔和施蒂尔纳在其经典名著《德国物权法》的扉页引述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例集》。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9]参见申卫星:《中国民法典的品性》,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10]前引[6]韩世远文。
  [11]当代民法已深刻认识到在保护当事人的名义下限制当事人自由的危害性,故各国纷纷抛弃自古罗马以来流传千古的禁治产、保佐制度和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这种限制性规定以保护农民利益的名义对农民的财富自由施加禁锢,与立法潮流适成对比。
  [12]参见秦晖:《农民中国:历史反思与现实选择》,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0、52页。
  [13]关于农村全面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可行性,请参见温铁军:《三农问题与世纪反思》,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66页。有经济学者甚至认为,即使以美国的经济实力也担负不起中国农民的住房保障。
  [14]刘俊:《中国土地法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27页。
  [15]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土地租赁和地上权租金随地价上升可依土地所有权人之声请增加,这一制度可供参考。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册),2004年自版,第97页。也可参考日本《借地借家法》第11条,参见《日本民法典》,王书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21页。
  [16]参见韩国磐:《隋唐的均田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08页;乌廷玉:《中国历代土地制度史纲》,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21页以下。
  [17]我国农经权威人士、原中顾委委员杜润生同志以其数十年农经工作经验得出这样一条结论:制度上不会有缝隙,凡有缝隙的地方就会有各色习惯做法填补上去。足见创设制度时精益求精的必要性。
  [18]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8页。
  [19]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31页;前引[18]孙宪忠书,第138、139页。
  [20]刘得宽教授的有关观点可供参考,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新闻公告:http://www. law. ruc. edu. cn/Article/showArticle. asp? Arti-cleID=2941,发布时间:200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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