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私权处分的路径设计(8)

2012-08-22 23:37


  [21]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26页。
  [22]德国法仍以土地吸附房屋为原则,当地上权等权源存在时,吸附则被阻隔。参见《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页。
  [23]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可以为例,详见下文。
  [24]详细案情参见《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9年综合本),转引自前引[19]王利明书,第629页以下。
  [25]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台湾地区“物权法”修订案第838条第三项亦欲取法“房地一起走”的“先进经验”,规定地上权与房权捆绑流动,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认独立房权的条件下,恐仍不免前述案例揭示的尴尬风险。有关修订案参见前引[15]谢在全书,第88页。
  [26]前引[6]韩世远文。
  [27]崔建远教授最早建议物权法应确定法定地上权,并提出可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之上成立法定地上权,从而形成土地用益的双层结构。(参见崔建远:《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8页。)唯按诸原意,似以实现抵押权为限,本文主张可借鉴台湾地区之法定地上权拓宽其用途至房地异主的多种情形。参见前引[15]谢在全书,第70、71页。
  [28]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9页以下;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2、283页。
  [29]以上法例皆转引自前引[6]韩世远文。
  [30]有关土地租赁的“物权化”,请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6、47页。
  [31]有关物权堆迭的基本原则,请参见苏永钦:《物权堆迭的基本原则》,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2期。
  [32]前引[21]孙宪忠书,第402、410页;高富平:《从罗马法的土地分散利用体制看中国土地使用权制度设计》,载杨振山等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0页以下。
  [33]有关地上权与土地租赁权的比较、相互关系以及地上权的优越性,请参见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14页以下。
  [34]参见黄茂荣:《现代民法与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2页以下;前引[15]谢在全书,第70页以下;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6 、247 、338页。
  [35]前引[28]。
  [36]前引[8]鲍尔、施蒂尔纳书,第721页。
  [37]即在同一堆迭层次上,“胖权”地上权与其他类似的全面用益性权利不相容,“瘦权”地役权则可以多个并列。
  [38]梁慧星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447页以下(陈甦负责);前引[27]崔建远书,第205页以下。崔教授主张使用地上权概念,并明确建议在实现抵押权时可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地上权”之上再成立“法定地上权”,严格来讲,在权利群层次构建上已与梁慧星教授负责的建议稿颇有不同,但鉴于双层用益仍被局限于较小领域,且地上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性设计大抵一致,故一并叙述。
  [39]前引[19]王利明书,第635页。
  [40]前引[21]孙宪忠书,第 326页。
  [41]前引[32]高富平文,第298页。
  [42]前引[32]高富平文,第298页。
  [43]当代法上区分所有权转让一般要求房权地权一并处分,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2004年自版,第399页。我国若设地上权,可仿其意,要求房权和地上权一并转让以简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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