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立法语言失范问题检讨(11)

2012-08-22 23:42


      其二,加大投入,建立规范的立法语言语料库。立法机关可以考虑专门立项,拨付专项经费,由法学家、语言学家共同研制、开发、建立立法语言语料库,对立法语言的规范表达式分类建库。建立立法语言语料库,首先应当研究制定立法语言规范化原则性的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这些原则标准应当包括:第一,词汇的准确性。模棱两可的词汇应杜绝使用,多义词尽量少用。第二,语句的精确性。主、谓、宾、定、状、补等语法成份搭配准确;省略得当,没有义项重复;语义单一,便于解释;标点符号规范等等。第三,风格的严肃性和一致性。杜绝口语、文学语言、情绪化语言等等,立法语言风格前后保持一致,相互协调。第四,数字和时间用词的统一性。数学数字与中文数字的使用方式,应考虑与WTO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法律用语接轨,国内与国际应当统一。第五,修辞上应注重庄重、威严、精炼、明确的表达,杜绝朦胧、含蓄、悬念、曲折的表达。确立上述原则性标准后,根据这些标准研制立法语言语料库。语言语料库可由正反两库组成,正库包括词汇库、时间库、句式库、修辞库、逻辑库,等等,反库包括禁用文字库、禁用词汇库、禁用时间库、禁用句式库等等。凡是收入正库的字、词、句及其搭配方式,都可以进入法律文件。凡是进入反库的字、词、句及其搭配方式都不能在法律文件中使用。
      其三,在立法机关内部设立立法语言审查机构。在立法机关内部设立一个立法语言审查机构,对每一部法律草案进行立法语言审查,保证提交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不存在立法语言失范问题。该机构可以是专任机构,也可以是非专任机构。机构成员由法律专家和语言专家共同组成。如果是非专任机构,可以考虑建立相关专家库,在每一部法律草案提交审议前,随机抽取若干专家对草案先行作出语言审查。
      其四,在立法程序上设置立法语言审查前置程序。在每一部法律草案提交审议之前,由立法语言审查专家按照立法语言审查程序及时对法律草案进行语言审查,审查出的语言失范问题详细反映给草案起草者,并提出语言修改建议。起草者据此对存在语言问题的规范条文逐一修改,在立法语言审查机构确认没有语言错误后,方可提交审议。
      如果按照上述立法语言失范的匡正途径设计对立法语言失范问题作出全面清理和审查,其结果必然是,旧法的语言问题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修正,提交审议的新的法律草案语言庄重、规范、精炼、明确,最后通过审议的法律语言正确,不生歧义,立法质量随之提高,法律适用过程中再无语言问题滋扰,新法的功能将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六、结语
      综上所述,立法语言失范的问题已经不容再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本文以民事法律立法语言失范为重点展开的文本实证分析,仅仅是中国法律体系中语言失范的冰山一角,限于篇幅,遍布于各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可以归类、剖析、匡正的立法语言失范问题不再赘述,这些问题均亟待立法机关重视并清理。中国立法质量的改善和提高,法律适用的顺畅和高效,关乎和谐社会构建的重大问题。和谐社会的总目标要求法律体系本身应当和谐自洽,而立法语言的通顺、流畅、严谨、庄重和权威,是法律规范内部自身和谐的重要表现。没有和谐的立法语言,则谈不上法律体系的和谐。鉴于立法语言失范的种种弊端所带来的现实危害,立法机关应当全面启动对现行法律进行语言清理工作,适时设立立法语言审查机构,设置立法草案语言审查的前置程序,在进行旧法的语言清理工作的同时,为避免新法重蹈语言失范的覆辙提供技术性、程序性和制度性的保障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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