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宪法”关系的演变与民法的转型——以欧洲近现代民法的发(14)

2012-08-28 21:22


      但即使在这一方面,欧洲国家也在向着解决上述问题的方向上进行着努力。把考察限制在欧洲的范围之内,我们可以发现,欧洲国家的民法体制中涉及市场交易的那一部分,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在经历经济全球化的挑战的同时,也在经历一个欧洲化的过程。[94]后者是出于建构欧洲共同体市场的目的,来统一欧洲各国规制市场交易的法律。但是欧洲的法律一体化的进程,并不局限于民法的层面,同时也涉及公法的层面,甚至是宪法的层面。在当下,制定整个欧盟层面上的宪法的努力,已经获得了部分成功。[95]被叫做欧洲宪法的《里斯本条约的签署》,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欧洲人权公约》,以及更加重要的,负责日常性落实这一法律文件的“欧洲人权法院”的设立和运作,这些因素使得我们可以认为,在欧盟范围内,已经发展出了一种超国家的立宪体制。[96]正是这样的超国家的体制,在很大的程度上发挥着规制欧盟范围内的市场活动的重任,也在某种程度上维护了那些为欧洲国家在二战后的立宪民主制的宪法中确立的基本价值,至少在欧盟的范围内,没有因为欧盟一体化市场的建立而削弱。[97]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在欧盟范围内,欧洲国家用另外一种意义上的宪法体制,补充了传统的以国家为单位的宪法,对民法进行着控制与引导。[98]
      虽然欧洲的做法值得关注,但也不应该过于乐观地认为这一模式在一个可以预见的时期内可以成为一个全球范围的立宪主义的先声。欧盟的国家之所以能够在欧盟一体化的道路上获得成功,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成员国之间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价值观等方面的相似。这种相似性,是超国家的欧盟能够建立起一个超越成员国的欧盟层面上的法律秩序的不可或缺的基础。但这一基础,在欧盟范围之外的其他地域,至少就目前而言,几乎是不存在的。由此而论,通过全球范围内的立宪主义来解决全球化所带来的问题,的确任重道远。当然,如果相信人的理性的能力,那么当全球性的问题逼迫所有国家的人必须以全球性的视野和情怀来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那么欧洲国家目前的做法,未尝不是迈向一个全球化的公共的法律治理机制的第一步。
      七、结论
      在欧洲国家,从19世纪中后期到当下21世纪,民法与宪法的关系一直处于持续的发展和演变之中,推动这样的演变的力量既有欧洲国家政治领域的民主化趋势和对民主化进行调控的立宪主义运动,也有经济全球化导致的对传统的国家法律治理形态的挑战。19世纪中后期表现在民法典中的民法理论模式,之所以在后来的发展中发生了重大的转型,在根本上与作为19世纪欧洲社会法制之基础的、资产阶级主导的价值体系的内在统一性的崩溃有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洲国家的民法宪法化浪潮,在本质上是以宪法为基础,重新整合法律体制的价值基础。这样的努力,借助于欧洲国家普遍经历的宪法实施机制而获得了一定的实际效果。20世纪末期以来的经济全球化浪潮,催生了一个全球意义上的市场体系,但是在相应的法律治理的层面上缺乏一个全球性的公共法律治理机制,由此导致了民法的一部分重新逸出以国家为单位的宪法价值的控制之外。欧洲在区域层面上的努力,可以看作是对解决这一全球化时代的问题的有益的尝试。
      在论述的最后,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对欧洲国家民法与宪法的关系的演变的考察,对中国所具有的启示意义。但是在这样的一篇以域外法制发展为主题的论述中,简单地讨论欧洲的经验对中国的意义,显然是非常冒失的。由于语境的不同,中国当下所面临的问题与欧洲国家曾经遇到的问题,并不完全相同。而且更加重要的是,上文所分析的那些推动欧洲国家的民法与宪法关系发展的各种社会因素,在中国要么不具备,要么表现出与欧洲截然不同的形态,所以欧洲国家所经历的历史,对于解决中国的某个具体问题,并不具有直接的借鉴意义,并非可以拿来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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