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程序调整对象重考(6)

2012-08-28 21:38


  在初步方案公示之后,意见提出期间被设定为自公示之日起起算的30日以上。新设行政立法程序所设立的意见提出期间为至少必须的最短期间,如因具体的规范初步方案需要更长的时间征求意见的,则可以由相应的制定机关根据裁量权在30日的底限之上予以决定。但是,在两个例外的情况下,提出意见的期间可以不受该30日以上的限制。其一,命令等规范的制定机关在制定命令等规范时,如存在不得已的理由而无法设定30日以上的意见提出期间的,可以设定30日以下的意见提出期间,但必须在该命令等规范的初步方案公示之时明示相应理由。其二,在制定相应规范的过程中,当该规范初步方案在具有行政审议性质的委员会等机关的审议阶段已经实施了与意见公开征集程序相同的程序的,制定该命令等规范的机关因此不受该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无需施行意见公开征集程序。
  3.对提出的意见的考虑程序
  在实施了意见公开征集程序的基础之上,新设行政立法程序对命令等规范的制定机关设定了对提出意见进行考虑的程序性义务,要求其必须充分考虑在意见提出期间内向其提出的,针对该命令等规范的初步方案的意见。由于意见公开征集程序的目的在于广泛收集意见,从而为规范的制定机关作出正确的判断提供保障(信息收集功能),因此,基于同样的目的,对于征集到的意见,该机关负有应该对其内容认真考虑的义务。在此后的结果公示程序阶段,被公示的内容之一是“考虑了提出的意见之后的结果(包含已经实施了意见公开征集程序的命令等规范的初步方案与制定的命令等规范之间的差异)及其理由”,这一规定建立了对提出的意见进行保障的程序性机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相应的规范制定机关对所提出的意见恣意地进行处理的情况。
  4.结果公示程序
  在完成上述的两个阶段的程序之后,新设行政立法程序还设置了结果公示程序制度。该项程序制度要求命令等规范的制定机关在公布(没有公布的,作出公示的行为。第五款中的内容相同)该命令等规范的同时,必须公示一定的事项。这些事项包括:①命令等规范的标题名称、②该初步方案的公示日期、③提出的意见(没有提出的意见时,注明“没有提出的意见”)、④考虑了提出的意见之后的结果(包含已经实施了意见公开征集程序的命令等规范的初步方案与制定的命令等规范之间的差异)及其理由。
  就结果公示程序的上述内容来看,新设行政立法程序制度并没有要求规范制定机关承担针对具体的意见提出者作出个别的回答的义务。但是,在必要的时候,在履行公示“提出的意见”时,可以不公示意见本身,而是公示对提出意见的整理结果或摘要,以替代该款第三项规定的提出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中,该公示作出之后,必须立即在该命令等规范的制定机关的办公场所以备置以及其他适当的方式公示该提出的意见。而当适用了意见公开征集程序之后决定不制定相应的规范时,该制定机关必须立即公示该项结果。此外,当涉及到不适用初步方案公示程序的特别规定时,制定机关在公布命令等规范的同时,还必须公示不实施意见公开征集程序的理由。而当公示提出的意见或者公示行为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时,命令等规范的制定机关拥有其他的正当的理由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排除该提出的意见。
  此外,根据意见公开征集程序中公示初步方案的例外规定,命令等规范的制定机关如可以不适用意见公开征集程序制定命令等规范时,仍然必须在公布该命令等规范的同时期内,公示命令等规范的标题名称以及宗旨,以及意见公开征集程序。
  在公示的方法的选择方面,需要同时做到国民容易掌握和行政成本低廉。新设行政立法程序从此双向要求考虑,要求规范的制定机关采用电子信息处理系统及其信息通信技术的方法,实施上述命令等规范的初步方案以及意见公开征集程序的实施结果等各项公示要求。具体而言,就是采用互联网的方式为公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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