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以下法制机构在政府工作中的定位及其思考(12)
2012-08-28 21:48
⑺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政府法制办的张明勇在《论政府法制工作的改革》(原载博士教育网-)一文中提出:“从立法上明确政府法制机构的地位和名称。建议国务院尽快制定《政府法制工作条例》,明确政府法制机构为同级政府的常设办事机构,这样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在编制分配、人员配置、工作条件等方面能得到理所当然的照顾。”笔者的思路与其有异曲同工之处。
⑻转引自张玉印,《在全省法制办主任法规处处长会议上的讲话》(2006.11.6),原载《江西政府法制》第11期
⑼凌成兴,《在全省法制办主任法规处处长会议上的讲话》(2005年12月18日),原载《江西政府法制》第一期,见江西省政府法制办网站,2006-3-23
⑽白冬红(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我国公职律师制度试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原载广东律师网2007.6.19
⑾刘新年,《做好新形势下市县政府法制工作的几点思考》,原载《政府法制工作》2005年第22期,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编,2005.8.20
⑿池皖白(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正义来自公平--从国家法制层面思考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若干问题》,原载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
⒀梁世锋,《浅析乡镇推进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原载《政府法制工作》2006年第19期,湖南省政府法制办编,2006.10.23
⒁卢申伟,《关于强化政府法制监督的思考和建议》,原载福建省政府法制信息网,2007.3.15
⒂海南省财政厅编写,《试论推进依法行政的体制保障》,原载海南人大网
⒃张忠军(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行政机关间的权限冲突及其解决途径》,原载人民网,2007.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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