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以下法制机构在政府工作中的定位及其思考(8)

2012-08-28 21:48


  3、有人认为,由于实践中政府法制监督相对淡化,法制监督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缺陷:如政府法制监督依据不明确、政府法制机构缺乏主体地位、政府法制监督缺乏完整体系、政府法制监督范围过窄、政府法制监督手段乏力,职能难以充分发挥。因此建议,将政府法制机构承担的部分监督职能分解到监察部门或相关的行政部门。[14]
  4、有人认为,要强化政府法制职能部门。各级政府的法制办公室要从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中分离出来,提升其地位,变成一个独立的相当于香港律政司那样的法律地位的政府法制职能部门(不同于司法行政部门)。新设立的政府法制职能部门行使政府立法草拟、行政执法指导与监督和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政府所有法律事务)的职能。撤销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把有限的法律资源集中到政府法制职能部门,并将原先由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承担的职能统一由政府法制职能部门来行使。这样,既可以进一步精简机构,裁减人员,又可以充分有效地发挥政府现有法律人才的作用。[15]
  笔者认为第一和第三种观点的提出严重影响了地方政府法制工作的有力开展,不利于调动广大地方政府法制工作者的积极性。政府法制部门应具有相对独立性。政府法制部门虽然也是政府部门之一,但法制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其特殊性,政府法制部门必须和其他政府部门相对独立,独立性应体现在政府法制部门只对行政首长负责,并且直接受行政首长领导,尤其是行政复议活动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只有这样,政府法制部门才能真正地行使自身职权,开拓工作。
  (三)省级以下政府部门法制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多为政府部门内设机构,以科室、股室名义出现。但各个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建设发展并不平衡。如笔者所在地区的42家行政执法主体单位中,设有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的有20家,占行政执法主体单位47.6%;有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的10家,占行政执法主体单位23.8%;没有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的12家,占行政执法主体单位28.6%。有的单位还在基层委托执法单位实行了法制员工作制度。再如在2002年的政府机构改革中,温岭市政府坚持法制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在审核“三定”方案时,对执法任务较重的单位,核定单独设立法制科。在机关人员和内设机构都裁减20%的情况下,部门的法制机构不但不减少,反而比改革前增加50%。如交通局原来5个科室,改革后只能设4个科室,他们在全局率先建立“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同时,单独设立法制科。农林局虽然行政编制只有十几名,这次改革后也专设了法制科,做到执法和监督相分离。公安局法制科人员已增加到11人,对全市公安干警实行“一案一考评,一所一档案,一月一通报”,该局连续几年被评为全省执法优胜单位。工商局法制科对执法案件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其他执法任务较重的如财政、地税、国税、建设、国土、计生、统计等部门都设置了法制科,并在基层站所配备了专职法制员。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部门法制机构发展也出现不平衡。
  除了机构设置,地市级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问题也倍受关注.现在很多行政相对人宁可向同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去办理具体复议事项,也不愿意向上一级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寻求法律救济.很多人怀疑政府部门系统是上下串通,你去复议,结果只可能是维持.因此有人建议取消政府部门法制机构的具体实施复议职能.
  (四)省级以下政府法制机构的人员、编制及经费保障
  1、政府法制机构人员情况
  (1)设置类型:{1}专职,是指有本单位行政编制,且专门从事发之际够的人员;{2}兼职,是指有本单位行政编制,在从事法制工作的同时,兼做其他工作的人员;{3}借调,是指没有本单位行政编制,临时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

省级以下法制机构在政府工作中的定位及其思考(8).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宪法是如何介入家庭的? ——判例法视角下的美国宪法对家庭法的影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