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以下法制机构在政府工作中的定位及其思考(4)

2012-08-28 21:48


  2、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特殊职责
  (1)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的一般职责:
  以县级以上政府名义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承担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具体工作;具体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确认工作;承担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监督、协调工作,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及相关负责人执法违法行为的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将针对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的行政执法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进行备案;对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证件的持有人进行发证前的法律知识培训,承担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证件的发证领证具体工作,对证件定期验审、备案;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掌握和汇总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情况;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
  (2)地市级政府法制机构的特殊职责:
  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的法制机构以政府名义会同商会统一组建仲裁委员会;其他设区的市政府的法制机构根据需要以政府名义会同商会统一组建仲裁委员会。
  (3)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法制机构的一般职责:具体实施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复核工作;具体实施对执法人员当场产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工作;具体实施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执法调查结果的初步审查工作;具体组织并主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程序;承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包括审核并报送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审核并报送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负责对部门内设机构和有关负责人执法违法行为的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承担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证件的发证领证具体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4)地市级政府部门法制机构的特殊职责:对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对执法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的处理结果进行备案,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违法案件进行督查处理,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对下级行政机关组织行政执法检查。
  从上述职责来看,省级以下的法制机构偏重于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定位的不确定,又没有相应的理论予以解释,造成某些政府对政府法制工作的认识产生偏差,特别对省级以下法制机构影响较大。
  2、认识误区
  (1)有的认为法制机构应负责政府对外签定合同的起草、审查。根据《地方各级人大和各级政府组织法》第59条对县级以上政府的一般职权范围所作的规定,政府并没有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直接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职权。根据“超越职权的行为无效”的行政法理,以上认识缺乏法律依据,不能将此类事务归于法制机构的法定职责范围。
  (2)有的认为法制机构应参与县委、县政府组织的各种工作专班,比如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土地二轮承包、专项整治、维稳和处理突发事件,哪一项都要派法制办去;此外,还要从法制办抽人参加农村驻队、扶贫、挂职甚至工业园建设指挥等其他临时性检查组、工作组。根据前文对法制机构法定职责的汇总,此类事务让法制办参与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有的将法制机构与督办科、纪检监察室、秘书科、信访办、普法办等机构混为一团。如湖北省孝感市6个县的法制科同志一年80%的精力要放在人大议案、政协的提案办理工作上。一年300多件提案、议案的分办、督办、回复,不定期要向人大、政协汇报,并且经常陪同人大、政协的领导检查,以及检查后落实情况的督办、汇报;孝南区法制提案科的一名干部不仅负责提案办理,而且负责政府办的人事党务纪检工作,根本没有精力抓法制工作;有的县对县直部门的文件、政府办公室所有的行文,包括会议纪要、通知、电报、甚至简报都要法制办实行事前审查,将秘书科的事务给法制办包干;有的地方涉及信访处理,就要法制办参与进来;有的地方还让法制机构组织政府口属单位的“五五”普法培训,将法制机构与司法局的普法办视为对口机构。这些做法实际上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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