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马虎应付,敷衍了事,如审核把关工作作得不深不细,致使文件粗制滥造;有的屈从于上级领导压力,不敢坚持原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出现违法条款;
(5)集中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活动数量偏少,范围偏小。一些政府法制机构每年仅开展1—2次执法监督检查,有的甚至几年未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而且将主要精力放在城管、规划、公安、建设等大的执法单位,未形成系统化、制度化、经常化和全面化的执法监督格局,造成依法行政发展水平的不平衡。
(6)政府法制机构由于受各种原因的限制,对于违法行政行为往往是对“事”不对“人”,即就事论事,对事处理多,对人的处理少。对违法执法人员的处理只有“建议”权,而没有直接处理权,结果往往是违法行为得到了纠正,而违法执法者却很少受相应惩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4、如何更新观念
针对前面所述,笔者认为政府法制工作是政府的一项基础性、综合性、全局性工作,其总任务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总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而政府法制机构是协助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我们应当认真研究这个“总任务”、“总目标”及“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内涵,并由此准确把握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定位和工作任务。我们应当善于从党委、政府工作的全局上考虑问题,在党委、政府的全局工作中找准自己的位置,通过在党委、政府的全局性工作中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扩大政府法制机构的影响。政府法制机构如果从狭隘的部门观念出发,把自己定位于秘书班子或纯粹的办理法律事务的机构,消极被动地应付党委、政府领导交办的或部门提出的工作任务,就难以适应形势发展对政府法制机构所提出的要求,难以承担起协助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历史使命,就可能错过政府法制工作发展的良好机遇。我们应当克服狭隘的部门观念和消极被动办理具体法律事务的观念,树立全局观念、主动和全方位服务观念、整体推进依法行政的观念,既要善于办好政府的日常性法律事务,又要善于协助政府从宏观上、整体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站在各级政府行政首长的角度思考问题。[11]
四、省级以下法制机构建设的相关建议和思考
(一)法制机构的名称规范
目前,各级政府及部门法制机构的名称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如国务院称法制办,国务院部委称条法司,省政府称法制办,省政府部门称政策法规处、条法处、法制办,市县政府称法制办、法制科,市县政府部门称法制处(股)、政策法规科、法规科,乡镇政府设法制员、法制干事,水利部门称水政处(股)、税务部门称税政处、征管科。建议统一其名称,全国统一称为法制办,避免局、办、室、处、科并存的混乱局面。
(二)省级以下政府法制机构的机构设置类型
以湖北省县级政府法制机构设置类型为例,对法制机构的安排出现了三种情况:一种是把法制办作为政府办公室管理的机构,明确为正科级或副科级,此类情况全省有45个县市,占44.6%;第二种情况是把法制办作为政府办内的一个科室,与政府办内其他科室一样,但有的工作可以法制办名义开展,全省有39个县如此,占39.6%;第三种情况是机构改革中仍作为政府直属办事机构保留,或者机构改革以后又改为直属机构,但全省仅有16个县市,占15.8%。
目前在理论界,出现了四种不同观点,对地方政府法制工作影响很大:
1、有人认为:将政府法制机构与司法行政机关合并,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以扩大司法行政机关职能。[12]
2、有人认为,应整合法制机构。将原县级司法局与政府法制办合并,组建法制局(办)并列入政府工作部门(组成局)。原县级司法局的法定管理职能如律师、公正的行业管理职能,交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来行使;民事调解和普法宣传职能由新组建的县乡两级法制机构和人民法院行使。这既符合精简机构和法制统一的原则,也起到整合“法制资源”的作用。[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