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技术支撑与回责制度的创新(6)

2012-09-02 22:48

  此时的纠纷主要是许可申请人与专业技术组织之间就检验、检疫、检测结论产生的纠纷。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职员对于所实行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向许可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还可能在必然情景下向社会以及公众承担被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依法追究的法律责任,如因搞虚作假被给予行政处分。相同的立法例还可以在《产品质量法》中找到相似划定。[一二]这其中的法律责任都包孕刑事、行政以及民事责任。此时的营救途径主要是行政途径或者民事诉讼途径。

  在行政机关入行检验检测检疫这类模式中,此时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是许可申请人在许可申请受理以后,由行政许可机关的下属的专业技术组织或者拜托其他专业技术组织作出的。此时对于结论真实性负责、承担责任的就再也不是许可申请人了,而是行政许可机关了。此时因检验、检测、检疫结论真实性的缺点而导致的许可申请受到拒尽和酿成的损失,许可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途径获取解决,专业技术组织处于第3人的地位。然后行政许可机关再就检验、检测、检疫结论的拜托瓜葛向专业技术组织通这行政处罚(针对于下属的专业技术组织)或者民事诉讼(针对于拜托的专业技术组织)入行追偿,形成犯法或者背抗行政法律规范的一样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

  在这两种模式中都触及到对于检验、检疫、检测结论的异议,异议能否成立,抉择责任是否是应由专业技术组织承担,通常的做法是让此外1个专业技术组织入行复检。例如《药品治理法》第六七条划定:“当事人对于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者上1级药品监视治理部分设置或者者肯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能够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视治理部分设置或者者肯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必须在国务院药品监视治理部分划定的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

  此外1个专业技术组织的职员、举措措施是否是更加势力巨子、结论是否是更拥有可信度就不患上而知了,最少为营救提供了1种可能性。

  (2)行政机关是否是“遁进私法”?

  政府将行政任务转而由1个由专业技术组织负责时,既不能侵害公权利承担的特殊义务,也不能推脱它原本所应承担的特殊责任,不能以挣脱公共制约而“遁进私法”。

  假设说专业技术组织能够自律治理,行政机关是否是需要事后监视?专业技术组织在行政许可中绝管是1种技术性、事实性的鉴定,但仍旧是在承担公共行政任务。这些专业技术组织在承担公共任务时,将会出现两方面的题目:其1,由于这些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私法入行活动的,于是较少遭到公法原则与规则的严格束缚;其2,专业技术组织在入行活动时,要遭到经济性价值(例如成本以及盈利等)的安排。

  这些经济性价值相对于于于公共行政的非经济价值(例如公开、公平、民主、介进等)而言,有时乃至盘踞抉择性地位。这样,在1方面,专业技术组织在步履中较少遭到公法的严格拘谨;另1方面,专业技术组织又等闲遭到经济价值的安排而无视非经济价值。绝管1部门专业技术组织会被推向市场,其行径会遭到市场机制的束缚,但必定的结果就是公共行政领域公共性出现臧损趋势。

  行政法应答这个题目的办法有两个思路:其1,将公法价值以及公法原则适用于专业技术组织,“例如有没有尊敬平等权力、有无其它明确的公共福利的动机等来作为断定”。[一三]其2,创设以及遥用1些成本较低的、灵便的、非正式的协商程序,以确保各方利益以及意见都能够患上到充沛表达以及全面考虑。但需要留神的是,与政府及其承担的公共任务比拟,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承担的公共任务拥有本身的特色,因此不应完整采纳对于待政府的束缚方式来束缚这些主体。

  政府职能的转变“提示咱们留神责任的转移,国家(State)退后1步而把责任推给私营部分以及志愿团体—从广义上说推给公民的这样1种打算。”就是说,公共职能是由政府、非政府公共组织以及私家组织等共同承担的。这就导致了行政责任恍惚化趋势,即“制订政策的人以及公众在这类情况下便不清晰有关事务到底由难负责。” [一四]政府职能向社会转移是1种历史发铺趋势,需要阅历1个相称长的历史发铺时间。在当下以及之后1个相称长的历史时代,政府治理职能在公共行政中仍会占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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