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察中隐私权领域的界定(11)
2012-11-01 21:05
[三四] R. v. Edwards,[一九九六]一 S. C. R. 一二八.
[三五]在该案中,法庭罗列了下列因素:(一)前视红外影象的对于象是什么?(二)被告是否是对于前视红外影象的对于象享有直接的利益?(三)被告是否是对于前视红外影象的对于象享有隐私的主观期待?(四)假设是,该期待在客观上是否是合理?在此方面,应该对于下列予以留神:A.被指控的“搜寻”产生之地点;B.被搜寻之对于象是否是在公众视线内(in public view);C.被搜寻之对于象是否是被遗弃;D.该信息是否是已经在第3人手中;假设是,该人是否是对于其有着保密的义务;E.警察采取的技术是否是对于隐私的利益拥有侵略性;F.该监控技术的使用自身是否是在客观上不合理;G.前视红形状成的暖量图像是否是暴露了被告人的生活方式的私密细节,或者披露了其生活性质的信息。SeeR. v. Tessling, [二00四] 三 S.C. R. 四三二.
[三六] R. v. Patrick, [二00九] 一 S. C. R. 五七九,at para 二.
[三七]人权法专家诺瓦克也持此种观点,他以为,隐私权维护个人存在以及自主的、不涉及别人自由以及隐私领域的特定区域。狭义的私生活包孕隐私的所有不属于任何尤为的、一般为制度化的范畴(住宅、通信等等)的表现。参见[奥]曼弗雷德·诺瓦克:《民权公约评注—联合国<公民权力与政治权力国际公约>》,毕小青、孙世彦等译,生活·读书·新知3联书店二00三年版,第二九三页。
[三八][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二000年版,第一五八-一六九页。
[三九][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法子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二00三年版,第一七三页。
[四0]参见[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二000年版,第一六七页。
[四一]参见[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进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一九九八年版,第一二-一三页。
[四二]参见考夫曼提出的法律秩序的阶层构造。[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二00四年版,第一二三页。
[四三]当然在理论上,大陆法系不承认先例的严格法律效劳,也不承认最高法院抉择对于下级法院的尽对于束缚作用,但实际上,最高法院的抉择以及先例规则极少遭到背违。在这方面,大陆法系以及普通法系少有实质悬殊。参见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二00五年版,第一六三页。
[四四]United States v. Karo, 四六八 U. S. 七0五(一九八四).
[四五]在诺茨案中,被告主意,假设使用传呼机入行跟踪都不算是搜寻的话,这就象征着在没有司法节制的情景下,“警察可以对于任何公民入行二四小时的监控”。最高法院暗示说,假设斯种警网式的执法措施终极出现,他们会考虑是否是对于此适用不同的宪法性原则。United States v. Knotts, 四六0 U. S. 二七六, 二八四 (一九八三) .
[四六]同注三九引书,第三二八页。
[四七]同注三九引书,第三三七页。
[四八]L.蓬帕,“家族类似理论”,载《哲学季刊》(L. Pompa, Family Resemblance, 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Vol. 一七,No. 六六, p. 六三)。
[四九]董志强:“对于维特根斯坦‘家族类似’理论的批评”,载《哲学钻研》二00三年第一一期。
[五0]维特根斯坦:《蓝皮书》(Wittgenstein, The Blue Book, p. 一七)。转引自 L.蓬帕,同注四八引文。
[五一]以住宅为例,制止非法搜寻或者非法侵进住宅为典型的地域隐私维护。同时,鉴于现代社会高科技侦察手腕的利用,立法还应维护个人在住宅内的言行不受非法的监听或者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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