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从个案裁判中抽象出基准指标。从案件动身,找到规则(规范)。这是立法者典型的思维方式。[五二]在此进程中,势必要借鉴域外较为成熟的立法以及判例,切当推敲各类相干的因素,并结合我国的历史文化以及社会现实作出合理调剂。根据基准指标,立法者就可对于刑事侦察中层见叠出的新型侦察措施作出十一断定,以肯定其强迫侦察或者任意侦察的回属。值患上留神的是,正如隐私权拥有开放性以及延铺性,基准指标的体系也处于不断的发铺以及完美的进程。即使建构起基准指标的框架,立法者也应随时事变化以及侦察措施的发铺,对于基准指标予以修改或者增添。
注释:
[一]参见宋英辉、吴宏耀:《刑事审判出路序钻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二00二年版,第三五页。
[二]例如,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通过宪法判例对于其宪法入行解释,从中“发现”隐私权。二0世纪后期,荷兰、瑞士、比利时、土耳其、葡萄牙、西班牙、俄罗斯、南非等国宪法均明确划定了隐私权。我国宪法虽未明确划定隐私权,但在详细宪法条款中包含了对于隐私权的维护,例如,宪法第三八条划定:“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略”,第三七条、三九条、四0条分别划定了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略、公民住宅不受侵略、公民的通信自由以及通信秘密受法律维护,皆直接触及隐私权。在世界规模内,隐私权作为1项基本人权,也获患了国际公约以及区域性条约的认可以及提倡,例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力与政治权力国际公约》、《联合国有关移民工人的公约》、《联合国儿童维护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法律文件均对于隐私权予以保障。
[三]金岳霖:“论道”,载《精读金岳霖》,鹭江出版社二00七年版,第七页。
[四]罗伯特C.波斯特,“杰弗里·若森:《不想要的注目》:隐私权的3种概念”,载《乔治敦法律期刊》(Robert C.Post: The Unwanted Gaze,by Jeffery Rosen: Three Concepts of Privacy, 八九 Geo. L. J. 二0八七 ,二00一)。
[五]对于这7种类别的划分以及部门定义,参见丹尼尔J.索罗勿:“定义隐私”,载《加里福利亚法律评论》(Daniel J. So-love, Conceptualizing Privacy, 九0 Calif. L. Rev. 一0八七,二00二)。
[六]Time, Inc. v. Hill, 三八五 U. S. 三七四, 四一三(一九六七) (Fortas J.,dissenting).
[七]Doe v. Bolton, 四一0 U. S. 一七九, 二一三(一九七三)(Douglas, J.,concurring) ( citations omitted) ( quoting Kent v. Dulles,三五七 U.S. 一一六, 一二六(一九五八).
[八]罗纳德·加勒特,“隐私的本色”,载《当代哲学》( Ronald Garrett, “The Nature of Privacy” ,一八 Philosophy Today p.二六四 ,一九七四);鲁思·加维森,“隐私与法律的界线”,载《耶鲁法律期刊》(Ruth Gavison, “Privacy and the Limits ofLaw”,八九 Yale Law Journal 八九, 四二二,p.四二三,一九八0)。
[九]鲁思·加维森,同注八引文。
[一0]Id, at 四三三.
[一一]西德尼M.吉纳德:“隐私权的心理维度”,载《法律与当代题目》( Sidney M. Jourard, Some Psychological Aspectsof Privacy, 三一 Law&Contemp. Probs. 三0七, p. 三0七, 一九六六)。
[一二]艾伦·威斯汀:《隐私与自由》(Alan Westin, Privacy and Freedom, p. 七, 一九六七 )
[一三]杰德·如本菲尔德,“隐私权”,载《哈佛法律评论》(Jed Rubenfeld, The Right of Privacy, 一0二 Harv. L. Rev. 七三七,p.七八四 ,一九八九)。
[一四]参见丹尼尔J索罗勿,同注五。
[一五]杰弗里·若森:《不想要的注目:隐私在美国的毁灭》(Jeffrey Rosen, The Unwanted Gaze: The Destruction of Priva-cy in America, 二000),转引自罗伯特C波斯特,同注四引文。
刑事侦察中隐私权领域的界定(9)
2012-11-01 21:05
刑事侦察中隐私权领域的界定(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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