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语境下的刑事证实责任理论(4)
2012-11-01 21:07
基于此,咱们以为,中国语境下的刑事证实责任的第1层含意为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职员基于职务上的勤恳义务所发生的证实责任,咱们将其称为证实职责。目前,在法院是否是承担证实职责这1题目上,我国诉讼法学理论界存在显著的不合。咱们以为,法院在诉讼中应该承担证实职责。
首先,审判的被动性(或者消极性)历来就不是尽对于的。在美国,当然无比夸张司法的被动性,然而司法的能动性在实践中也被广泛认可。所谓司法能动性(JudicialActivism),是指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的详细进程中,不沿袭先例以及遵从成文法的字面含意入行司法解释的1种司法理念和基于此理念的步履。当司法机构施铺其司法能动性时,它对于法律入行解释的结果更偏向于归应该下的社会现实以及社会蜕变的新趋势,而不是拘泥于旧有成文立法或者先例以避免发生不合理的社会后果。于是,司法能动性即象征着法院通过法律解释对于法律的创造以及增补。[一二] (P八四七)绝管英美学者主要是从法官解释、创造法律的角度理解司法的能动性,然而假设咱们从司法能动性的基本主旨动身,即“法官理当审判案件,而不是归避案件,并且要广泛地运用他们的权利,特别是通过扩展平等以及个人自由的手腕往促入公平——即维护人的尊严。能动主义的法官有义务为各种社会不公提供司法营救,应用手中的权利,特别是应用将抽象概括的宪法保障加以详细化的权利往这么做”,[一五] (P三)那么将司法能动性的外延扩铺至法官应该绝1切合理的手腕保证案件事实真象的查明也未尝不可。事实上,最近几年来,我国理论界以及实务部分在借鉴美国司法能动性这1术语的基础上,从法官有义务踊跃查明案件事实真象的角度,对于司法能动性作出了1种新的诠释。(注释三:参见张守增:《沈德咏在陇县法院“能动主义84司法模式”研讨会上夸张人民法院要立足国情能动司法走专业化与群众化相结合道路》,《人民法院报》二00九年九月一一日;张榕:《中国司法能动性的开启及其规制》,《厦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二00四年第五期。)咱们以为,将法官在发现案件事实真象方面的证实职责纳进司法能动性的范畴相符中国的实践,有助于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同1。
其次,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原则表明法官承担证实职责。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一五五条第二项划定:“法院在此规模内(此乃指起诉书中所载之事项)有权力及义务独立行使调查职权”。第二四四条第二项又划定:“法院为了调查真象,应依职权对于所有对于裁决有首要性之事实或者证据加以调查”。这象征着“法院不受介进诉讼者之主意的拘谨”,“对于检察官及被告均未提出请求之证据,法院亦患上依职权主动调查之”,“法官要知悉卷宗内容,负有澄清案件事实之义务”。[一六](P一一五,P四一一)作为有着大陆法传统的我国刑事司法,理应坚持法院承担证实职责之理念,因为“假设纯为公诉程序的话,即以对于案情卷宗无所知悉的法官并没有必要往参加澄清案件事实的工作,而仅于诉讼收场时,藉由检察机关及辩解人所提出之不利及有益之资料来做裁决的话,恐怕将造成更多不利的后果。”[一六] (P四一0)
最后,我国的司法实践已经经证实,否定法院的证实职责无益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入而会影响社会融洽。上世纪末至本世纪初,受英美合法程序理念的影响,我国司法实践中过分夸张审判的消极性、被动性及形势上的中立性,在当事人举证意识以及能力有限的情况下片面夸张当事人的举证义务,过分限制乃至否定了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调查权,在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简朴地依照举证责任处理,结果导致对于案件的上诉、申述增多,司法的势力巨子以及公信力受损。最近几年来,为了追求有效解决社会纠纷的前途,重塑司法的公信力,法院系统开始留神继续弘扬马锡5审判方式精神,夸张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真象的查明义务,纷纭推出了系列新型有效的审判方式,如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推广互补型审判方式,主动“出诊”,帮助举证能力较弱的当事人调取证据,到达了“案结事了”的效果;[一七]陕西省陇县法院推广能动司法,提倡“就像足球裁判,满场去返挪动,就是在调查球员的情况,球到谁家都要跟,这其实不否定他公正的态度。中立是指裁判时的中立,而不是查明事实上的中立。不能因为裁判随球运动就说其不公。”“不能用形势中立接替实质中立。查明事实,使其更为接近客观,就是最佳的中立。假设法官坐视案件事实的认定出现偏差,就不是中立,而是对于不利当事人1方入行的司法2次伤害,这比纠纷的第1次伤害可能危害更大”,结果取患了“案件审判质量显著上升”,“化解了1大批历史遗留矛盾纠纷”,“解决了1大批涉诉信访案件”,“实现了履行工作良性轮归”等效果。[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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