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语境下的刑事证实责任理论(6)

2012-11-01 21:07


      举证责任制度非但会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施铺功能,而且在诉讼的全部进程还会施铺促使发现案件事实真象的功能,这体现在:1方面,立法对于结果证实责任的预先划定会催促承担此证实责任的人在诉讼中踊跃举证。在实践中,在审前阶段,为了避免真伪不明的出现,侦控部分就会开始搜集、顾全证据,在法庭调查时还会继承绝力地举证、质证,促使诉讼主体踊跃入行这些行径的推力就是结果证实责任。另1方面,立法者在制订以及修改有关证实责任分配规则时去去会考虑诉讼便利的请求。所谓诉讼便利原则,即依据经验法则断定在某类案件中1般由何方举证更加便利,或者者依据对于盖然性的猜想,让主意不相符通常情景的1方承担证实责任。立法者基于便利原则的请求来分配证实责任,客观上也会使患上有举证能力的诉讼主体踊跃举证。总之,对于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入行科学分配,能够极大地调动其举证踊跃性,施铺其举证能力,从而促入案件事实真象的发现。
      坚持以及实践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的诉讼理念,需要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入1步科学地分配举证责任。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并没有明确、直接的划定,相干的法律划定是《刑事诉讼法》第一五0条,即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有明确的指控犯法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以及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者照片。《刑事诉讼法》第一六二条划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说后,审判长公布休庭,合议庭入行评议,依据已经经查明的事实、证据以及有关的法律划定,分别作出下列裁决:(1)案件事实清晰,证据切当、充沛,根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该作出有罪裁决;(2)根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该作出无罪裁决;(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该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法不能成立的无罪裁决。”《刑事诉讼法》第一七一条划定:自诉人的起诉必须到达“犯法事实清晰、有足够的证据”的尺度。“缺少罪证的自诉案件,假设自诉人提不出增补证据,应该说服自诉人撤归自诉,或者者裁定驳归。”由此可望出:原则上我国刑事诉讼中由控诉方承担证实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然而,为更好地实践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的诉讼理念,在不动摇由控诉方承担证实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之基本原则下,有必要从下列3个方面作适量的修正以及增补:
      第1,明确辩解方承担必然的推入责任。如前所述,两大法系的两重证实责任理论体系都请求辩解方在必然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这类举证责任,其性质是提供证据、推进诉讼的责任,而非终极的结果责任。也就是说,辩解方应该提出证据证实与被告人紧密密切相干的、对于案件定性有影响的事实,但假设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况时,会发生该踊跃主意患上不到法院支撑的后果,但并没必要然就会导致被告人有罪。借鉴两大法系辩解方有关推进诉讼责任承担的情况,咱们以为,在刑事诉讼中辩解方对于下列事项承担推入责任:1是辩解方对于法律明确划定可以推定的事实予以否认的;2是辩解方提出其无刑事责任能力、合法防卫、不可抗力、紧迫避险等阻却背法性及有责性的事实;3是辩解方提出的没有犯法时间、不在犯法现场等踊跃抗辩性的事实;4是辩解方主意的归避理由等程序性事实。
      第2,入1步明确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例外。例如我国《刑法》第三九五条划定,国家工作职员的财产或者者支出显著超过正当收进,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正当的,差额部门以非法所患上论。《刑法》第二八二条第二款划定,非法持有属于国家尽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形成非法持有国家尽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在上述非法持有型犯法下,控诉方只需证实被告人有巨额财产或者者非法持有某类物品,辩解方就有义务证实其来源的正当性或者者持有的合法性,否则将承担被定罪的不利后果。不外需要说明的是,在这种案件中,辩解方当然承担必然的结果意义上的证实责任,然而辩解方仅仅只是对于其中的部门事实承担结果证实责任,而且其前提是控方先证实被告人有巨额财产或者持有该类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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