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定罪条件拘捕制度论(2)
2012-11-01 21:09
在笔者望来,朱孝清副检察长的讲话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拘捕质量尺度(试行)》第四条,是在司法实践中侦察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六0条关于拘捕的条件理解不1致、各地检察机关对于拘捕的尺度履行不1致、尤为是在将拘捕的尺度同等于起诉以及审判断罪的尺度、实践中较普遍地入步了拘捕的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作出的,其目的1方面在于同1规范全国拘捕案件的适用尺度,另1方面在于加强对于“例外”案件的犯法节制,同时改良检警瓜葛,有效推广检察引导侦察工作的开铺。然而,实践中对于其理解以及履行情况,却存在较大悬殊。
(2)附条件拘捕在熟识及实践中的悬殊
正确地说,附条件拘捕其实不是1个法律概念,而是1些检察机关在履行《人民检察院审查拘捕质量尺度(试行)》第四条进程中总结出来的1个概念,有的也称之为有条件拘捕、相对于于拘捕。对于于其内涵没有1致性熟识,实践中的操尽情况差别很大。实务部分的熟识主要有3种:第1种观点以为,附条件拘捕是“未到达拘捕尺度的拘捕”,是以为证实犯法事实的证据还没有到达批准拘捕尺度,但切当具有增补、完美证据的条件及可能,而且侦察机关愿意并已经有增补侦察详细规划与方案的,可以先作出批准拘捕的抉择,同时请求侦察机关入1步完美证据材料的1种强迫措施。[一]也有人以为,附条件拘捕是拘捕的1项辅助措施,是指对于于证占有所欠缺但已经基本形成犯法,经过入1步侦察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拘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法嫌疑人,附加必然的条件暂时予以先行批准拘捕,假设在划定的时间内所附加的条件患上到了满足,就作出正式批准拘捕的抉择,反之,附条件拘捕的抉择将被撤销。[二]第2种观点以为,附条件拘捕是检察机关办理侦察机关提请拘捕的案件时,对于重大案件的犯法嫌疑人,证占有所欠缺但已经基本形成犯法,以为经过入1步侦察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拘捕必要的,可以批准(或者抉择)拘捕,同时给侦察机关发出增补侦察提纲,请求增补列明的证据,侦察机关在划定的期限内,未能获患上请求补侦的证据时,检察机关及时撤销原拘捕抉择。[三]第3种观点将附条件拘捕引申为附条件拘捕定期审查,以为是指对于于证占有所欠缺但已经基本形成犯法,以为经过入1步侦察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拘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法嫌疑人,检察机关在向侦察机关发出增补侦察提纲,列明需要查明的事实以及需要增补搜集、核实的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批准拘捕。拘捕后,检察机关及时报上1级人民检察院存案,并对于侦察机关增补侦察情况以及继承羁押的必要性入行定期审查。对于于侦察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取患上定罪所必需的足量证据的,或者者经审查后以为没有继承羁押必要的,应该及时撤销批准拘捕抉择。[四]
由于熟识上的不同,实践中附条件拘捕的履行情况非但有悬殊,有的乃至截然相反。持第1种观点的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下降了拘捕的法定条件,扩展了拘捕的规模,导致了拘捕措施的滥用,所以成为学者的诟病。持第2种观点的检察机关,没有深入熟识到附条件拘捕所附条件系何条件,又难以正确掌握“证占有所欠缺但已经基本形成犯法”以及“以为经过入1步侦察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的适用,所以面对于质疑,“心中无底”。第3种观点将附条件拘捕入1步引申为附条件拘捕定期审查,实际上突破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拘捕质量尺度(试行)》第四条的划定,当然熟识与第2种观点基本相同,然而其定期审查机制的引进,无疑使患上附条件拘捕趋于理性以及诉讼形态化。
(3)附条件拘捕的存废之争
附条件拘捕在司法实践中1经适用,便引来众多的质疑。焦点主要集中在法律依据以及人权保障两个方面:
一.附条件拘捕是否是有法律根据之争。有反对于者以为,附条件拘捕之“证占有所欠缺但已经基本形成犯法”,是检察机关在证实犯法事实的证据还没有到达法定拘捕尺度的情况下所作出的1种拘捕抉择。当然在作出拘捕时,请求审查批捕机关考虑侦察机关是否是具有增补、完美证据的条件以及可能,并提出增补侦察的详细规划与方案,但从根本上说它下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有证据证实有犯法事实”拘捕尺度,系背抗法律的1种拘捕方式。[五]对于此,支撑者的归应是:附条件拘捕是1种特殊的拘捕方式,附条件拘捕在适历时,当然证据还达不到拘捕之条件,但加之所附“条件”,全部拘捕措施的适用依然是符正当律划定的。[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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