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定罪条件拘捕制度论(9)

2012-11-01 21:09


   一.部门案件适用较高的拘捕尺度。对于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下列刑罚的案件,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犯法案件,正在怀孕或者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主妇及老年人犯法案件,犯法嫌疑人得了严峻疾病的案件,差错犯法案件,犯法筹备、犯法间断案件、防卫过当、紧迫避险案件,有自首或者者重大立功表现的案件,被害人体谅的案件,共同犯法中的从犯、胁从犯等,对于相冒犯法嫌疑人以非羁押性强迫措施为主,原则上不适用拘捕;少数确有拘捕必要的,适用较高的拘捕尺度。
   二.附定罪条件拘捕案件执行较低的拘捕尺度。执行附定罪条件拘捕案件必须是少数案件,对于其适用规模应该采纳罗列式。笔者称之为“两特案件”,即尤为个罪案件以及特殊时代案件。其中,尤为个罪案件包孕:危害国家安全犯法案件,恐怖犯法案件,有组织犯法案件,成心杀人、成心伤害致人重伤或者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案件,有重大影响的贪污贿赂、读职侵权案件,事关公众利益以及社会稳定的涉众犯法案件;特殊时代案件包孕:在特定时代以特定人或者者物为犯法对于象的案件,在特殊时代造成尤为影响或者者尤为危害的案件,例如在天然劫难时代、战斗时代、国家或者者地区举办首要活动时代产生的对于相干事件有严峻影响的犯法案件。
   三.部门案件适用1般的拘捕尺度。除了往上述两种情景的其它刑事案件,可以继承适用现行司法实践中的拘捕尺度,即定罪证据已经经到达切当充沛的条件。定罪证据不够切当充沛的,应该采纳取保候审、监督居住措施或者者开释犯法嫌疑人。

   (2)树立拘捕时听证机制与侦察指导机制
   依照《公约》第九条的划定,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在构建附定罪条件拘捕制度中树立羁押听证与侦察指导机制,是我国强迫措施制度改革以及检警瓜葛发铺的首要举措。
   一.拘捕听证机制。当然我国的检察官可以被理解为《公约》第九条第三款划定的法官之外的“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利的官员”,然而,长时间以来,我国的拘捕制度却1直存在封闭的行政_化特色。检察机关不论是否是作出拘捕的抉择,1向将犯法嫌疑人及其律师“置之度外”,使患上拘捕制度完整失往了诉讼化形态。附定罪条件拘捕制度的构建,等于解决此弊病之契机。首先,对于于所有的附定罪条件拘捕案件1律执行拘捕听证制度;其次,逐步实现对于所有审查拘捕案件均执行拘捕听证制度。从我国现行诉讼权利配置状态以及优化权利配置的实际需要动身,可以树立两种不同情况的拘捕听证制度。
   (一)公安机关侦察案件的听证制度
   在公安机关侦察的刑事案件中,由负责审查批捕的检察官主持听证,居中判决,提请拘捕的警察与犯法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构成两造局面,陈说各自的理由,入行举证质证。
   (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听证制度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拘捕听证中,位于听证主持以及裁判地位的应是法官,负责侦察工作的检察官与犯法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构成两造局面,陈说各自理由,入行举证质证。
   二.侦察指导机制。在我国检警瓜葛的改革中,有两种基本观点:1是以检察机关学者孙谦为代表的“主导型”模式,[一九]2是法学界陈兴良教授为代表的“指导型”模式。[二0]但不管那种模式,皆说明了在我国强化检察机关侦察监视职能的必要性。因为,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六条的划定,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拘捕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以前对于侦察行径的指导,主要在于“介进案件讨论”这1种方式,而对于于侦察机关全部侦察进程的指导与监视,渠道10分有限。在检警瓜葛如何全面改革尚存争议的情况下,率先在附定罪条件拘捕案件中引进侦察指导机制,由检察机关对于“两特案件”作出拘捕抉择的同时,对于侦察机关的侦察活动予以指导,促使侦察机关及时、正确、全面地搜集以及顾全指控犯法所需的证据,保证侦察活动的依法入行,非但10分必要,而且切实可行。这也是附定罪条件拘捕制度判别于1般拘捕制度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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