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价值的文化品质渗透应用探究论文(共4篇)(5)

2021-05-13 08:27


  (三)提供伦理和法律约束的有力论证


  如果说人力资本理论的论证,能从经济效益的工具理性出发,为提高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提供经济诱因,那么儿童权利理论则能从道德伦理和法律层面,呼吁和要求所有与儿童相关的利益主体履行职责。从伦理道德的层面来看,儿童的权利关系到儿童作为人的完整性和尊严;就法律约束层面而言,世界各国(除美国和索马里以外)都签署了1989年联合国颁布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不少国家还将其全部或部分纳入本国的法律体系,充分认可儿童权利的“合法律性”。[16]正如长期从事儿童权利研究的学者弗里曼(Freeman)指出,权利理论的重要性在于“它提供了权利所有者的视角,这是儿童利益倡导者做出道德判断和论证的强有力工具,权利的反对者通常没有对等的理由进行反驳和回应。如果没有权利理论作基础,当儿童利益倡导者呼吁关注决策者和公众重视儿童利益时,只能提出请求,希冀于利益相关者的善良和合作,乃至敏感和远见。”[17]从权利的角度论证,权利所有者则可以要求(demand)利益获得或者行使某种行为。[18]与儿童事业相关的利益主体就不能仅仅从儿童需要的角度进行友善性地施予,而应从儿童权利的角度履行应尽职责。因此,以儿童权利理论为视角,能更有力地论证和规范学前教育财政政策中各利益相关主体的职责。


  (四)构建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


  文明社会是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人人平等、自由、幸福生活的社会。儿童是文明社会重要的成员,儿童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儿童能过上幸福完满的生活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儿童的幸福,不是物质生活的优裕,不是廉价肤浅的快乐,而是与人身心健康成长相关的积极感受,是能让儿童不断地创造、探究和成长的力量。”[19]儿童幸福生活的实现既要满足儿童基本的生理、安全需要,也要满足他们的精神生活需要。为建构文明社会,与儿童共同生活的成年人应积极承担起保障儿童权利、满足儿童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的责任。同时,社会是由具体的人构成,文明社会是身处其中的社会成员有着行使民主权利、尊重他人权利的社会。儿童是未来社会的公民,未来社会奠基于儿童在此时此地的生活中形成的基本品质和生活习性。要使得未来社会成为人人共享利益、共同生活的社会,在当下的机构教育中,就要让儿童成为生活和学习中的权利主体,让儿童充分享有权利实践和民主生活的机会。


  简而言之,文明社会中,与儿童共同生活的群体要为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提供充分的保障,同时也要在教育中帮助儿童养成行使权利的意识和能力。以儿童权利理论检视与学前儿童相关的政策及其支持体系,有助于明确成人所肩负的责任,亦有利于儿童在实践中践行权利,从而构建人人共享幸福生活的文明社会。


  二、学前教育是儿童权利实现的关键


  儿童权利尽管因儿童内在尊严和自由具有先验性,但从伦理的正当走向现实生活,则需要一定社会文化下社会制度对儿童权利的确证和支持。学前教育就是实现儿童权利的关键环境。学前教育之于儿童权利实现的重要性,既体现在学前教育对实现其他儿童权利的基础性作用,也体现在学前教育本身就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儿童权利,还体现在学前教育过程中蕴含着儿童权利实现和实践的机会。考虑到《公约》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①本文主要以《公约》及其补充性文件为基础,来阐明学前教育与儿童权利的关系。


  (一)学前教育奠定其他儿童权利实现的基础


  儿童权利并未在儿童概念产生之初就受到重视。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诞生,“儿童权利”在国际公约中首次被作为一个正式概念提出,但在此处,儿童是一个弱小的、需要保护的对象。在此后颁布的其它国际章程(包括《公约》)中,儿童形象逐步向有能力的行动者转变,儿童权利的内涵得以丰富。但在很长一段时期内,联合国多项人权公约并未确认学前教育权利,一般认为,国际章程规定的儿童教育权只涵盖义务教育受教育权。[16]集中规定儿童权利的《公约》似乎也未指明儿童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在涉及儿童受教育权利的两项条款(28条和29条)中并未要求各国提供学前教育机会。但这并不意味着联合国在起草《公约》时,忽视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联合国起草小组中教科文组织(UNESCO)代表曾提议,在有关教育的条例中增加如下陈述:“增加早期教育与保育的供给,采用各种方法(特别是关照处境不利的儿童),来促进儿童的成长、发展,实现他们后继学习的成功。”[20]该提议最终没有被联合国起草小组的大多数代表采纳,主要原因在于代表们担心,一些国家会以年幼儿童的事务是家长的权利、国家不应该过多干预的理由反对该提议。[21]40同时,当时的研究也倾向于认为,在童年早期,儿童并不应该和他们的第一照料者分开。


  即使在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并没有被国际公约承认的时期,研究儿童权利的学者也从逻辑上论证了学前教育之于儿童权利实现的重要性。首先,获得教育的权利是最基础的权利,教育能够帮助儿童获得其它权利。[22]《公约》29条指出,“要为儿童提供教育,以便儿童的个性、才能、身心健康和能力充分发展。”教育权不仅影响到儿童及其成年以后的其他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甚至也会对看似更为基础的生命权等带来影响。当儿童获得了教育机会和积极、全面的教育经验时,他们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也会增长,也因而在周围环境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侵害时,懂得合理利用法律工具和其它资源主张和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而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接受学前教育是教育权充分实现的基础,从而,接受学前教育成为包括儿童教育权在内的儿童权利实现的基础和关键。史密斯(Smith)指出,儿童公平地获得高质量的早期教育机会能够减少贫困,避免疾病,减少其他服务的不公平,因而是一个有效增进儿童权利的工具。[13]反之,当决策者忽略儿童早期阶段受教育权利的保护,只关注更高学段的受教育权时,由于儿童在入学之前就已经形成的在认知和非认知能力方面的巨大差异,儿童后期的受教育权也不可能得到充分实现,进而其他权利的实现也会受到影响。因此,以实现儿童权利整体实现为旨归,儿童在早期就需要身处在丰富而积极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获得优质的学前教育机会,从而获得更好的后继教育机会和积极的终身发展轨迹,为儿童权利的完整实现奠定基础。

学前教育价值的文化品质渗透应用探究论文(共4篇)(5).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浅谈学前教育专业的人文素养教育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