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儿童为本,儿童利益最大化”要求学前教育财政政策“以儿童利益为旨归,以儿童发展为根本”[26]。尽管从伦理规范角度来看,儿童权利是无言自明的,具有道德的正当和应然,但权利的落实是有成本的,特别是这项权利成为法律权利时,它依赖于政府。“权利需要钱,没有公共资助和公共支持,权利就不可能获得保护和实施”,[27]儿童权利若未得到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的支持,学前教育财政政策若背离了儿童为本、儿童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则很可能导致儿童权利在学前教育体系中的失落。
“以儿童为本,儿童利益最大化”要求学前教育财政政策应当从儿童权利与儿童需要的角度来考虑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水平,主要基于其对儿童发展的作用来评估和选择财政投入方式、工具和结构。以公共财政支持儿童学前教育权的落实是道德约束也是法律责任,各级政府要主动承担起学前教育投入的职责。在确定财政投入水平时,需要转变思路,从只考虑或多考虑财政资源转向考虑儿童的需求和权利:首先,确定儿童的健康发展需要何种质量的教育,该质量水平的学前教育需要多少支出,进一步再结合现有资源和儿童权利落实的需要,确定政府应分担多少支出。其次,选择投入工具和方式,应着重考虑投入对儿童发展产生的影响,优先选择能有效促进儿童发展的投入方式。例如相比消费方补助和投向机构的专项拨款,设立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并根据儿童的特征赋予不同的权重,更能够保证儿童的需要得到满足。
“以儿童为本,儿童利益最大化”,还意味着在协调学前教育利益关系和价值冲突时,以这一原则作为根本准绳,以服务于儿童发展和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宗旨。一项教育政策,其价值目标无非是公平、效益优化、分权、可选择性与多样化等等。[28]面对这些价值关系,不同的价值主体具有不同的需要和追求,不同主体甚至是同一主体多种价值选择之间冲突的出现是必然的。例如,在投入水平的充足和保证财政投入的规模效应上,可能存在着张力,即投入水平在实现充足之时已经超过了产出投入比最优的投入规模水平。在澄清和做出价值选择时,就需要以根本性的标准原则作为价值筛选、排序的标准。而“以儿童为本,儿童利益最大化”就是学前教育财政政策中为价值排序的标准。
(二)财政充足,充分保障学前教育权利的落实
如前所述,《公约》界定和承认的学前教育权利不仅指教育机会,亦包括教育内容和关系。无论是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还是学前教育过程中的儿童权利都指向儿童可获得的、可负担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机会和教育过程,而学前教育可获得、可负担和有质量的实现则依赖于宏观层面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政策提供支持,要指向充足的学前教育财政政策。学前教育财政充足是指学前教育财政投入能够达到一定水平,为所有儿童提供普及的、可负担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学前教育财政充足对财政投入规模和资源分配方式都提出了要求,只有达到一定规模并按照公平、效率方式分配资源的学前教育财政政策才能称之为充足的学前教育财政政策。
具体而言,学前教育财政政策首先要保证一定的投入规模,才能为所有儿童及其家庭分担基本的学前教育成本、为处境不利家庭分担基本成本以外的补偿性学前教育成本,从而保障学前教育在经济上对所有儿童的可获得以及家庭的可负担,使得幼儿不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入园、家庭不因负担保教费用而压力大增;只有学前教育公共投入达到一定底线水平,才能为供给产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提供必要物质保障;只有学前教育财政资源分配时考虑儿童和地区的需要和特征,才能够保证所有儿童的学前教育权利得以落实;只有学前教育财政经费支出指向与学前教育质量高度相关的要素,才能确保儿童在园所提供的教育内容、关系中能够享有和践行儿童权利。
现实中,多数地方政府的投入思路是“看菜吃饭、量体裁衣”,或者对上级政府的行政命令和指导、指示作出象征性、临时性的反应,甚至在财政支出尚有余力的情况下,更注重政府经济行为所能带来的短期经济效益或社会声誉,不愿意扩大学前教育财政支出规模。保障学前教育权利的投入政策需要扭转这种局面,改变政府的支出偏好,从机会、关系和内容等多个角度科学评估学前教育权利落实所需要的成本,清晰界定政府职责,并加强执法,确保财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彰显政府所担负的职责。其次,因为权利不只指机会,还包括内容和关系,学前教育财政政策还要扭转支出结构,将投入重点指向质量的核心要素——师资。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使得教师质量足以保障师幼互动中对儿童权利的尊重,教师能为儿童权利的践行提供物质和心理支持。
(三)突出公平,努力实现学前教育权利人人享有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多项文件中申明,儿童学习的权利从出生开始,所有儿童都享有获得学前教育的权利。既然权利为所有儿童共有,那么它就不应随儿童的个人特征和其家庭、社区特征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基于权利视角的公共财政投入,应该追求公平的价值取向,确保公共财政支持的学前教育权利人人享有。当然,公平并不等同于完全无差异地投入。现实中,一些地区由于学前教育发展基础较好,地方政府对学前教育的认识到位、地方财力相对充足,学前教育投入水平较高。追求公平的价值取向,不代表着要削峰填谷,而是应尽可能提高低投入水平地区的投入力度,减少相对差异。此外,对于一些处境不利儿童或是特殊儿童而言,要公平地保障他们的学前教育权,往往需要进行积极歧视,补偿性地投入更多的资源。只有对此类儿童的特殊关照,由公共政策制造积极差异,才可能让所有儿童都能获得平等的学前教育权利。
从公平的价值理念出发,学前教育财政政策需要考虑投入的重点、方向和方式。既有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体制久遭诟病,关键在于本应着指向公平价值取向的财政政策,反而成为造成学前教育经费不公平分配的制度因素。园际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巨大财政投入差异也凸显了公平作为财政政策价值取向的迫切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