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制订用能标准要适当超前,保持一定的时间提前量,并实行不同用户的差别政策,使生产者和使用者有时间和能力跟上,老百姓不因此而提高生活成本。当年日本公布较高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时,企业普遍反映做不到,阻力很大;但不到一年时间,本田公司就推出了符合标准的低排放汽车,其他厂商也都按期达标。可见,适当超前的标准对生产和消费行为的引导作用是很大的。
八、节约节能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节约节能必须依法进行,走法制化之路。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节约能源法》,是指导和规范我国节能工作的基础性法律。这部法律实施9年来,我国的能源形势、管理体制和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法律已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主要是:调整范围比较窄,条文设计主要针对工业领域,对建筑、交通、民用等领域涉及较少或没有规定;一些制度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许多规定过于原则,倡导性条款多,惩戒性条款少,缺乏强制力和可操作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节约能源法》修订工作,就是要通过对法律的修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国家节能战略,为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发展节能型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节约能源法》是一部涉及整个经济社会生活,具有普遍性和长期性的法律。但是,想通过一部法律解决所有问题是不可能的,因此要集中力量解决目前面临的紧迫、重大问题,特别是对当前及今后10年到15年必须要做的、能够做到的目标、任务、制度和措施,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成为政府、企业、个人和全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准则。一句话,要修订出一部为全社会所接受并且能够得到实际执行的法律。
--节能应当包括所有能源的节约。节能应当包括所有能源的利用与节约,既包括可再生能源,也包括不可再生能源。节能是不可再生能源消耗的减少,而不是不消耗能源。因此,任何能源都应节约。我国目前的主要任务是大力开发可再生能源,以提高能源供给,替代和节约不可再生能源。
--节能就是追求能源的最大效益。世界能源委员会对节能有个定义: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和社会可以接受的一切措施,来提高能源资源的利用效率。我们所需要的节能,就是在能源开采、加工、转换、贮运、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利用经济、技术、法律、行政、宣传和教育等一切手段,消除不必要的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把握近期节能的重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应该抓若干个可能实现的节能重点和目标。具体地说,有“四个重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城市、重点设施。重点行业,如建筑、交通、有色、钢铁等,占到了全国用能总量的一半以上。重点企业,指那些高耗能的企业,如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重点城市,主要是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重点设施,如政府机构办公楼、商场、宾馆、写字楼、影剧院等大型公共建筑。如果这些重点行业、企业、城市、设施能够做到节约节能,那么“十一五”规划节能目标就有可能完成,也可以为今后全国的节约节能提供有益经验。以重点城市为例,这些城市应每年向全社会公布其能源报告,包括能耗情况以及为降低能耗采取的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也向全社会宣传依法节能。再如重点设施,法律可以对其设计、建设和运行提出明确的强制性节能要求,新建建筑必须符合节能强制性要求,既有建筑要逐步改造,以达到节能标准。
--节能需要有力的制度措施。制度措施涉及两方面:一是能源和节能管理体制和机制;二是法律制度和政府规章。世界上不少国家在这两方面都有较为完善的制度。而符合我国基本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节能管理体制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配套法律制度和政府规章也很不完善。这就需要我们建立起一套有力的制度,同时也必然涉及体制改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