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对政治哲学的理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哲学(尤其是对规范性在哲学中所处位置)的理解。也就是说,“何为政治哲学”之所以构成一个问题,是因为人们对“何为哲学”存在不同看法。到这一步为止,所有差异仍是哲学内部的差异。然而,对20世纪的政治哲学来说,使得“何为政治哲学”成为一个有意义但也更棘手问题的,在根本上不是来自人们对哲学的不同理解,而是来自哲学之外的其他研究方法的介入和竞争。正是后者的强势崛起,导致“政治哲学”成为一个并非自明的知识类型,因而亟待划界、质询和澄清。
二、何为政治哲学:与政治科学的映射
以哲学的方式介入政治生活、讨论政治事务,从而得出关于政治现象的学说,这样的研究不仅早在人类文明的轴心时代就开始了,而且当时就已经达到了一个高峰。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西塞罗的《国家篇》均是其中代表。但是,当古代哲学家开展这方面研究时,他们只会认为自己是在从事“政治学”(politics)研究,而不是专门的“政治哲学”(politicalphilosophy)研究。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对他们来说,哲学的方式几乎是理解政治生活的主要乃至唯一方式。由于缺乏成熟的其他科学方法,因此他们难以想象,除了基于理性思辨的哲学讨论,还有什么其他方式可以构成关于政治生活与政治现象的有效考察。显然,在这种观念支配下,“政治哲学”与“政治学”之间是画等号的;甚至可以说,前者是被后者“包裹”或“遮蔽”的。换言之,如果这种观念不改变,那么“政治哲学”概念本身就不会凸显。此时,立于舞台中央的就始终只是“政治学”,而不是“政治哲学”。
实际上,自觉反思这类研究的特殊性质,意识到它们更应被命名为“政治哲学”,意识到它们只不过是政治学全部知识体系中的特定类型或分支,这是十分晚近的事。因为,只有当研究政治事务的其他方式日趋成熟或成型,以至于相关研究已经壮大到一个能够与哲学的探讨模式相抗衡的情况下,“政治哲学”才会作为一个独特的知识门类而获得有效的概念化。也只有在这个时候,人们才会有意义地提出“何为政治哲学”这个问题,进而谋求“政治哲学”的内涵与外延、功能与局限。在施特劳斯看来,20世纪以来,沿着韦伯所开创的实证主义路径而日益兴盛的“政治科学”(politicalscience),就是那种最能迫使“政治哲学”独立呈现、但也同时使之面临最严峻挑战的方式[8](P53-58)。他说:“政治哲学被理解为与‘政治科学’截然不同的东西。这种区别是哲学与科学的基本区别的结果。甚至这种基本的区别也是新近产生的。就传统而言,哲学和科学是没有区别的……17世纪伟大的理性革命开辟了当代自然科学的道路……新的自然科学越来越独立于哲学……哲学和科学的分野得以确立,政治哲学和作为一种研究政治事物的自然科学的政治科学之间的区分也随之获得了广泛认可。”[9](P1)进入20世纪之后,随着政治学研究的科学化进程不断深入,亦即,随着“政治科学”的全面兴起,与之迥然有别的“政治哲学”的自觉性逐渐被激发起来。从而,那些一直以哲学的方式探讨政治事务的研究者才意识到,他们所做的“政治学”原来并非完整的政治学,而只是全部政治学的一个部分,一个需要他们加以区分、澄清和捍卫的部分。所以,这个理应被更精确地定义为“政治哲学”的部分,其实是被“政治科学”映射出来的,它的地盘与边界是被“政治科学”逼迫出来的。概言之,没有“政治科学”的发展及其自主性的确立,就没有对“政治哲学”的提炼、反思乃至重新定义;没有“政治科学”的发展及其自主性的确立,政治哲学的研究者就仍会以“政治学”来命名自己的工作,并认为自己的研究方式就是探讨和考察政治事务的唯一(主要/基本)方式。
因此,在这种条件下,要理解“何为政治哲学”,就必须同时了解“何为政治科学”。政治哲学/政治科学之间的相互映射,构成了政治学的两个基本部分。它们的“研究对象是共同的,二者的分野在于使用什么样的研究方法:使用科学方法还是哲学方法”[10](P6)。然而,什么又是科学方法呢?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不仅带来有差异的“政治科学”定义,也给“政治哲学”划出不同幅度的边界。由此,“何为政治哲学”这个问题,将会因为需要进一步考虑政治哲学与政治科学之间的映射关系而变得愈加复杂。
首先,在最严格的意义上,科学方法仅是指那些在物理学、生物学和心理学等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方法,即凭借经验观察、实验设计、数据采集和精密计算而发现因果联系及其规律的方法。通过此类方法获得的“政治科学”,几乎可被视为自然科学在政治领域的“翻版”或“移植”。研究者普遍认为,在20世纪流行一时的行为主义流派正是这种门槛最高的政治科学范畴的典型代表。因为,行为主义不仅反对在政治事务的讨论中引入任何抽象思辨或初始原则,反对把政治学同道德或伦理问题混淆在一起,反对对政治事务采取无法进行经验检验的宏观解释,而且认为,任何一个群体的性质都可以最终被还原为个体的性质(就如同任何一个物体都可以被还原为基本粒子),因而我们可以“通过对个体行为的观察并对一定数量个体的行为进行通约而归纳出群体的性质”[10](P7)。与心理科学中的行为主义一样,政治科学的行为主义也非常强调面对动机、意图等心理概念及其理论预设时所需采取的谨慎态度。对行为主义来说,政治科学不应在任何意义上陷入形而上学,而是必须严格地建立在可观察、可检验的经验基础上;那些值得追求的科学的政治理论,必须是从经验和事实中得出并经得起经验与事实检验的学说。
其次,在较严格的意义上,科学方法可以包括在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等社会科学领域充分展示其有效性的研究方法。毫无疑问,社会科学所运用的实证调研、田野访谈等方法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受自然科学影响的产物。然而,与后者不同,社会科学不仅可以容纳基于数据刻画的定量研究,也可以容纳基于主体判断和阐释的定性研究;不仅可以要求研究者对政治事务做出实际描述和分析,而且可以允许他们在此基础上展开合理但并非绝对确定的推测和预判。此外,更重要的是,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并不一定持有那么强烈的“还原论”立场。因为在相当数量的社会科学家眼里,社会制度或社会结构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实在的整体对象。因此,运用社会科学的基本方法并且构成社会科学一部分的“政治科学”,就会特别注重对政治架构、政治制度的整体运行及其因果规律的研究,“力求系统地描述、分析和解释政府机构和公开政治性组织的运作,加之所有那些有助于确定合法权威所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分配方案或决策的社会活动和互动关系;以及那些展示有关这些机构、决策和分配的各种论点的价值观、人性观和各种描述性理论”[11](P569),进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和推测政治活动的未来趋势或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