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体系化研究(3)

2010-06-15 19:34


刑事审判简易程序的目的就是协调程序正义与程序经济之间的关系。“适用简易程序的确使被告人诉讼权利受到较大限制,这正是简易程序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所付出的代价。” 针对具体案件应具体分析使用哪一审判程序。罪行轻微、事实简单的案件使用简易程序,以求诉讼经济;案情重大、复杂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而应当采用普通程序,以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之行使以及其他诉讼权利的实现,保证诉讼正义。简言之,即宜简则简,宜繁则繁,寻求正义与经济的平衡。
(二)简易程序的现实必要性
刑事案件的不断增加和诉讼资源的有限,是简易程序存在的现实基础和客观需要。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各种犯罪不断增长,据资料显示,根据联合国关于犯罪趋势、刑事司法系统运用和预防犯罪战略的第三次调查,全世界有记录的犯罪数1975年为3.5亿件,1990年达到5亿件,平均每年以5%的速度增加。 英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犯罪率就一直上升,1967年犯罪总数为120万人,1977年超过240万人,为1967年的2倍。 英国1979年以来犯罪至少增涨了1倍,暴力犯罪至少增涨了130%,抢劫犯罪增涨了130%还多。美国的杀人、抢劫、强奸等7种重大案件,1952年为2036510件,1964年为2600000件,1975年为11256600件,1984年则高达12070200件,1984年比1952年增加了6倍多。 日本战后的3年,犯罪率就增加了1倍。 意大利在1988年刑事诉讼改革前,待审的刑事案件达250万件,有的案件诉讼过程长达15年以上。 我国的犯罪经历了五次高峰,发案数量一次比一次高,1950年,当年立案53.1万起,1952年到1960年保持在每年20万到30万起,1961年当年立案42.1万起,1973年,当年立案53.5万起,1981年,当年立案89万起,1991年达到236万起,进入90年代犯罪逐年上涨,90年代中期,发案率上升到60年代前半期的8倍,而且居高不下。犯罪率的提高,要求越来越多的司法资源。而越来越受人崇尚的对抗制和程序公正理念导致普通程序非但不能节省资源,反而会占去更多的资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1年Santobellv.New York 这个案件的判决中指出,如果每一项案件指控均要经受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需要将其法官的数量和法院设施增加不知多少倍。前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也认为,即使将适用辩诉交易案件的比例从目前90%降低到80%,用于正式审判所需要的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投入也要增加1倍。 但是,社会是一个大机器,人类不可能把更多的资源用于刑事审判。人们更不能容忍为了一个案件的程序正义而把另外一个急需处理的案件挡在司法门外或搁置不理,正如台湾学者邱联恭所言:在诉讼上追求权利与社会上通过交易行使权利是不同的,因为除本案原被告外,还有成千上万的人,正在或即将利用法院。所以,不能为了某一个案件的审理花费过多的劳力、时间和金钱,从而阻碍了其他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解决审判资源与诉讼案件的矛盾的最佳途径就是繁简分离。通过繁简分离,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充分利用,实现了诉讼效益最大化。
(三)简易程序的现实可行性
设计简易程序的根本前提是刑事案件本身的差异性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不同案件罪行轻重不同,复杂程序不同,不同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同,有的顽固抵抗,有的认罪服法。对于罪行较轻、危害不大、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又认罪的案件,再去追求正规化审理,而投入大量司法资源,无疑是既浪费又滑稽之举,正所谓“杀鸡焉用牛刀”。区别不同案件,配置与其对称的资源的经济理念使得简易程序的出现顺理成章。我国司法实践已经证明,确确实实有相当比例的刑事案件可以通过简易程序予以解决,从而为适用简易程序分流案件提供了实际的可能。从案件性质来看,1997年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中,单自诉案件就有52352件,占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12%。尽管不能说这些自诉案件都适合通过刑事简易程序处理,但是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看,前两类自诉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是立法的基本立场。而从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来看,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包括死缓)的案件只有209309人,占判决有罪(发生法律效力)总人数的39.51%,而在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更轻刑罚的案件中,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及其他处罚的215750人,免予处分的8790人,仅这一部分就占总人数的19.11%。以简易程序适用率高达90%的英国为例,在英国,可以通过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分两类,一类是简易罪案件,此类案件只能通过简易程序处理,另一类是可选择庭审方式的可诉罪(TEW)。在英国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刑事案件都属于简易罪案件。1993年,英国共起诉刑事案件195.7万件,其中简易罪案件就有147.8万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75.52%,而就可诉罪而言,1993年判处监禁刑以上刑罚的人数只有51.4%,大多数案件则是以社区服务、罚款、缓刑而结案的,因而,在可诉罪案件中,也有较大比例的案件属于可选择庭审方式的可诉罪(TEW),可以通过简易程序予以处理。 以上可以看出,刑事案件本身的先天差异以及相当比例的轻微案件为简易程序的运用提供了广阔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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