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体系化研究(7)
2010-06-15 19:34
(二)现行简易程序的现状和问题
1、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刑事简易程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用一节共6个条文(第174—179条)作了规定。另外,在以下法律文件也有关于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内容:
(1) 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我国刑事简易程序适用以下案件: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分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对于这类公诉案件,要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是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三是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是指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1款规定的虐待案;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对这4种案件,在具体案件中,不论被告人可能判处何种刑罚,不论量刑轻重,也不论被告人犯该4种案件数罪并罚后可能决定执行的刑期的长短,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自诉人的告诉是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也是引起刑事简易程序的必要条件,适用简易程序还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刑法第234条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这类案件要适用简易,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起诉的;二是案件事实清楚、危害较小,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分的;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是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是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是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是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五是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2)关于简易程序的提起和决定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对于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分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检察长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2)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0日内答复是否同意。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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