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造成流浪儿童现象的原因
经济发展不平衡及贫困问题。在中国,流浪儿童现象是伴随着近年来的高速经济发展和急剧社会变迁而日益凸现出来的,城乡之间以及东南沿海地区与西北内陆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经济收入及生活条件的剧大差异,从而拉动贫困落后地区人口大量向经济较发达的大城市流动,多数流浪儿童是这股洪流中的一个分支,因而流浪儿童的流动走向往往与成年流动人口的流动走向是一致的。他们绝大多数是跟随其父母、兄姐、亲属流动的,可以获得家人亲属的照顾。但有些儿童则是自己或与同龄伙伴一起离家出来闯天下的,希望能在远离家乡的大城市中挣钱谋生,寻求改变生活的机会,其结果是流落街头。他们多来自较贫困的或受灾严重的地区,有些是经父母同意的,有些是未经父母同意。
家庭问题。另一些孩子离家流浪是由家庭问题造成的,来自城市的流浪儿童多属于这种情况。急剧的社会变迁带来了一些导致家庭不稳定的因素。近十余年来,离婚率在逐步上升,单亲家庭、再婚家庭日益增多,一些孩子承受不了父母离异所造成的心理上的打击,难以适应新的家庭生活,导致其离家出走;有些离异父母不愿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互相推诿责任,或者继父母没有善待这些孩子,也导致这些家庭不健全的孩子离家出走。市场经济的的发展带来的一个负面影响是,原有的针对儿童基本生存权的社会维护体系受到了冲击,有些父母不照顾或者无力负担孩子的基本生活,使得他们流落街头。在经济改革以前,父母不抚养孩子将遭致来自邻里、街道居委、工作单位等各方面的道德的谴责和行政处罚,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父母无力抚养照顾子女,上述各方面将会帮助安置孩子的生活和就学。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区和工作单位的干预功能在弱化,与此同时,政府有关机构所提供的帮助有时不能及时达到每一个社区,一些得不到家庭看护的儿童,因未能获得及时帮助而流落街头。急剧的社会变迁也导致了家庭内的代际冲突现象趋于普遍化,父母与子女在价值观及行为方式上常常有不同意见,这尤其表现在子女的学业、管教子女的方式、金钱消费等方面,父母对这些问题处理不当或子女过于任性都有可能导致矛盾的激化,使孩子负气离家出走,根据学校及新闻界反映的情况,中小学生离家出走现象远比以前要多。
教育问题。有相当一部分流浪儿童离家出走的部分原因是厌恶上学,他们想逃离学校,逃离强迫他们上学的父母,教学方式单一死板,教学内容艰深“超纲”,是中国教育体系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成功的学生将去竞争上大学的机会,但有很多的孩子适应不了这种学习生活,尤其在一些农村地区,学校对孩子们的吸引力不大,当他们辍学在家,同时又对家乡贫困单调的生活不满时,离家奔往大城市将是个诱人的主意。
三、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及策略
法律法规到目前为止,由人大及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主要内容有:
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49条……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儿童。
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15条夫妻双方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17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刑法(1980年1月1日):第184条拐骗不满14周岁的孩子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5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公民的共同责任。第8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第29条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第38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52条……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18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