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关于童工的具体界定存在着各种争议,而不同的界定对童工规模的估计会有很大的差异。
一个比较宽泛的定义是:因从事经济生产活动而失去或放弃接受正常学校教育机会的未成年人都是童工。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一些实际情况,人们在讨论童工问题时重点所强调的往往是,从事影响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的儿童。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表述,童工主要指在下列四种情况下从事劳动的儿童:1被迫终日干活,以致丧失受教育的权利与机会;2在有害环境下作业,而陷其人身健康或安全于危险境地;3卖身抵债,损及其人格和尊严;4当雏妓卖淫,导致其幼小心灵扭曲,道德夭折。
另外,对于童工的年龄界定也有不同。国际劳工组织对童工的年龄界定是未满15岁,同时在一些农业地区,可以有一年的缓冲期,即年满14岁从事半日制经济生产活动的不算童工。
中国政府对童工的年龄限制更为严格,定为16岁。
根据中国的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分类在中国,涉及到不在学校读书、从事全日制经济生产活动的儿童大致可以分为下述几种情况:
——家庭内帮工。绝大多数未满16岁从事经济性劳动的儿童是参与家庭的经济生产活动。
其中一部分是协助父母、兄长进行一般性的农、牧业生产,另一部分是跟随父母、兄长从事经营性活动,他们当中很多是跟随父母、兄长从农村到城市里从事小商贸活动。他们中有一些有经济报酬,多数情况下是没有确定的经济报酬的。在中国,许多个体经营的小企业、小作坊、小杂货店、小餐馆是家族性的,当它们需要帮工时,首先考虑的是家族内人选,而辍学在家的儿童外出从事有报酬的经济活动的机会是很少的,他们帮助家庭增加收入的主要途径是参与家庭或亲属的生产经营活动。一般来讲,在家庭内从事劳动的儿童,身心不会遭到太严重的伤害,父母亲属不会让他们从事繁重的体力活。在传统上就比较重视教育的地区,如中原地区的一些省份,多数父母还是希望子女上学读书,只有在孩子本人根本不想上学的情况下,才让其辍学参与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在一些贫困地区或不重视教育的地区,父母为了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也有鼓励或强迫孩子放弃学业成为家庭帮工的,对女童尤其如此。从中国的法律角度来讲,这种情况属不属于违法的童工,是很难界定的。
——学徒。学徒制是中国比较传统的未成年人学习市场所需技能的一种途径,在1949年之前,十分普遍。1949年之后,大多数国营工厂仍沿用学徒制来培养熟练工人。未满18岁的小学毕业生或初中毕业生进工厂当学徒工,跟随师傅学技能,学徒期满之后才能当正式工人。
自70年代末80年代以来,技能教育的推广,使学徒制被取消。但随着经济改革的开展,尤其是流动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学徒制在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口开办的小作坊中有所发展。未满16岁的学徒往往是被父母派到师傅兼老板那里去学艺的,师傅或老板(他们常常是从农村来到城市中做生意的)需要一个帮工,为了节省费用他们就招一个学徒工。学徒一般没有工资,师傅供其食宿,有时也给一些零花钱。到年底,师傅提供路费让学徒回家乡与家人团聚。
一般1—3年之后,学徒学到手艺就离开师傅,自己开业做生意。学徒制中的确存在着师傅剥削学徒的现象,有些师傅让学徒超时工作,提供较差的食宿条件。
但是,学徒及其父母都认为这是学习技能的比较经济的方式。学徒是否属于童工,在法律上缺乏明确的界定。
——获取报酬的帮工。一些辍学儿童或由父母派出或由自己决定,通过熟人或老乡的介绍,在政府部门监查不严的非正式部门,个体、私营经营的服务性行业,家庭劳动行业等当小工,如发廊里理发师的助手,餐馆里的服务员,商店的售货员,家庭保姆等等。这些工作一般不需要很强的体力,也不需要多少技术,收入不很高。这一部分童工大多是女童。她们遇到的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是,来自老板、顾客或男性同事的性的骚扰,也有被引诱从事卖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