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三农问题之关键:促进农民分工分业和有效转移(6)

2010-06-17 15:02


所谓技能,就是要在统筹城乡就业方面提高农村人口的就业率。一个人只要有了良好的教育和健康的体魄,就能在前进的道路中不至于掉队,如果是一个群体他们必定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然而,对于当今的广大农民群众来说,他们要获得与城市人一样的教育、医疗和就业权利,还存在诸多问题和障碍。怎样才能像恩格斯早在100多年前就指出的一样,“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自由的发展和运用”。对此,笔者认为,面对当前大量农民就业不足的问题,我们应牢固树立“多就业少救济”的思想,从政策层面讲,要尽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市场,彻底破除一切有碍于农民公平就业的体制障碍,建立城乡统筹的就业新机制和新秩序。
首先,要进一步深化大中城市的户籍制度改革。据调查,目前各地外出打工的农民进入大中城市的占70%左右。因此,户籍制度改革的难点和重点也应该是在大中城市。深化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取向:打破城乡分割、区域封闭,建立按居住地划分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适应进城农民工向城市向市民转变,以导向性的准入条件替代硬性的进城人口指标控制。同时,在改革的思路上,不仅是要取消原有户籍登记管理办法,关键的是要积极探索如何剔除附加在户籍上的劳动用工、住房、教育等不合理制度束,平等对待新进城落户居民与原城镇居民的权利和义务,逐步实现人口的自由迁徙,建立起城乡一体的户籍管理制度。城市在农民进城落户登记上,主要应把握好两条:一是在申报户口的城镇有稳定的就业和收入,并有缴纳某项保险如大病保险2年以上的记录,以衡量其稳定就业收入的能力;二是有合法的住所,购买和租赁均可。
其次,要规范务工农民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招用各种形式和期限的务工农民,都要在双方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于上岗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于务工农民上岗后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合同鉴证。要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落实最低工资制度,严厉查处拖欠克扣工资、随意延长工时、使用童工和劳动环境恶劣等问题。
第三,要切实解决务工农民子女教育问题。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发布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一方面是流入地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让他们像城市孩子一样有书读有学上;另一方面农民工流出地政府要积极支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办理转学手续等工作,切实解决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
第四,要建立适合进城就业农民的社会保险体系。根据《劳动法》、国务院258号、259号等法律法规要求,中国境内的所有用工单位均要落实和完善工伤、医疗、失业和养老四大保险。同时,城市要积极探索为已经进城落户并出让承包地的农民工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在城镇就业并落户的,在没有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制(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前,可继续保留土地承包权,并可享受原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继续保留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这样既能持续发挥承包地的保障功能,又为农民工留后路,避免重蹈拉美国家城市陷井之覆辙。
五、创新机制,强化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促进农民分工分业和有效转移的重点
20世纪90年代初期,为适应农村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一些地区在坚持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提出了按产业化发展农业的思维,后来这种由农民自主选择的经营方式,逐步上升为党和国家的重要导向。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农业产业化在农村经济发展和实现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农业产业化的主要形式,总的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种类型:一是龙头企业带动型。一般以公司+农户为基本组织模式;二是中介组织带动型。一般以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为基本组织模式;三是专业市场带动型。主要是以专业市场为纽带,带动主导产业,联结广大农户;四是其他类型。如社会化服务体系或科研教育等单位,为农户专业化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由于农业产业化的特殊性,目前在理论界和决策层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外,在具体运作上诸如业主与农民的利益联接、集体经济与农业产业化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性质问题等,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制约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为此,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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