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三农问题之关键:促进农民分工分业和有效转移(7)

2010-06-17 15:02


首先,应明确农业产业化的基本概念。农业产业化的准确内涵虽然在理论界尚有较大的分歧,但目前我们从实际操作的层面来看,一种比较趋于一致的说法应该是能够让人接受的:即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依靠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在各利益主体之间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推动农业向专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转变的新的农业经营方式。产业化经营结束了农业仅仅提供初级产品的历史,它把现代工业、商业乃至运输、金融、保险等产业同农业的种植业、养殖业紧密结合,构成了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企业共同体,使农业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实现了社会化、专业化和一体化。江津的实践证明,以公司+农户为主要形式的产业化经营正逐渐改变着农业的弱质地位,增加了农民收入。可以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传统农业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农业产业化是一种更加符合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的经营模式。另外,农业产业化经营把农村生产与城市市场作为一个整体来统筹运作,成为城市经济与农村经济接轨的新经济增长点,应当是广大农村继乡镇企业之后的又一新的伟大创举。
其次,农业产业化经营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划和引导,积极培育具有市场开拓能力和带动农民发展商品生产有力的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进程,从发达国家的一般规律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龙头企业面向分散的农户,即公司+农户;第二个阶段是龙头企业直接与农民新型组织-专业合作组织建立直接联系,即公司+合作社;第三个阶段是龙头企业与合作社整合,即专业股份合作公司,或合作社拥有一定规模的农业资本时回过头来自己办公司或企业,即合作社办公司,建成合作制的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只有发展到第三阶段时,才能真正结成风险共担的共同体,实现贸工农的一体化。因此,面对我们当前一般的农业产业化企业,一是要加大对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形式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和创新与广大农户之间的利益联接机制;二是要重点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的、以农民为主体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进一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竞争力;三是要建立健全各类龙头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的考核评估体系,使政府有限的扶持资金都能用在刀刃上,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第三,坚持“小生产+大服务”原则,进一步创新组织形式。首先这里必须弄清两个观点:一是小生产与大服务的问题。二是各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与集体经济两个不同概念的问题。“小生产”实质上就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将土地产权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几项权能实行分离,让农民充分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大服务”就是一方面要在双层经营责任制中注重发挥统的功能和集体经济的调控能力,加强政府部门、村民自治组织和一切涉农机构对农业的强势服务;另一方面就是要积极支持和培育各类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私营、合资企业创办的综合性的或专业性的农业服务企业的发展,以构成纵横交错、结构完善、功能齐全的服务网络,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方位的服务。
合作经济组织与集体经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作经济是承认其成员对生产资料占有的差别,它本身并不反映特定的所有制关系。合作社可以是集体所有制占主导地位的,也可以是个体私有制占主导地位的,也可以是混合所有制的。集体经济则是反映一种经济组织的所有权关系,它是劳动者无差别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比如,在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既可以组成合作组织,也可以是企业形式,也可以采取联合的或股份的形式,以形成集体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历史经验证明,促使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最主要因素就是“小生产+大服务”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土改目标后,形成了西方传统经济理论认为的过小农户生产规模。日本和台湾地区土改后平均每个农户分别拥有的土地不过0.8公顷和1.5公顷。然而,他们的农户生产经营规模在长达40年的时间里几乎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其农业机械化程度却实现了现代化,农产品供给总量做到了充分并保证了高水平的农户收入。可以说,以家庭为主体的小生产方式+社会化大服务,在长时期内仍将是我国农业经济运行的一种理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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